猕猴桃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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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种植合作合同书

甲方:项目发起人即管理和技术投入方(以下称甲方)乙方:项目现金投资方(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现金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植猕猴桃生产、销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种植、管理、经营、销售,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2、乙方以向甲方现金投资入股,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种植、管理、经营、销售,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资金。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种植项目土地签订年限(以土地签订合同年限为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合计年。

三、甲乙双方入股猕猴桃种植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猕猴桃种植项目总投资为245.77万元:

1、甲方技术31% 1200元/亩x 60亩x 20年=144万元因后期果园技术成熟所以技术股总项目估价技术费用为76.17万元

2、甲方管理20% 410元/亩x 60亩x 20年=49.2万元

3、乙方现金49% 投资为120.4万

4、本项目总投入股份分为1000股,每股价值为2457.7元

5、本项目现金融资总额为120.4万,比例占本项目49%,占股为490股;其中乙方实际投资本项目现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圆整

占项目比例为%,占股为股。

6、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金胜村(猕猴桃出口安全示范区),暂估面积60亩(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

7、60亩建园分为两个单元即30亩/单元,30亩融资资金为60.2万元即启动园区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乙方入股按以下标准分红;乙方按项目建设投产后按照项目投资比例分红。

2、项目建设完成后,基地投产后,前三次分红每次用年项目利润的70%按乙方所持股份的比例分红给乙方,乙方收回本金成本后,利润分红按合同股份约定比例分红。

3、基地采收及销售完成后,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进行利润结算分红(如遇法定节假日、财务结算期则顺延)。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资金,并要求乙方全

面履行合同义务,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办理入股猕猴桃项目的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权。

3、甲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

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生产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6、甲方需按照财务规定时间向乙方所在微信群提供财务月报、年报表。

7、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给乙方分配股份红利。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到期收回入股收益金。

2、乙方如需后续继续入股,则继续按同等条件入股投资,签署该合同;

3、在项目建设期四年内不得撤资,四年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撤资,甲方收回

股份并解除合同。

4、如乙方转让合同只能由甲方收购。

5、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生产、管理动态、销售数据的情况。

6、乙方有权知晓甲方一切生产活动的数据,包括品种种植分析、数量、人事用工招聘雇用信息、生产原材料成本数据、生产数据、销

售数据等;但不参与甲方实施行径。

7、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基地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

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

如造成本项目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8、乙方向甲方所持银行卡汇入合同约定资金即合同生效。

七、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甲乙双方都不得以此项目作为银行及其它经济体抵押,贷款等。

2、甲方有权对整个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生产方案。

3、甲方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估算损失数据,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非乙方人为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单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损失。

4、合同到期后,如项目经营正在良性循环,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甲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5、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

用等行为,甲乙双方共同与国家相关部门协商,其造成的损失由甲乙

双方共同承担。

6、如遇国家征收或其他项目并购此项目、转让;所得经济赔偿、报酬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如遇基地所签土地年限到期后续签则本合同继续生效。

2、在合同期限内基地实体不存在则合同失效(如:国家强制征用、人类不可抗逆因素毁园),双方约定协商解除合同则合同失效。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后基地不属于此项目所有则合同失效。

4、因不可抗、不可逆转(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合同失效。

5、本项目被国家征收或其他项目并购,本合同无效。

九、违约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各自承担约定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其它:

1、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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