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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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小营盘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施工单位(章)

2016年06月03日

批准:年月日审核: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编写:年月日

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1工程概况

2编制目的

3编制依据

4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5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附表:

A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B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简述:

本工程为博乐小营盘110kV变电站工程,变电所地址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博乐市小营盘镇。地形平坦,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各项运输可直接到达施工现场。

1.2工程性质及特点

所区电气布置结合所址自然条件和地形特点,按功能全所区布置,110kV配电装置布置在站区中心布置。整个所区布置紧凑,形状规整,以利安全生产运行。该项目工程主要有主控楼、电缆沟、道路、围墙等附属工程。主要建筑主控楼工程。布置在站区中心,主控室平面呈矩形。保护室、监控室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里。总体布置紧凑合理。

1.3工程规模

新建一座110kV智能变电站,本期新增1台50兆伏安主变,110kV出线1回(至滨河变),35kV出现3回,10kV出线8回,主变10kV侧安装2组容量为(4+6)兆乏并联电容器。

二、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 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编制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为了确保博乐小营盘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三、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2010)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四、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舒迎春

副组长:孙雪刚

组员:、赵排国、李传志、刘伟成

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五、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5.1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4.专职质量检查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5.《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5.2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工程项目开工前,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1)和《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2),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2.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中的工程划分与本工程质量检验计划的一致。

5.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2.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5.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2.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

5.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1.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附表

A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B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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