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法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劳动法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法规章制度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法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和执行劳动法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规章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违反劳动法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保证职工代表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劳动法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法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培训。
第三章劳动法规章制度的执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法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权对违反劳动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劳动法规章制度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变更或者解除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法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来制定,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
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提前告知全体劳动者,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或纠正,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违纪处理程序。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的监督机制,让劳动者在工作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规章制度的滥用和侵害。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与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与劳动合同是并列的。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得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总的来说,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维护企业秩序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地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也应当依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只有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劳动法关于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法关于劳动规章制度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
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民主程序原则。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利益,经由劳资双方协商达成,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公平公正原则。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当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4、适用性原则。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5、公开透明原则。
企业应当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公开,并及时通知员工相关规定的变更。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以下方面:1、劳动合同。
规定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的程序、条件和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工资福利。
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时间和方式,福利待遇及奖惩制度等。
3、劳动时间。
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和调休等。
4、劳动纪律。
规定员工的行为要求、注意事项、违纪处分等。
5、安全卫生。
规定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6、投诉申诉。
设立员工投诉渠道和申诉程序,保障员工权益。
7、其他。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劳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员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依法执纪。
企业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滥用权力或超越规定范围对员工进行惩处。
3、公正公平。
企业有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公正、公平对待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重视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遵守意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5、及时纠正。
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延误问题的解决。
四、劳动规章制度的变更劳动规章制度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充分协商。
变更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由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劳动法律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的权益,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办事,建立健全的劳动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第四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公司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六条公司设立劳动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保障员工的人身尊严。
第九条公司设立了员工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建立了员工意见反馈制度,接受员工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提高专业能力,提供相关培训机会。
第十二条公司崇尚团队合作,提倡员工之间相互尊重和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了员工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了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了员工健康档案,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员工的安全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了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了员工生活照料制度,关心员工的生活福利。
第二章员工权益第二十条员工有权享受职业培训,提高自身能力。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权获得公平的薪酬待遇,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权获得法定的休假和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权享受全员福利待遇,包括节日福利、慰问金等。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如员工旅游、员工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职业发展机会,晋升机会。
第三章员工义务第二十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现行关于劳动的规章制度
现行关于劳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他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劳动行为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待遇,维护和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家推行全面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工作时间制度,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七条国家实行劳动竞聘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八条国家建立劳务派遣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九条国家推行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家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劳动和谐。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经营或者非营利目的聘用劳动者的单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劳动岗位职责,确定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劳动者的意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公开工资和劳动条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帮助。
第三章劳动者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及集体合法权益。
合同劳动法规章制度
合同劳动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职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从事全职、兼职等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履行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劳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及福利待遇、工作内容和要求等事项。
第七条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过程中公平竞争,不得歧视、排斥应聘者。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遵守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核实和确认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存档备查,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如有需要修改,应当双方互相协商一致。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解除第十一条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履行相应解除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引发纠纷和冲突。
第十三条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协商、补偿等相关义务,维护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劳动法 规章制度
新劳动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制定本劳动法。
第二条本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劳动效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动协议,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检查,促进劳动关系的合法合理发展。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的情况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劳动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构成第十条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受用人单位雇佣从事劳动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劳动者的能力、技术、经验等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等条款。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能够正常进行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劳动者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定规定履行解除程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法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单位规章制度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就业权原则劳动法规定,任何个人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单位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原因歧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2. 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原则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合同等权利,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禁止超时劳动原则劳动法规定,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超时工作,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 安全生产原则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权益。
二、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1. 制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制定。
2. 内容要求: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 公示程序: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劳动者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保证劳动者了解和执行。
4. 修改程序: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改,修改应当经过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劳动者会议审议通过。
三、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的管理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3.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处罚措施:单位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1. 及时修订:单位应当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和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和实际有效。
劳动法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做好劳动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时间规定,不得超时加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四章薪酬和福利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及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并提高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的创新和贡献。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第六章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纪律制度,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处理。
劳动合同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规章。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变相扣押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能。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程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四)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关系开始之前签订,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拒绝签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劳动者的个人档案中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一份劳动合同信息共享平台的查询渠道,劳动者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法规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签订在用人单位用工方案审批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等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副本,并由劳动者签收。
2.劳动合同的变更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应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要变更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后及时修改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内容约定、劳动者违法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定于双方办理手续后生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工资福利1.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若发生工资拖欠或克扣,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并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2.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提供额外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生日福利等。
3.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加班和加点工作。
在劳动者加班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
加班加点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护1.劳动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在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2.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内容应当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制定劳动法律规章制度
制定劳动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动法律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用工行为,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集体协商、讨论劳动条件和待遇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用人单位包括生产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特殊行业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八条劳动法律规章制度应当科学合理,切实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待遇等事项,确保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病和劳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
劳动法规章制度条例
劳动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好劳动环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法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劳动法规章制度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各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条本劳动法规章制度条例应当合理、公正、公开、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本法规章制度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经有关方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企业用工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政策,不得违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者等不合法劳动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明确招聘、解聘、聘用等程序,并不得违法裁员或者辞退员工。
第七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等,不得恶意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变相裁员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得以各种借口限制或者剥夺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企业不得违法开展超长工作时间、强迫员工加班等行为,应当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内容,并不得违法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得私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违法裁员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解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及时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和申诉。
劳动规章制度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用工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地方规章制度
劳动法地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制定本地方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地方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地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本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地方规章制度包括有关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与劳动者的纠纷和争议。
第七条本地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八条违反本地方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约定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合同原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手续,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辞退劳动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职工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制定工资支付计划、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明确各项工资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工资自主协商机制,与职工代表共同商定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法 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法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有偿劳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组织和个人雇佣劳动者从事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平等和谐的发展。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忠诚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援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明确工作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违法招用未成年劳动者,不得违法开除劳动者。
新劳动法单位规章制度
新劳动法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法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做好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提供必要的培训,并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员工,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八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该单位的职工和员工,无论其身份和职务,均应遵守本规章。
第二章入职与劳动合同第九条聘用新员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在聘用新员工前,进行身体检查和背景调查,确保员工符合入职条件。
第十二条单位对员工不得要求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押金,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档案,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设备,确保员工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节日福利和年终奖金,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公司劳动法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劳动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法规章制度,以适应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六条员工入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如有虚假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聘用新员工时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员工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公司在员工离职时应依法为其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金,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第三章劳动关系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
第十二条公司应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裁员,辞退员工应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行为规范,不得参与违法违规的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六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员工工资,并依法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金。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绩效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八条公司将提供员工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带薪年假,确保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第十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员工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权益。
劳动部部门规章制度
劳动部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行政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劳动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减发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哺乳期享受哺乳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劳动法关于规章制度
劳动法关于规章制度
《劳动法关于规章制度》
在劳动法中,规章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或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规章和文件,制定的有关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的具体化,是劳动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需要。
规章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法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的内容: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
2. 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和对违反纪律的处理办法。
4. 劳动纠纷的处理: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等程序和方式。
5. 其他相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规章制度还可以包括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劳动竞赛、奖惩制度等内容。
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取决于其合理与否,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因此,企业应当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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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规章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劳动法律规章制度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法律规章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本车间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以明确各小组、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有章可循,使车间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各项管理制度。
希望车间全体同仁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积极配合,为公司发展,个人利益尽职尽责。
1、早上上班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车间全体集合。
由组长列队、清点人员,然后开早会(周六、周日除外),宣导劳动纪律和生产事项。
2、上班时间有厂服者必须穿厂服上班,配带好厂牌;上班时间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等;严禁在车间禁烟区吸烟。
3、上下班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旷工等。
上班期间严禁吃零食;不准消极怠工、睡觉、打闹、妨碍生产、无故离岗、串岗等违章事宜。
一经发现按厂规厂纪处罚,根据事态的严重性,相关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4、各小组师傅负责本小组一切生产按排、产品品质与劳动纪律,做好区域的环境卫生,生产现场要规范的排放整齐,半成品及成品按指定位置摆放,并加以标识;认真督导员工填写流程卡,并却保流程卡的正常流通。
5、下班前依据自己所加工的工件大小、交货的难易度,提前相应时间停机,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区域清理干净,废料和有用料放到指定位置,严禁混放,并且关闭好相关电源、门窗,有秩序的排队下班。
6、爱护公司财物、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严禁乱涂、乱贴等不良现象。
7、所有人员对车间物料控制负责,确保材料充分利用,减少浪费;严禁工作台下随处可见物料,每位人员对交期负责,对师傅交待的任务按期定量完成,制程中所用到的栈板必须摆放整齐。
8、所有人员必须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生产前签核相应样板,生产中按样板随时自检,确保工序半成品、成品品质合格率在99%以上。
9、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堵塞。
所有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
10、所有员工必须对自己负责,心中时刻拥有我要安全之理念。
尽全心做好防范措施,绝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加强自卫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安全生产警钟刻不容缓、长鸣不息。
备注:以上所有条约,如有违者,视情节之严重性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
希望每个人都能以主人翁精神挑战工作,只有公司盈利,我们才能赚到想要的待遇。
我们共同努力吧,明天的美好属于我们大家的!劳动法律规章制度2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__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律规章制度31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能源行业的严峻形势,改革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是改善企业发展模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措施。
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近年来,许多电力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特点,对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及一些建筑、清理等任务,常常雇用临时工或承包给施工队伍来完成。
这也是一种新的运作方式和劳动用工制度,提高了生产率,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帮助。
另外,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形势下,规范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和劳动力不足或过剩的问题,是关系到企业和员工多方面利益的重要问题。
而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制度。
改善当前不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
2当前用工制度现状(1)用工队伍庞大,员工过多据统计,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居世界各国相同规模电力企业之最。
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设备、技术不如发达国家,但我国电力企业的职工数量明显过多,而且这还不包括雇佣的临时工和工程承包队伍。
人员过多必然会导致机构臃肿,分工不明确,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2)缺乏高素质员工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很多,但高素质员工却十分匮乏。
所谓高素质员工指的是一专多能的员工,既能在自己擅长的岗位做出贡献,也能根据企业的需要发挥其他作用。
在我国电力企业中,这种跨岗位、兼工种、一专多能的培训比较缺乏,职工素质与改革发展,采用新技术的要求不相适应。
现在,在设备或者新技术采用的时候,在原有劳动力职工的基础上再配用一组新成员,这样也就造成了队伍庞大,而员工素质并未提高的局面。
(3)劳动用工制度上的落后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没有彻底打破“铁饭碗”,这种落后的用工制度直接导致了上述两个问题的出现。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合同制工人应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
但我国很多电力企业都没有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体制,实际上招收的合同制员工又像传统的制度一样,没有失去“铁饭碗”的紧迫感。
无论工作业绩如何,是否为企业带来利益,还是实际上成了企业的负担,只要本人没有严重的过错,都还是企业员工。
这不仅导致员工数量过多,也导致了员工没有上进心,不能成为高素质员工,所以往往在工程量大的时候要雇佣一批临时工人来完成任务。
(4)企业领导问题潜规则在电力行业也是存在的。
一是人情风、关系网。
辞退一个人,树敌一大片,这种不讨好的事情许多企业的领导不愿干、不敢干。
辞退一个人也许受益的是企业,但个人却得罪了很多人,失去了很多人情,以后有吃不完的苦头。
还有,现在的企业招聘也存在许多不公正和不科学的程序。
个别领导任人唯亲,或被关系网套住,进行关系任用,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引进精英人才,这不仅缩减了人才引进,也使得内部职工对改革失去了支持和理解。
(5)改革力度不足电力企业也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不同的市场形势,劳动用工制度必须要与时俱进。
但在改革和发展关系处理上,没有做好。
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企业因效益不是很好,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从而导致富余劳动力过剩。
若加快改革步伐,精简大部分员工下来更难以安排,容易造成企业不稳定,甚至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我国的电力企业大部分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但我国电力企业内部控制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领域,并没有与职工的管理机制相结合。
正是基于此点,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创新往往局限于薪酬,人数等方面,没有进入到更深层次的企业管理当中。
如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甚至连业绩评价制度的改革都没有做到。
这种只注重表面可见结构的改革是不科学,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3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3.1改革指导思想要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要围绕减员增效这个主题,形成内转机制。
首先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分流人员得到有效安置。
然后在企业内部以及行业内部,以市场为导向,以承包经营为载体,采用“引、推、逼、断”的办法,,全面推进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
具体的说就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摈弃人情、关系网,建立合理公正的人才引进制度。
对内部员工要进行“推”的发展战略,在目前没有竞争力的职工工作状态下,建立有效的竞争、晋升制度,推动员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
对那些不思进取,抱着来混日子、不犯错就不会失去“铁饭碗”的员工要进行“逼”的措施。
要施加压力、逼迫这些员工学习,上进。
在我国许多电力企业,甚至其他的国有企业,这样的人都是存在的。
所以要实行逼迫的措施才能改善整体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企业领导对企业的管理要当机立断,有勇气、有魄力,要有不怕得罪人的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企业从上到下都有积极性,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电力企业进行及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要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相联系,要建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上。
这样才是脚踏实地的指导思想,才能起到有效的导向作用。
3.2深化改革具体措施1)提高思想认识企业从领导到下属员工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要有较高的自觉性,对改革有根本上的认识。
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十分必要的,从认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劳动制度改革的关系高度出发,从自己做起,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从上到下,积极稳妥的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方位的进行。
2)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国家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自身进行制度改革的基础,如何落实贯彻这些政策是企业改革的先行步伐。
企业要将政府的行政领导职能转化为企业自身服务的职能,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同时,企业也要减少对政府的依附,在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实现自主经营。
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推行新的用工制度,破除旧观念,以企业的利益为重,扫除潜在的“铁饭碗”规则。
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公平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引进与企业相匹配的合适员工。
企业与员工要严格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办事,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明确,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