集团公司综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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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综合统计信息
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综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集团公司统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信息系统是在原**口生产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研制开发的全新系统。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信息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支持在职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保证统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统计信息系统应用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二章统计信息系统的应用单位
第五条统计信息系统的应用单位包括**集团所有成员单位。具体应用单位名录由《**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或通知规定。
第六条新成立的**集团港口装卸生产成员单位,应从正式营运之月起应用统计信息系统。其它新成立的**集团成员单位,自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通知之月起应用统计信息系统。
第七条统计信息系统应用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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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系统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统计信息系统应用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统计信息系统的应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统计制度,包括报表的表式、统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相关调查分析要求。
第九条统计信息系统中各类标准代码,其维护变更权属于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应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如认为需要变更,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协调处理。
第十条统计信息系统是采用共享数据库模式,所有录入系统的数据均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确认过程,应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发针对该系统的接口软件直接进行数据操作,以免危及系统安全,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需要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接口操作,必须事先向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是集团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统计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录入、审核并确认上报的数据,原则上不允许再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已上报的数据,应在制度规定上报日期次日12时前向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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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应用单位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和相关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杜绝隐患,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统计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要按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删改与本系统有关的任何程序文件。
第十五条统计信息系统具有自动升级功能,使用人员不得随意终止正在升级过程中的程序,以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应用单位对统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安全教育。使用人员对系统操作口令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好保密(建议至少每季度修改一次),未经合法授权的人员不得操作本系统。
第十七条应用单位要对安装统计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定期查杀病毒工作,要加强对外来电子信息的检测,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统计信息系统中含有大量属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资料,对外提供数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集团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对外不得提供非制度规定的电子原始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经授权使用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浏览的相关人员,不得将相关统计信息用于非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并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信息系统意外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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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应用单位在使用统计信息系统过程中,如果出现通讯线路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统计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寻求尽快解决。在特殊情况消失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已逾期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区范围内,**集团公司以外的港口装卸单位(企业码头等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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