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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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论诺齐克民主化自由的国家观

班级:07级行政管理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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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诺齐克民主化自由的国家观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九章读书笔记

一、国家的起源和产生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一个先于有关国家应如何组织之问题的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这项工作的要点是,一方面提出国家的成立乃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必须的;另一方面它又提出理论来支持组成的国家并不会违反任何道德的原则。无政府主义者坚持任何“国家都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因此本质上是不道德的。”国家的成立,在道德上无法找到根据。诺齐克认真对待了无政府主义的主张,通过论证得出结论:某一种形式的组织——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并不需要违反任何道德原则而存在。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导出,是从洛克的“良好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的。他说“我认真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一些自然的权利,如人身、自由、健康等不受侵害,自然的道德律也被大家所接受。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执行这些道德律和对侵犯者加以惩罚,将会有诸多不便,由此便产生了一些“保护性社团”。在一个地域之内,起初可能会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竞争,最终会出现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的产生与人们设计的意向目标无关,完全是“看不见的手”作用的结果。“看不见的手”即“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我们可以称与此相对照的一种解释为‘隐藏的手的解释’。”也就是说,这个保护机构并没有侵害到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是自愿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对侵害它的自然权的惩罚权交给了保护机构。当然,这种“支配性保护社团”还不是一个国家。国家最低限度应该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在某一地区中拥有对强力使用的必要的独占权;(2)国家应该保护所有人

的权利。而“支配性保护社团”为了保护一个地区的社会安定,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动,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赔的权力。但是在私人保护性社团体系下,不实行任何道德上不合法的行动,缺少独占的因素,并且“只有那些为保护付了钱的人才能得到保护,进一步说,有不同等级的保护可供购买。”如此看来,“支配性机构”都并非一个国家,他们只是似是而非的现象。

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合法权利是成员移交给这一社团的个人权利的总和,是个人权利的转移和让渡,这并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因而,从自然状态到“超弱意义国家”的过渡,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但是,“超弱意义的国家”依靠强力获得的对使用强力的垄断权却又是不合法理的。因为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保护自己,这种理由既不充分,也损害了“独立者”的利益。因此诺齐克提出,“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的损失以赔偿,而非再分配。诺齐克认为唯有历史性且非模式化的分配才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其他的分配是对个人劳动的掠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诺齐克用“赔偿”方式来捍卫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用它来证明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而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服务,这种既有强力垄断权,又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保护的机构就是诺齐克所想的“最弱意义的国家”。

诺齐克论证国家产生的过程实质上分为三步: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然后形成“超弱意义的国家”再通过“赔偿”达到“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的产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是“看不见的手”在解释,而不是基于契约。诺齐克坚持权利的首要性,认为国家的起源及其正当性,除了证明国家产生是必要的以外,还必须表明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任何个人权利,而“契约论”不仅是不必要的虚构,而且他无法解决个人权利问题。诺齐克的论证,遵循的是一种康德式的道德边际约束原则,即“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在本性上是存在许多弱点的,他们虽然是合理自利的,但在道德和认识能力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在判断上也极易发生错误。人们能够过有意义的生活,就应该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根据这一道德律令,诺齐克提出了边际约束原则的道德观,即“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在这种边际约束下的国家中,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只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诈以及责成契约之履行等,也就是说,国家的职

责是一个守夜人的职责。任何政府如果拥有比守夜人更多的权力的话,则它一定会侵犯到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也就违反了道德原则。

二、“守夜人”的国家功能模式

国家的职权是否因该被限制在只作防止暴力、偷窃、欺诈等守夜人的工作?当国家拥有比上述更多的职权时,他是否就必然侵害到自然人权?许多政治哲学家认为国家所拥有的职权应该超出诺齐克所列出的职权。诺齐克指出,当政府的职权超出守夜人的范围而进人负责或监理分配的公正时,他一定会侵犯到个人所拥有的自然人权,就背离了公共权力设立的初衷,在道德上都不是合法的或可证明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国家实际上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

许多政治学家希望国家要做得更多,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的平等方面,他们总指望能够推行一种能令大多数人满意的“模式化分配”政策,即由国家出面,按照某种既定“原则”进行分配或再分配,在“平等的正义”大旗下,似乎这种要求的正当性没有丝毫的怀疑。但诺齐克在理论上对于“平等的正义”原则提出了挑战,指出功能更强的国家并非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好手段,这也是他和罗尔斯的分歧所在。罗尔斯关心东西如何分配,诺齐克强调东西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齐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他指出,人们对平等虽然有一种偏好,但对平等要求却缺乏有力的论证。人们总有一种感觉,好像平等是理所当然的、无需证明的。人们总是认为,某一物品被平等分配是自然的,而不平等的分配则应该提出自己的理由。然而,诺齐克指出,人类社会中的财富、物品、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它们大体上都是有主的,都是揉合了人的智力、劳动在其中的。贸然地进行某种统一的平等的分配,就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权利给另一些人,侵犯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就完全有可能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不可能体现在任何由国家推行的“模式化”的平等分配中,而只能体现在人们既定的“持有”在来路上的正当性中,这样,“分配的正义”转换成了“持有的正义”原则。

诺齐克又认为,分配公正的问题是个人根据什么原则而能有权利拥有某些东西,在这种取得拥有权的过程中,只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是否违反了道德原则的问题。他指出,分配公正牵涉到三方面的问题:(1)一个人如何能有权利拥有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2)一个人如何有权利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3)当某一个人违反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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