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3]167号【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生效时间】2003年11月13日【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2023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范文
2023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范文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23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与会人员:(依次列出)会议目的:讨论和分析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形势,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保障金融安全和法律公平。
会议纪要:一、会议开始前,汇报了金融犯罪案件的总体形势。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23年以来,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涉及欺诈、洗钱、证券交易违规等。
同时,犯罪手法日渐复杂,跨境金融犯罪呈增加趋势。
二、针对形势分析,与会人员充分交流讨论,提出应对策略和措施。
1.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金融业务运行达到法规要求。
同时,强化对涉及金融刑事犯罪的企业、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阻止犯罪行为。
2.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警务机构的合作,分享信息和情报,共同打击跨境金融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打击的效果。
3.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要加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弥补法律的漏洞,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增强技术手段: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提高发现金融犯罪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防控,防止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侵入,保护金融数据的安全。
5.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对犯罪手法的警惕性。
同时,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并保护举报者。
三、与会人员在讨论和分析后一致认为,应在以上策略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法律公平。
会议提出以下具体建议:1.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宣传报道、培训活动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金融犯罪的认知度,增强对金融犯罪的警惕性,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2.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金融犯罪。
加强信息分享,提高打击效果。
3.深化执法合作: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2023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范文
2023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范文会议纪要日期:2023年XX月XX日地点:XXX会议室参会人员:XXX会议目的:讨论2023年金融犯罪案件及预防措施的计划。
会议内容:一、案件回顾1.回顾过去一年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损失情况,总结案件类型、作案手段及特点。
2.分析案件发生原因,探讨可能存在的漏洞和弱点。
二、对策和预防措施1.制定金融犯罪案件预防的综合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3.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追踪。
4.建立金融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
5.加强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金融犯罪。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1.开展金融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金融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各金融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被诈骗。
四、监督与反馈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权益。
2.每季度对金融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预防措施。
五、其他事项1.下一次会议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2.其他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结论:根据过去一年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情况和案件特点,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
为此,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计划,包括加强内部监管、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等,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和投资者的防范意识。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诉人和举报人的权益。
我们将定期对金融犯罪案件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调整措施。
会议记录人:XXX日期:XXX。
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金融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境)、跨区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高检诉〔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1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0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167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至6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应邀派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做了部署。
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总页数】6页(P9-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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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院。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至十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经济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经济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华联奎主持了这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孙宗颢就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进一步搞好经济审判工作作了中心发言。
与会同志通过讨论对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制维护。
当前,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经济审判加以解决。
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审理的难度增加,社会各方面对经济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2 0 0 1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0 0年9月2 0日至2 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座谈会重点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共识。
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 :法 [2001] 008号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纪要】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法〔2001〕8号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交流、总结了当前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了刑法修订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
现就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一)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内部组织,由于其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多数同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
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当前对于承包、租赁性质的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不够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
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时间:2021年X月X日至X月X日地点:X市一、会议的目的和意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旨在总结过去一年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交流各地法院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探讨应对金融犯罪新形势的对策和方法,提高法院审判金融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会议议程第一部分:工作总结与发言1.主题发言:全国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总结与分析2.各地法院代表发言:重点把握典型案例解析和审判实践经验分享3.各界代表发言:对金融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合议座谈:与会代表就上述发言进行提问和交流第二部分:研究解决问题1.深入分析当前金融犯罪案件形势和特点,提出应对之策2.探讨金融犯罪案件加强打击与预防的工作机制3.研究完善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规则和程序4.加强金融犯罪案件的跨界合作与国际交流第三部分:确定下一步工作方向1.提出对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2.确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任务3.研究制定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工作方案4.明确各地法院在金融犯罪案件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三、会议要点和成果1. 工作总结与发言主题发言人总结了过去一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详细分析了金融犯罪案件的类型、数量和特点,以及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各地法院的代表按照地区分组依次发言,重点探讨了典型案例的审理经验和做法。
各界代表也针对金融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 研究解决问题与会代表就当前金融犯罪案件形势和特点展开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强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具体措施。
在研究完善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规则和程序方面,代表们一致认为要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提高审判水平和公正性。
与会代表还强调了加强跨界合作与国际交流的重要性,共同构建金融犯罪案件的国际追诉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
(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法〔2020〕185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纪要的相关内容,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债券市场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庭室的负责同志,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市场中介机构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
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法(2004)号】为研讨、解决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适用刑法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法院经济犯罪刑事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
上海、吉林、陕西、广东、内蒙古、重庆、江苏等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庭庭长,北京、南京、乌鲁木齐、苏州等7个中级法院分管经济犯罪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二庭庭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应邀派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重点讨论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五个审判业务调研意见文稿,对抢劫、抢夺等侵财型犯罪,合同诈骗及各种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并就其中许多重大问题达成共识,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
现将座谈会讨论情况综述如下:一、关于抢劫、抢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多数与会者认为,刑罚适用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因此,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在户内抢劫“入户抢劫”一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应有所限定。
户一般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即“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非法侵害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如卖淫女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只能认定为一般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非法入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多数情况下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采用秘密潜入、欺骗等手段而入户,甚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入户,只要行为人入户前即具抢劫等非法侵害目的,都属于非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旨在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审判活动、加强司法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同时,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提升法官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二、规范审判活动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进行审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法。
同时,法院要加强对案件中涉及的金融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解释和适用,尤其要注重对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形式与实质的审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债权转让行为。
三、加强司法保护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在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切实加强对债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债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院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保护,确保其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加强信息共享为了更好地把握金融市场的动态和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金融市场中的不良债权转让情况,并通过信息共享与协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同时,法院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数据管理与分析,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解读,提高参与金融市场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法规类别】互联网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诉[2017]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2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 准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权威发布!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
权威发布!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引言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刘贵祥大法官就金融领域的纠纷如何裁判的讲话,信息含量非常大,不难预测,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在即,小编经过仔细梳理本次会议精神,对比现行裁判,金融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将发生22方面的实质性重大转向。
01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违反作为部门规章的金融监管规定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于将金融规章引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颇为审慎。
但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一经公布,法院对金融交易有效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加大,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将数倍增加。
根据金融审判会议精神,金融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
在金融监管规章有关条款构成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该规定意味着金融市场进入“强监管”阶段。
未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将被案件审理法官高频度适用。
02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合同内容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一般不会引用金融监管规定直接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
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金融监管规定不仅可纳入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而且将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抓手。
金融监管规章是金融交易的行为规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据金融监管规章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符合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预期。
诸如售后返租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信托通道业务如何定性,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及披露义务的认定,证券欺诈、中介机构责任、金融借贷利率、罚息、高风险理财产品卖方适当性义务的认定等,都需要借助监管规章、甚至规范性意见、业务规则判断。
【理解与适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理解与适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
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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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金融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境)、跨区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金融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财产权益,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地方还由此引发了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难已经或正在向金融领域转移并积聚,从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业在获得更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维护金融稳定更加严峻的形势。
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座谈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过去虽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不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依法审理好不断增多的金融犯罪案件,仍然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的课题: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的领导,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对于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
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
修订后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体现了对金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种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立法精神,严格依法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单位和犯罪个人。
第二,进一步加强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促进金融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起诉到法院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结。
对于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盗窃和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要抓紧依法审理,及时宣判。
对于各种专项斗争中破获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依法从严惩处。
可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和案发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金融法制观念,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第三,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
各级法院要重视对刑事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学习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基本业务知识,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处理好金融犯罪案件。
第四,要结合审判工作加强调查研究。
金融犯罪案件比较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尤为必要。
各级法院都要结合审理金融犯罪,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上的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要及时逐级报请最高法院研究。
二、座谈会重点研究讨论了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关适用法律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对于修订后的刑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相应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有司法解释与现行刑法不相冲突的仍然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又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与会同志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一致意见:(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
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政策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各地根据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
超过实施方案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上述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个人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法定罪处罚。
2.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
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