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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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适用对象:需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出口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
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4.出口企业可选择申请业务提醒服务。
自愿申请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企业,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上门办理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二)网上办理
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