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保税仓—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所有保税区及简介
保税区功能特点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1712.9亿美元,同比增长50.7%。
其中出口1042.3亿美元,同比增长52.4%;进口670.6亿美元,同比增长48.2%。
有以下3种方式:1、按贸易方式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贸易方式中,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值1030.6亿美元,同比增长49.1%,占比60.2%。
其中,出口值761.8亿美元,同比增长42.7%;进口值268.9亿美元,同比增长70.8%。
区域仓储物流货物进出口值535亿美元,同比增长1倍,占比为31.2%。
其中,出口值2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4倍;进口值313.5亿美元,同比增长54.9%。
上述两种贸易方式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1.4%。
2、按企业性质在全国综合保税区所有企业性质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值948亿美元,同比增长10.6%,占比为55.3%。
其中,出口值671.3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口值276.7亿美元,同比增长3%。
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值分别为413.9亿美元和239.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倍和1.2倍,占比分别为24.2%和14%。
上述三种企业性质进出口占比合计为93.5%。
3、出口国别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实际进出口国别(地区)中,美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居前三位。
保税区转口贸易政策
保税区转口贸易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政策: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 功能定位: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高、运作灵活的特殊经济区域之一。
3. 转口贸易操作流程:例如,从新加坡备货装船出港,提供相关资料至保税区,货物到达后进行换单和申报,然后将货物信息申报至保税区仓库,根据客户指令修改信息,装船前进行检验检疫等步骤。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同时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贸易环境,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转口贸易规定
转口贸易规定转口贸易是指将原始进口货物重新加工、组装、整理、分拨或换装等方式进行加工、组装、整理、分拨或换装、商品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经济增长。
为了规范转口贸易,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转口贸易规定。
首先,转口贸易规定主要包括转口贸易行为的准入管理、货物来源的合规要求、货物存储与运输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准入管理是转口贸易的第一道关口,根据各国的规定,进行进口和转口贸易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能力。
货物来源的合规要求是指转口货物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规以及贸易伙伴的法律法规,包括货物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
货物存储与运输管理是指货物在转口过程中的仓储和运输环节需要遵守国家的规定,确保货物的安全、快速和高效的流通。
责任追究是转口贸易的最后一环,当发生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转口贸易规定还包括关税、进出口配额、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关税是指对转口货物的进口或出口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各国会根据不同的货物和国别制定不同的关税政策。
进出口配额是指对转口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各国会根据自身的经济需要和国际贸易规则设定相应的配额。
检验检疫是指对转口货物的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抽查、检验和防疫工作,确保货物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转口货物中涉及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转口贸易规定还涉及到转口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建设。
业务流程是指转口贸易从订货到交货的全过程,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各个环节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信息化建设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转口贸易的管理效率和信息的透明度,包括建立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对接、推动电子口岸建设等。
最后,各国还可以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转口贸易区、加强合作等方式进一步促进转口贸易的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降低转口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供更加优惠的贸易条件;转口贸易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建立起专门的转口贸易基地,提供便利的贸易环境和服务。
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知识讲解
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各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主要功能简单比较1、保税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商品展示、检测维修,货物从海外进入保税区不视同进口,只有从保税区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
其主要限制功能在于国内入区货物须离境后方能出口退税、并且区港分离。
2、保税港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制造(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一体化。
综合保税区内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综合保税区: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其主要政策功能同保税港区4、保税物流园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检测维修,港区联动。
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到报税区的国内企业可以实行退税(不必等货物真正装船离港后才能返回关单退税联);园区内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货物不可以更改初始入区的状态(税号不变)但可以更改包装和标志;园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到保税区海关稽查可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自由转换货物所有权或在园区内的不同货物存放地。
其主要限制功能在于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5、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分拨配送、售后服务、研发设计。
6、跨境工业园区:其主要政策功能有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制造、商品展示、检测维修。
7、保税物流中心: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区转口贸易收入税务申报流程
保税区转口贸易收入税务申报流程一、了解保税区转口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1.1 什么是保税区转口贸易收入保税区转口贸易收入呢,就是在保税区这个特殊区域里,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运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这就好比是货物在旅途中“歇脚”的地方产生的收益。
打个比方,就像一个人在旅途中的中转站做了一笔买卖赚了钱,这就是转口贸易收入的大致概念。
1.2 相关税务规定的重要性这税务规定啊,可是个大事儿,就像交通规则一样,必须得遵守。
它规范着咱们企业的纳税行为,要是不按规定来,那可就像在马路上乱开车一样,会被处罚的。
了解相关税务规定,能让企业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可是企业在商业海洋里航行的“航海图”。
二、准备税务申报所需的材料2.1 基础交易文件首先呢,基础交易文件得备齐。
像货物的买卖合同,这就像是买卖双方的“契约书”,得清楚地记录着货物的交易情况,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啥的。
还有货物的运输单据,这就像是货物的“旅行护照”,能证明货物的运输轨迹。
这些文件可不能马虎,缺了哪一个都可能让税务申报卡壳。
2.2 资金往来证明资金往来证明也是不可或缺的。
银行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就像金钱的“脚印”,清楚地显示着资金的流向。
企业得把这些凭证整理好,证明转口贸易收入的资金进出情况,让税务部门一看就明白。
2.3 企业身份相关材料企业自身的身份材料也得带上。
营业执照副本就像是企业的“身份证”,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
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也不能少,这些材料是企业参与税务申报的“入场券”。
三、税务申报流程3.1 填写税务申报表接下来就到了填写税务申报表这个环节。
这就像学生考试填答题卡一样,得认真仔细。
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格式,把转口贸易收入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地填进去。
比如说收入金额、交易日期等,一个数字都不能错,要是填错了,那可就像下棋走错了一步,可能满盘皆输。
3.2 提交申报材料填好表之后,就得把准备好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表一起提交给税务部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4
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3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转口贸易 政策
转口贸易政策
转口贸易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境内将一些进口商品重新包装、加工
或重新装配,然后再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政策是指
国家对转口贸易的规定和政策措施。
转口贸易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提高国家的出口水平,增
加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需要,转口贸易政策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出口退税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转口贸易,政府可以通过
给予出口商品退还一定比例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关税等方式来降低
企业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2. 贸易保护政策: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一些国家会限制
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转口贸易,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转口商品的数量、种类和目的地等。
3. 转口贸易许可制度:政府可以设立一定的转口贸易许可制度,对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确保转口贸易的合法性
和规范性。
4. 转口贸易监管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加强转口贸易的监管和执
法力度,打击转口贸易中的偷漏税和违法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
社会秩序。
5. 促进转口贸易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转口贸易
的贷款、担保和补贴等财政支持,帮助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转口
贸易的效益。
总之,转口贸易政策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但也需要平
衡国内产业保护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关系,确保转口贸易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和支持,激发企
业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转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6.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的设立第五条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海关总署通知发布,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货物,系指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称为保税仓库。
第三条经营进口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由经注册登记准予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向当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由海关批准后始得经营。
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对存放的保税货物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对海关负责,海关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加锁。
第四条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目。
必要时海关得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食宿的方便。
第五条保税货物入境时,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货物”戳记并注明存入某地某保税仓库后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一份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保税仓库在入境地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所在地,受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按海关对转运货物的规定,在入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区转口贸易账务处理流程
保税区转口贸易账务处理流程一、保税区转口贸易的基本概念1.1 保税区就像是一个特殊的贸易区域,货物在这里能享受特殊的政策待遇。
转口贸易呢,简单说就是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到保税区,然后再转运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进入本国的市场流通。
这就好比是货物在旅途中的一个“中转站”。
1.2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个很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
可以利用保税区的政策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就像站在风口上的猪,能借势飞起。
二、账务处理流程的前期准备2.1 首先得建立专门的账簿。
这个账簿就像是一个账本的“小天地”,专门用来记录转口贸易的相关账务。
要把账目分得清清楚楚,不能像一团乱麻似的。
2.2 明确汇率的处理方式。
汇率就像个调皮的小精灵,老是变来变去。
在转口贸易账务中,得确定好采用什么汇率,是交易日汇率还是其他的,这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三、转口贸易账务处理的核心环节3.1 采购环节的账务处理当在保税区采购货物时,要记录采购成本。
这就像我们平时买东西要记账一样。
例如,从国外供应商那里采购了一批货物到保税区,要把货物的进价、运输到保税区的运费等相关费用都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进价是1000美元,运费是100美元,那采购成本就是1100美元(假设汇率是1:1换算成人民币)。
这个过程要准确无误,不能马马虎虎。
3.2 销售环节的账务处理在把货物从保税区转卖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时,要确认销售收入。
比如说,以15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国外客户,按照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就要在账簿上明确地记录这笔销售收入。
同时,要结转销售成本,就是之前记录的采购成本,就像收支要平衡一样,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那可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特殊情况的账务处理4.1 货物在保税区存储期间可能会产生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就像额外的小麻烦,也要计入成本。
如果仓储费是100元人民币,那就要在账务上增加成本这一项,让账务能如实反映整个转口贸易的经济状况。
4.2 要是遇到汇率波动比较大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利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97号1998年11月30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地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
从各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介绍一、保税物流中心的概念与作用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由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用于集中办理进出口货物的仓储、配送、加工和贸易等业务的物流基地。
保税物流中心通过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海关监管和税收管理的特殊制度。
其作用主要包括: 1. 促进贸易便利化:保税物流中心提供了一个高效快捷的进出口通关环境,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
2. 引进外资:保税物流中心为吸引外资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提供一系列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企业入驻。
3. 促进产业升级:保税物流中心鼓励企业进行加工贸易业务,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
4. 促进物流发展:保税物流中心集中了大量的仓储和物流设施,推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
5. 创造就业机会: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和运营为当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增长。
二、保税业务的定义与形式保税业务是保税物流中心的核心业务之一,指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通过海关监管和税收管理的特殊制度进口和销售商品的业务。
保税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保税进口:境内企业通过保税物流中心通过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现商品进口的业务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保税仓库、保税维修、保税加工和保税展示等形式进行保税进口活动。
2. 保税加工贸易: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的加工业务,在境外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后再出口的贸易形式。
该业务形式主要针对加工贸易型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享受关税和进口税优惠政策。
3. 保税展示交易: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的展示和交易业务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展示场所,展示商品并与客户进行洽谈和交易。
4. 保税仓储: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仓储业务形式。
企业通过在保税物流中心建立仓库,实现商品的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储存和配送。
三、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介绍保税物流中心的海关保税业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税优惠: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通过保税进口和保税加工贸易形式进口商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或者免缴关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税收政策
名称功能税收政策贸管政策企管政策监管模式1.仓储 1.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港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出口加工2.地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港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港区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3.港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港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状态办理报关手续6.检测维修 6.货物入港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地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货物入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保税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加工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保税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港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3.港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商品展示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2.货物进出园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园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3.园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口、二次集拼、国际中转业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国际中转5.货物出园区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6.检测维修 6.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商品展示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保税港区保税税区保税物流园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8.园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出口加工 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保税物流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区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研发业务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4.检测业务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维修业务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9.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6.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中心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备案制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中心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中心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出口报关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3.国内货物入中心退税3.中心外法人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4.转口贸易 4.货物出中心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5.国际中转 5.货物入中心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6.中心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7.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1.仓储 1.境外货物入仓库保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一线进出境报关2.不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简单加工 2.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二线进口报关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3.全球采购、国际分销和配送 3.货物出仓库时视同进口按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转口贸易4.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流免税5.寄售维修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功能开展业务)1.仓储1.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1.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仓库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1.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1.一线出境报关2.不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简单加工2.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入仓库退税;其余未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仓库,国内货物如仓库不退税,离境可退税2.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仓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二线进口报关3.保税物流配送3.货物储藏库结转到国内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4.货物入仓库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5.仓库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除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及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比较
出口监管仓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 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 型)
保税物流园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 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 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 用监管仓库。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国务院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 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 监管。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办法中未明确
办法中未明确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设立具备的条件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 网;
货物存储期限
税收优惠政策
经海关批准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
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
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 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 度办理;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 。
经国务院批准,在毗邻港区的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 选址在靠近 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 靠近 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 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 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审批机构 海关24小时监管 海关 小时监管
当地海关,海关总署审核 办法中未明确,但大鹏海关允许其管辖下的出口监管仓 实行24小时运营。 以存储出口货物为主,可存储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如产品的说明书),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 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精选]保税港区政策及业务概述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1、一保〕税青港岛区保与税区港外区之保间税进货出物货通物关的流海程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2、一保〕税青港岛区保与税境港外区之保间税进货出物货通物关的流海程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123二、〕进不防采出必止用境 提 系H备交统W案信外电清息的子单化人账“系工监册统操管后打作方保印,式税的实〞货转现改物入二变通/线转关有出业货清务报单的关变化
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二〕保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 〔2〕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供区内自用的免税货物; 〔3〕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2、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 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特殊区域物流帐册系统〔HW账册〕是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 保税监管司、科技开展司、H2000工程组、电子口岸共同努力下, 在原H2000保税仓库记账式电子帐册系统兼容的根底上,为适应 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物流业务的开展状况编写而成的。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HW二账〕册规特定点:2、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管理 1、记帐式电子帐册
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三〕征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港区货物的征税规定: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 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 基建物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2、从区外进入园区货物的征税规定:区外货物运入港区,按照 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
保税区转口贸易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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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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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相关政策
分类:GOOD GOOD STUDY 2011-03-03 21:38
参考:/content/10/1209/19/4262631_76538620.shtml
∙(一)完善转口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
目前,转口(含转手)贸易收汇被视为服务贸易,收结汇不受联网核销管理。
实际上,货物如果经转国内保税区域的,应当视同货物贸易纳入收结汇联网核查,建议商请海关提供保税货物出境的备案数据,企业提供打印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运输单证、相关商业单证、审批单证等办理结汇。
同时,可以规定企业转口收汇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转口付汇的一定比例(例如15%)。
对于转手贸易,因无货物流难以实施联网核查,建议收结汇时除了要求企业提供收账通知和结汇水单外,还应提供与贸易合同相一致的生产国出口关单、原产地证明、消费国进口关单、运输单证、提货单等,并可追加进口方与付汇方原则一致的要求。
∙【结球笔记:也就是有些转口贸易是计入海关数据的,比如说有些要存在宁波保税区里的货物,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只不过海关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备案清单?有些转口贸易是不计入海关数据的,比如货直接不经过中国关境,直接从泰国到了美国】
∙(二)建立健全转口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可以设立全国转口贸易重点企业调查培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转口贸易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及时调查掌握大宗转口贸易跨境资金收付,开展重点企业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从源头上提高跨境资金申报和统计监测的准确性。
(三)建议以进出口核销单作为贸易形式确认依据。
允许企业在转口出口之后5个工作日之内修改转口贸易收付汇申报信息,解决转口贸易方式最终定性难的问题。
转口贸易相关法规一览表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 号
6、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
11、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转口贸易案例解析
实例: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1日,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主要经营生产、销售各种规格汽车钢轮(高强度紧固件)。
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4月26日、29日与美国B公司和泰国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A公司向美国B公司承诺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货物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孟菲斯市,同时要求泰国C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前将货物装船,从泰国宋卡港或马来西亚槟城运至美国长滩港或西雅图港,该公司选择了“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的方式。
2008年4-6月,A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转口贸易橡胶货款3笔,金额累计54329美元,此外,支付境外转口贸易橡胶货款2笔,金额累计54079美元,余额办理结汇。
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转口贸易货物“两头在外”等特殊性质决定了转口贸易监管重点应侧重于贸易跨境资金监管,而非进出口货物出入关境实物监管。
对广东进出口真实案例的分析表明,转口贸易跨境资金监管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隐患。
根据案例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一)相关政策监管力度弱化
1、转口贸易购付汇方面:取消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备案登记手续。
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购付汇,可凭进出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
2、转口贸易收结汇方面:取消了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总局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答疑中将“转口贸易”划分为“服务贸易”,不需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直接凭有效商业单证办理收结汇。
(二)跨境资金监管存在隐患
按目前相关规定,转口贸易仅需根据贸易合同、核销单等有效凭证即可办理购付汇和收结汇业务,但由于合同造假较易,单凭贸易合同很难证明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目前的外汇政策对转口贸易的购付汇和收结汇并无实质性的限制,转口贸易成为外汇可随意跨境流动同时又无法审核资金真实性的缺口。
境内和境外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关联公司、协商或其他手段,利用“转口贸易”这个政策缺口将异常资金汇出境外,或汇入境内办理结汇。
从实例可见,A 公司2008年从境外公司以通过境外购货并且不入国境直接境外转口的方式,完成了贸易项下收付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