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项住宅开发项目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发现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返工重做。
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经鉴定,部分楼房的墙体开裂、地面空鼓等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二:工期延误导致损失某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一条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
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市政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市政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施工图纸和场地条件等。
经鉴定,工程工期延误确实存在,且市政公司因工期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业大棚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农业大棚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
施工过程中,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停止了工程施工。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将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0年,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为此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2.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乙方存在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2)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并于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认为甲方未提供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条件是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的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展开。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记录和技术指标等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证据来辩称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不是其责任。
法院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应承担返工和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完成一栋商业楼的施工工作。
施工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在空余地上停放大型机械设备,以方便施工。
然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了甲方租用的相邻地块上,导致甲方被相邻地块的立案登记失效,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认为因为停放机械设备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租用地上停放机械设备导致甲方受损的问题。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租赁合同、立案登记和损失证据来证明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合理使用权和合同约定来辩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法判决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仅是典型案例之一,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还有很多,具体纠纷案例的处理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进行评判和处理。
工程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某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作为业主,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某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共同实施。
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双方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排水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设计不当造成的,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应由业主承担。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的,非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设计不合理,因此设计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公司虽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但未能得到设计院的及时采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排水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2010年,甲方拟在市区开发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乙公司投标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工程进展顺利。
二、案件事实1.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部分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甲方要求停工,导致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期间,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工期延误时间延长。
3. 工期延误至2013年,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 乙方答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乙方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2.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的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一起工程合同纠纷。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双方于2013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1)甲方证人陈述:甲方委托乙方承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严重影响住宅小区的使用。
(2)乙方证人陈述: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3)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甲方提供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乙方提供了施工日志、图纸提供时间记录等证据。
2. 庭审辩论(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乙方提供的施工日志、图纸提供时间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乙方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乙方施工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并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2)关于工期延误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因此,甲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有明确规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产生的主要纠纷
工程总承包合同产生的主要纠纷案例一: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业主)与乙方(总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发现乙方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因此,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乙方则认为甲方的拒付行为违反了合同条款,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同时要求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案例二:工程延期责任纠纷在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竣工日期。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甲方认为乙方应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工程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即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分包商资质纠纷在某住宅楼建设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可以自行选择分包商进行部分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选择的分包商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实际施工能力,且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乙方选择的分包商确实存在资质问题,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可能涉及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设计变更引发的争议某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在进行施工前进行了多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成本增加等问题。
甲方认为是设计方案变更引起的问题,要求设计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而设计方则认为变更是由于甲方的需求变更或者未能提供准确的资料等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设计方案变更是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为避免此类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设计方案的变更流程和责任划分,同时在设计变更时要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双方产生误解和矛盾,进而引发纠纷。
案例二: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工程项目在验收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要求使用。
甲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改正,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而承包方则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者设计不合理等原因所致,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工程质量问题是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为避免此类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同时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案例三:工程款项支付引发的矛盾某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工程进度。
承包方要求甲方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否则将停工。
而甲方则认为工程进度、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工程合同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可能涉及设计、施工、质量、支付等方面。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内容、责任划分和纠纷解决方式,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维护合同权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字数已超过2000字,感谢阅读】。
第二篇示例: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工程项目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近5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近5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我给你讲几个近5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哈。
一、装修工程的“偷梁换柱”案例。
有个小老板,我们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接了个家庭装修的活儿,和业主签了合同,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要用某品牌的环保油漆,还有特定规格的木材啥的。
结果呢,老张为了多赚点钱,动了歪脑筋。
他悄悄把合同里说好的品牌油漆换成了一个没什么名气的小牌子,木材的规格也缩水了。
业主可不是好糊弄的,人家经常来工地看,一下就发现问题了。
这业主也不客气,直接就说老张违约,要求他按照合同重新做,还得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
老张呢,还想狡辩,说什么小牌子油漆质量也不差啥的。
可是合同就是合同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最后闹上法庭了,法院肯定是判老张输,得按照合同赔偿业主的损失,还得把不合格的装修部分重新按照合同要求来做。
你说老张这不是得不偿失嘛,就为了那点小钱,把名声也搞臭了。
二、建筑工程的工期拖延“拉锯战”再说说一个大建筑工程的事儿。
有个建筑公司接了个写字楼的建设项目,和甲方签的合同里定好了竣工日期。
可是这个建筑公司呢,施工过程中管理得乱七八糟的。
一会儿是材料供应不及时,一会儿是工人不够。
甲方这边呢,因为要等着写字楼投入使用,可着急了,就天天催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一开始还敷衍,说什么很快就好了,会赶工期的。
结果到了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这楼还没个影呢。
甲方就火了,按照合同扣了建筑公司一大笔违约金。
建筑公司这下不干了,还倒打一耙,说是什么天气不好影响施工,还有甲方临时改设计方案啥的。
但甲方拿出了各种证据,证明这些都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就是建筑公司自己内部管理混乱。
这双方就开始打官司,在法庭上互相指责。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建筑公司负主要责任,因为就算有一些外部因素,但建筑公司没有合理应对,所以得承担大部分的违约金赔偿。
这建筑公司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是一开始就好好管理施工,也不至于这样。
三、市政工程的质量“大乌龙”还有个市政工程的例子呢。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经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经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队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完成甲方指定的工程项目,工期为18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
纠纷一: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为此,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条款进行整改。
乙方认为甲方的要求过高,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拒绝整改。
纠纷二:工期延误由于乙方的施工进度较慢,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出现了延误。
甲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而乙方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纠纷三:工程款支付问题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甲乙双方也产生了分歧。
甲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提交工程款申请,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乙方认为甲方在审核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
针对以上纠纷,甲乙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1.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条款进行整改。
2. 对于工期延误问题,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责任条款进行处理。
如经调查证实工期延误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工期延误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对于工程款支付问题,甲乙双方同意加强沟通,确保工程款申请、审核、支付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同意建立工程款支付监管机制,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在12个月内完成。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双方就工程延期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案例二:工程质量问题在一项住宅建设项目中,甲方发现乙方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漏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乙方则认为部分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建材不合格所致。
双方就质量问题的责任和修复费用分担产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条款。
然而,甲方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因此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款项支付和工程暂停造成的损失产生纠纷,最终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四:工程变更纠纷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增加了工程量。
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反映变更带来的额外成本。
甲方不同意增加费用,认为乙方应该在原合同价格内完成变更工程。
双方就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产生纠纷,通过调解解决。
案例五:工程保修期内纠纷工程完成后,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缺陷,要求乙方进行维修。
乙方认为缺陷是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
双方就保修责任和维修义务产生争议,通过合同仲裁条款解决。
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近五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近五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那我给你讲一个近五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哈。
有个建筑公司A和开发商B签了个盖大楼的工程合同。
这建筑公司A满心欢喜地就开始干了,前期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财力。
按照合同呢,开发商B应该按照工程进度给建筑公司A打款。
结果呢,楼都盖了一半了,开发商B的钱就像挤牙膏似的,每次就给一点点,远远不够工程实际开销的。
建筑公司A这边可就急眼了呀,工人们等着发工资,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
A就去找B理论,说:“你这可不行啊,按照合同你得给钱啊,不然这工程没法继续下去了。
”
B呢,开始找各种借口,一会儿说资金周转有点问题,一会儿又说工程质量看起来有点小毛病,想扣点钱。
可建筑公司A觉得这就是B故意找茬不想给钱。
于是,建筑公司A就把开发商B告上法庭了。
法庭上,建筑公司A拿出了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还有之前和开发商B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完全按照合同办事,是B 违约在先。
开发商B呢,还想狡辩,但是证据确凿啊。
法院判决开发商B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给建筑公司A付款,还得赔偿因为拖欠工程款给建筑公司A造成的一些损失,像额外的利息支出之类的。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因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另一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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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
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
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
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二)评述
1、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ﻬ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
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
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其他说明
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
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
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