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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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设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基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团队,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制定决策和规划。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的经济、管理、项目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保证建设单位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进度、质量要求等,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确保其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环评部门、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招聘、培训、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把控,可能会出现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频发。

2、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发展。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

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3、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工程是消耗资源最大、影响环境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审核规范建设项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绿色建设。

4、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利益。

5、保障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各方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概念、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功能布局、环境影响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建设工程设计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配置、建筑风貌、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设计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美观性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建设质量责任制度,以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管理要求,落实各方责任,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岗位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建设质量的目标是: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建设任务书和合同要求,满足业主的需求,确保工程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人是建设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岗位、人员都有建设质量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质量职责,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质量管理的责任,落实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确保项目质量的达标。

第十条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理解和执行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做到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项目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项目质量的达标和合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质量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查记录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和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核查和验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和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核准,并予以书面确认,使建设工程得以合法依法实施的过程。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规范和约束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是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建设工程法》、《招标投标法》等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均对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3. 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对于行政许可活动的程序、程序、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提供了一般性的规范。

4. 其他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对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申请人应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2. 受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申请给予核准,对不符合的申请进行补正或驳回。

4. 核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核准通知书。

5. 确认申请人应在核准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方可开工。

四、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条件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合规申请人应合法合规,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等,并具备相关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条件。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和合法进行,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许可申请1. 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

2.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工程设计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申请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三、许可审批1.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 许可审批的时限应当依法规定,超过时限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并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决定。

3. 许可审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索取财物,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许可证书1. 主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当发放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证书,证书上应当注明许可单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并加盖公章。

2. 许可证书的持有人应当依法遵守规定的行为准则,不得超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对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批评教育。

3.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监督检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保护措施。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3.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住建部门规章制度

住建部门规章制度

住建部门规章制度为了促进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修订并公布《住建部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住房公租、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管、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房屋拆迁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各方面的执行。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资质等。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实用、美观、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建筑设计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建筑设计应当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对于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必须通过相关专家评审,达到一定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文件必须保存完整,以备日后查阅。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不能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对于建筑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拖延。

第十九条对于建筑施工中的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二十条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筑质量监管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把关。

第二十二条对于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城建部门的规章制度

城建部门的规章制度

城建部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建部门是指负责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监督等工作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城建部门的任务是负责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城市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建设项目、监督建设工程、保障城市建设质量、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等。

第五条城建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城市居民、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城建部门的领导由市政府确定,主要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需履行岗位职责,维护部门形象。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建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边界和各类用地的用途。

第九条城建部门要推动城市人口规划,合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和分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城建部门要推动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交通网络,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并有效管理停车位。

第十一条城建部门要推动城市绿化规划,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提高城市绿化率。

第十二条城建部门要完善城市环境规划,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健康。

第十三条城建部门要推动城市产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城市产业升级。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第十四条城建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按程序及时审批建设项目,并出具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建部门要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城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城建部门要推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建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住房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住房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建设部门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住房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住房建设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住房建设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办公室、项目管理科、质量安全科、财务科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部门内部行政管理、文件收发、会议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项目管理科: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工作。

(三)质量安全科: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部门财务管理、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住房建设项目立项程序:1. 项目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项目管理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 经审核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4.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1. 项目单位提出招投标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项目管理科组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3.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进行投标;4.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 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住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1. 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2.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管理科审核后组织实施;3. 质量安全科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质量安全第九条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质量安全科负责对住房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及承诺书范本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及承诺书范本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3、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4、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六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5、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范本]申请人承诺书(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深圳市建设局: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工程名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拆迁工程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建设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各级机构和职能部门,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力;2.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和程序;3.建设单位的工作制度和人员管理;4.职工的权益和安全保障;5.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6.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管理宗旨是:科学管理、精细运作、注重效益、保障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的管理原则是:依法行事、公正透明、激励约束、人性化。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单位设有总部和各级机构,总部设于单位所在地,各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层级设置。

第七条总部为上级机关提供决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负责编制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预算等。

第八条各级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总部的决策和要求,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业务开展。

第九条各级机构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前期的调研、研究和论证工作,制定项目的规划、计划和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项目的组织架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项目的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交易、拆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建局是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更新等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住建局应当按照政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维护公共利益。

第七条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符合国家、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住建局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考虑交通、绿化、环保等因素,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

第十三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审核,保证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划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三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七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审核,保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市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工程的规章制度也日益完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的规章制度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管控。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紧密围绕市政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展开,从项目立项、设计审核、施工验收、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实行严格的监管和标准化管理。

其中,对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建设标准、施工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市政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市政工程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违规操作。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此外,《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还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措施,力求将市政工程建设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总的来说,市政工程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城市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住建部市政工程规章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国市政工程建设提供更
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望推动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新的突破。

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和服务企业。

通过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下面将从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流程、主要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流程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流程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下面分别介绍: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规划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规划。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工程地块选址、用地规划等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

主管部门将审核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在获得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施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安排施工队伍,准备施工材料等。

主管部门将审核施工图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施工许可证。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后,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设计方案等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工作,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

主管部门将审核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二、主要内容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

下面分别介绍: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地块选址、用地规划、建筑规划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工程地块选址、用地规划等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

来宾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来宾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 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 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D14014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 事项;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 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 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 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 开发企业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4篇)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落实,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

第三条本责任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为质量部经理。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承包方以及建设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方必须遵守本责任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本责任制度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职责、控制措施、违规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六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质量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质量意识。

第九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和领导层汇报相关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包方进行定期的质量沟通,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不按照本责任制度执行的相关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质量违法行为严重、给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相关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况考虑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方的经济责任。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监督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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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
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规章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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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年月日
编号:FS-QG-XXXXX
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规章制度
一、申请受理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勘察, 作出审查意见, 并履行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分管领导根据审核人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四、局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和审核人意见,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受理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及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 本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审核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本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管领导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责令改正。

八、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 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在法
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报上级机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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