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设备校验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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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本标准为了保证生产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有效性以满足生产要求,对生产中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进行规定,以确保周期检定率为100%。

本标准由质管部门起草

本标准由质管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于2010年7月26日发布实施

2.范围:

适合于所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分为内部维护校准和外部委托检定。

3.职责:质管部负责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4.周期检定程序

质管部按照《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周期检定.

4.1内部校准:

4.1.1公司自行校验监视和测量设备时,必须由具有检定资格的计量人员按相关的检定规程进行检

定,检定合格后,在检定的设备明显位置标贴“合格证”,同时在“检定记录”上填写检定时间和检定人员及相关检定数据。

4.1.2 对于自行设计制作的检具,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和验收,并按规定的“校准计划”进行

周期检定、校准管理。

4.2外部委托检定

4.2.1对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委外送检应交有资格、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周期检定。

4.2.2对国家无明确规定的测量设备,由技术、质管部门和设备部联系设备制造厂家或有能力的单

位进行周期检定/校准。

5.相关记录

周期检定计划

检验、测量设备校验周期规定

质量管理部工作文件

检验、测量设备校验周期规定

编号:DSE.ZG 05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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