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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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案件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体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迅速由相对的“静态封闭”向“动态升级”型转化,人、财、物的大流动,带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治安防范工作的动态新环境,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考验,各类刑事案件随之增多,尤其是盗窃案件十分突出。如何强化动态社会环境下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遏制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增多,已成为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盗窃犯罪增多,治安形势严峻

(一)盗窃案件大幅度上升,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大以楚雄州永仁县为例, 2006年立刑事案件157件,其中:盗窃案件 92件,破 4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8.6%;2007年立刑事案件169件,其中:盗窃案件101件,破了53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59.8%; 2008年立刑事案件176件,其中:属盗窃案件105件,破 59件,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9.6%;这些数字客观地反映出了盗窃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危害程度明显增大,极大地威胁着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盗窃案件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犯罪量处于高水平态势由于盗窃犯罪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较广,形成了多方位和全天候的犯罪格局,所有有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可能成为侵犯的对象;所有放置有价物品的场所都可能成为犯罪现场。流

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本地的无业人员(特别是有吸毒史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及构成犯罪的主体,流窜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三)盗窃犯罪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盗窃案件频繁发生,日趋突出,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科技化,具有现代特征,增大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作案形式表现出多样化,有集团、结伙、单独、内外勾结、流窜作案等;作案空间大、范围广,有人、财、物高度集中和流动的重点复杂地区和场所,也有人、财、物相对分散、交通落后的农村边远地区,作案时间不分白天、黑夜,不分季节,作案工具有现代通讯、交通工具;作案原因有预谋和随机作案,盗窃案件的这些特点,致使盗窃犯罪较为复杂,难以控制,侦破难度较大。

二、当前盗窃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贫富不均,造成部分人心里失调,萌发盗窃之心

江泽民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中指出:我们党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人、财、物信息相对静止、相对封闭的格局被打破,随之而来的人、财、物大流动,经济活跃,有极大一部分人依靠党的好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先富起来,过上了小康生活,而有部分人,由于主

观不努力,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者由于客观因素条件的限制,仍在贫困线上挣扎,家庭或个人经济非常困难,基本生活难于维持,形成贫富不均,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改变,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上不能正确的看待和认识,只看到别人富裕的结果,没有看到别人辛勤劳动的过程,心理逐渐地失去了平衡,久而久之,便萌发了盗窃之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劳动力相对过剩,人口流动量加大

在改革开放深入的过程中,随着企业的改制、破产,重组,下岗人员增多,再就业渠道少,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远远不能维持当前生活消费水平。这些人为了生活,四处流动,形成了就业流动大军再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农村剩余劳动的流动冲击,政府机构改革与分流的人员,院校毕业生就业大军的制约,多年大量自然新增的城市无业人员的压力,下岗职工再就业更加困难重重,有限的社会保障与消费需求水平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社会低收入集体不断扩大,由于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有的靠临时四处打工挣钱度日,生计艰难,有的走投无路,只好游手好闲,无经济来源,物质生活难以保障,久而久之,便走上了以盗窃为生犯罪道路,一次得手,便大胆妄为,十分猖狂,肆无忌惮。

(三)对盗窃犯罪量刑偏轻,使得盗窃犯胆妄为,无所顾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998年 6月 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以云高法〔1998〕8号文件规定“数额较大”以8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犯罪审理往往以 1000元为起点,在对盗窃价值在1000元至 2000元之间的盗窃犯的定罪量刑时,往往偏重于缓刑和罚金,这就使得对一大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够,他们在释放后又继续疯狂作案,铤而走险。2007年 8月,永仁县一名盗窃犯,因盗窃被判罚金1000元,释放后的当天夜里便潜回家中再度盗窃本村一村家价值3000千余元的耕牛两条,后被查获判处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由于对盗窃犯罪的定罪量刑偏轻,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理解,在对辖区群众治安状况调查中,有相当高比例的群众认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量刑过轻。

(四)劳改机关对劳改人员的减刑幅度偏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为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制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极大部分犯罪分子能在劳改场所学到不少新知识、新科技,改造成新人,但也有一部分犯罪分子十分狡诈、诡秘,犯罪心理相当复杂,他们善于伪装自己,骗取减刑,刑满释放后越发变本加厉,重新作案,而且其作案手段更加高明和狡诈。永仁县城一名盗窃犯 2004年被判刑 5年,2006年减刑回家后第二天又再次盗窃同一户人家价值 5000余元的物品,被查获入狱。据调查 2004年永仁县盗窃刑满释放 95人,到 2007年这些人中就有 36人重新犯盗窃罪,重新犯罪率为 37.8%。

(五)基础防范工作薄弱,群众防范意识不强,防控体系不够健全

多年以来,由于刑侦体制改革不彻底,人员、装备、经费不到位,运行机制不畅通等问题,大量破案工作任务落在基层派出所头上,基层民警一直处在超负荷状态,十分疲惫,形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广大基层民警产生了松懈厌战的情绪,无心顾及基层基础工作,再加上经费难以落实,群防群治工作难于开展,基层治保组织待遇低,工作任务繁重,不适应治安工作的需要,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仍然没有十分有效的方,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普遍较差,所有这一切都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使盗窃案犯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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