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的合同关系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定的目的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
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协定的适用范围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货物运送:(一)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二)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三)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第(一)(二)(三)项所载的运送,可以根据各国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一、参加国际货协的每一铁路在下列情况下,除第四条所载的货物外,均应按本协定的条件运送一切货物:(一)已列入发送铁路的运输计划内(如发送路国内规章未规定其它办法)时;(二)可用铁路现有的运输工具办理运送时;(三)发货人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时;(四)铁路虽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时。
二、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铁路开办国内货运业务的所有车站间,均办理货物运送:(一)在相同轨距铁路的国境站,不进行换装;(二)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的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
关于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运送货物的办法,根据不同轨距的邻国铁路间的协定确定。
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其到站以该路通知给国际货协各参加路的站名为限。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标题: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引言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我国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方面积极推进,遵守规章是保障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遵守国际铁路运输公约规定
1.1 遵守《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相关规定
1.2 遵守《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则》规章
1.3 遵守国际铁路联运协议的规定
二、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2.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2 加强货物包装和装卸作业
2.3 做好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控
三、遵循国际贸易法规
3.1 遵守国际贸易法规,保证货物合法进出口
3.2 遵守目的国的进口要求和规定
3.3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确保货物流通顺利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
4.1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2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4.3 与铁路运输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问题
五、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1 不断优化铁路货物联运服务流程
5.2 提升运输设施和设备的水平
5.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结论: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不仅有助于保障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在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规章遵守,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发展。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在我国进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必须遵守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际货协》该协定对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对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铁路承运人责任承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应当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即铁路应当负责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
铁路的连带责任主要表现在:承运附有运单货物的铁路,应对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每一后续铁路,在接到附有运单正本货物的同时,必须履行根据该运单条款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任何依法可被要求赔偿的铁路,都必须对应由铁路负责的货物损坏、灭世和运输逾期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做出赔偿,被索赔的铁路不能以损失的责任属其他铁路为由而拒绝货主的赔偿;已作出赔偿的铁路,如对损失没有损失,可以向其他肇事铁路要求返还其赔付的款项。
同时,铁路还应该对应自己的过失造成运单所记载并添附文件的遗失的后果负责。
铁路也需对由于自己的过失未能执行货方合理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发货人的义务发货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1)正确申报货物。
发货人应当保证在运单中正确申报货物、正确填写运单中的声明事项,尤其是托运危险货物时。
否则,托运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提交正确齐全的必要出口文件。
发货人应当向铁路提交必要的海关、商检等出口文件,并附在运单上。
否则,应当承担铁路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支付运费。
国际铁路联运的运费支付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运费支付,它是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别分段支付的。
发货人或收货人均有义务根据《国际货协》规定交付货物运送费用。
3.铁路免责事项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免除责任:(1)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货物的特殊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烂或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的;(4)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卸车(5)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火车运送货物(6)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承运时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造成的货损;(8)发货人用不正确的、不确切的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造成的货损;(9)发货人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特定条件货物托运造成的货损;(10)货物的正常损耗。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中国境内运送到国外或从国外运送到中国境内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利进行。
一、运输文件的准备1.1 运输合同的签订: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前,双方需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等相关事项。
1.2 运输单证的准备:货物的国际铁路联运需要准备相关的运输单证,包括提单、运输保险单、装箱单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运输和保险保障。
1.3 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货物包装与装载2.1 合理包装:货物在国际铁路联运过程中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包装,以保护货物免受挤压、震动和湿气等因素的影响。
2.2 装载技巧: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注意货物的装载技巧,合理利用运输工具的空间,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2.3 标识与标牌:在装载货物时,需要正确标识货物的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并在货物上粘贴相应的标牌,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1 货物安全检查: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货物不含危险物品和违禁品,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
3.2 运输工具的安全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装备的完善和驾驶员的素质培训等。
3.3 运输线路的安全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确保运输线路的安全性,包括铁路设施的维护、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运输线路的安全监控等。
四、运输过程中的时间管理4.1 运输计划的制定: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发车时间、途经站点、到达时间等,以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4.2 运输过程的监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进行运输过程的实时监控,以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九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及大陆桥运输
第四节 国际铁路集装箱货物联运
中国的国际铁路集装箱联运是指,通过国际 铁路货物联运渠道,执行《国际货协》规则,使 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采用集装箱办理进出 口和过境货物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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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国际铁路集装箱货物联运的 运送条件
国际铁路集装箱货物联运必须执行《国际货协》的相关规定及过境铁路协定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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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蒙古和 越南的铁路集装箱运输
目前,中国主要与俄罗斯、哈萨克、蒙古和 越南开展国际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除发运普通 集装箱外,还可使用《国际货协》参加国的铁路, 根据双边铁路运输协议进行集装箱货物联运。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九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及大陆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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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铁路运输是现代运输业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世界铁路运输发展的趋势是向技术设备先进、经 营管理现代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各国电气化铁 路正在逐年增加。货物列车因采用长大列车和载 重列车,运输效率大大提高,运输成本也随之降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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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留置的费用(仓储费、卸货费)往往很高;另一方面货 物的所有权不明确,容易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很 少采用留置货物的方法。最经济而有效的方法是事前对客户(货 主)的评估,尽量争取有实力的客户,同时尽量减少代垫的金额, 在发生纠纷时,主要保留书面证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另一种 是纯粹的代理人。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代理合同,运输公司作为 货主的货运代理人,以货主的名义为其安排运输,收取代理费。 在国际联运运单上货主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运输公司 认真履行了代理职责,风险相对较小。
1.办理车站。在中国铁路和《国际货协》参加铁路规定的集装箱办理车站发运和 接运集装箱。
2.运输限制。铁路集装箱不得装运导致集装箱受损或污染的货物以及能引起传染 的、有臭味的食品和物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 送规则》以及中铁《危规》的规定。向俄罗斯运输集装箱货物时,单件货物 的重量,小、中吨位集装箱不得超过120kg;大吨位集装箱不得超过1 500kg。 不符合《集装箱运送规则》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未作规定 的集装箱,运送途中需要加冷、通风、加温的食品或其他货物的专用集装箱, 须经有关铁路预先商定后才能办理。由铁路大吨位集装箱向俄罗斯运进或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甲方: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乙方: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注册地为XXX,经营范围为铁路货运业务;乙方为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注册地为XXX,经营范围为铁路货运业务。
二、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加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作,促进双方货运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决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双方应按照国际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办理货物联运手续,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2. 双方应遵守国际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调换、拆卸货物,确保货物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限,及时通报货物运输情况,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调。
四、保密事项双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商业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受阻,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年。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违反协议条款且无法在XX天内整改,对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补充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XXX年XX月XX日终止。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共同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事业的发展。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我国境内运往其他国家或从其他国家运往我国境内的一种物流运输模式。
在这一运输模式中,遵守规章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货物安全有序地运输,还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确保运输安全1.1 严格执行运输合同: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运输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1.2 遵守运输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一系列的运输规则,如国际铁路联运协定、国际运输公约等,运输企业应遵守这些规则,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
1.3 加强安全管理: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加强货物装卸作业的监管,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二、提高运输效率2.1 优化运输方案: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货物的运输时间和成本。
运输企业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距离,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2.2 加强信息共享:运输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运输市场的动态和货物的需求,以便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2.3 推动物流一体化: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运输企业应积极参与物流一体化的建设,与其他运输方式进行衔接,提高物流效率。
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3.1 采用环保技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应采用环保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使用低排放的机车和车辆,减少废气和噪音的排放。
3.2 促进能源节约:运输企业应通过优化运输方案和加强装载率管理,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3 推动绿色物流: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应积极推动绿色物流发展,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包装废弃物等措施,为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四、加强国际合作4.1 遵守国际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遵守国际协定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运输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合法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贸易的不断扩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成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各国纷纷签署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意义、内容和影响。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意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通过协定,各国可以在运输、通关和支付等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和通关流程,减少货物损失和滞留,提高贸易效率。
其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
铁路作为一种相对便宜和高效的运输方式,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具有独特的优势。
通过协定,各国可以合理利用铁路运输资源,降低运输成本,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
最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助于促进区域一体化。
铁路跨国货物联运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推动区域内贸易的发展,促进经济一体化进程。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内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运输安全和风险控制:协定中会规定各国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货物包装、装卸、运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降低运输风险。
2. 运输合作机制:协定中会明确各国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方式,包括共享信息、联合运输、互利互惠等方面的安排,以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3. 运输协调和管理:协定中会规定各国之间的运输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包括运输计划的制定、协调运输资源、运输网络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以实现铁路货物联运的有序进行。
4. 运费与费用结算:协定中会规定各国之间的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和原则,包括计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运输费用的公平和透明。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影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对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协定的签署能够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国际铁路货运代理
国际铁路货运代理基础知识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ation)是一种利用铁路进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
分类按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铁路运输特点一般不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运输量大、速度较快,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运输安全可靠;货运手续较为简单,且交接货物方便。
承运人责任1)货损责任: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2)迟延交付责任:逾期支付违约金3)免责(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业务知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单据,在跨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铁路的货物运送中,由参加铁路负责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货物过程,由托运人支付全程费用的铁路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分类(1)“货协国”之间的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以前苏联为首的20个国家我国于1954年也加入了该协定2)“货协国”与“货约国”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约——由铁路联运开始较早的欧洲国家组成的,其公约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共有英、法、德、希、土、意等32个参加国。
国际铁路联运办理种别1)按货量、体积和性质分⑴整车货物⑵零担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kg⑶大吨位集装箱特殊货物只限按整车办理: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危险货物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蜂蜜未装容器的活动物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一件重量超过2000kg,体积超过3m3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一件重量不足10kg、体积小于0.01m3的货物2)按运送速度分⑴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⑵慢运: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⑶随旅客列车挂运: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二)联运货运代理业务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由运单正本、运行报单、运单副本、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5张组成运单组成(1)运单正本一一是运输合同的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2)运行报单一一是参加联运各铁路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送费用,统计运量和运输收入的原始依据,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国际铁路联运业务基础知识
国际铁路联运业务基础知识1、国际铁路联运服务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国际铁路联运产品使用纯铁路方式,运输货物到俄罗斯、中亚五国(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和土库曼斯坦)和蒙古,我公司现在具有处理能力,可以接货的城市都集中在公司已经设有的分公司的地区及其附近周边区域,包括上海、宁波、广州和深圳,另外我们在厦门的铁路代理,处理能力也很强。
2、有怎样需求的客户,我们建议对方使用铁路联运方式:从以上城市或者附近区域起运,前往中亚五国、蒙古和西伯利亚部分城市(需要与海铁联运在费用和时间上做比较)的大批量货物,可以推荐客户使用国际铁路联运服务。
3、国际铁路联运的与海运的不同之处:运输工具报关发运和报关手续国际铁路联运除了的在运输工具上与海运不同之外,其实更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报关发运和报关手续的特殊性上。
铁路报关资料的制作比海运严格和规范得多,从经验上看,客户的报关资料内容单单不符,或内容错误,或单据短少是造成货物起运不能按时完成的主要原因。
另外铁路不是海运,没有所谓截关时间的概念,运输工具到位就可以收货,报关资料到齐,就可以报关,海关验放货物就可发车。
不可用海运的时间表来类推。
由于铁路中国与独联体国家的铁轨轨距不同,使用铁路运输进出口的货物会需要在边境换车。
随着边境过货量连年大增,现在的换装速度由原来的2-3天,增加到5天左右。
出口货物的换车工作全部在境外的口岸站进行,这三组主要的口岸站分别是:中俄满洲里(内蒙古)――后贝加尔中蒙二连浩特(内蒙古)――扎门乌德中哈阿拉山口(新疆)――德鲁日巴4、国际铁路联运的特殊的单证和收付款处理:国际铁路联运不使用提单,原因是铁路系统不接受海运模式的提单放货办法。
国际铁路组织规定统一使用的铁路货票是铁路运单,该票据上面只能填写真实的收货人资料,秉着“谁收货,谁清关”的原则,运单上收货人一栏不可填写货运代理公司名称,否则就得由这家货代自理进口清关手续。
铁路运单一共5-7联,第三联是发货凭据,货物发车后上面会有发站的铁路日期戳,发货人可以凭该联运单证明货物已经起运。
国际货物运输第09章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联运的概念与发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的有关规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业务类别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送费用
9.1.1 国际铁路联运的概念与发展
1. 概念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铁路承运人使用一套运输单证,并以连带责任 完成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货物全程运送的运输方式。
2. 两大联运公约 1) “国际货约”: 1890年,欧洲国家代表又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
2)《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主要目的及内容:根据国境协定的规定, 两个相邻国家铁路定期召开国境铁路会议,对执行协定中的有关问 题进行协商,签订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双方铁路之 间关于行车组织、旅客运送、货物运送、车辆交接以及其它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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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1)三段收费方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的计收分为三段,中间
1) 协定的适用 适用于各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了铁路、发货人、收货人 办理铁路货运时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件。
2) 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运输合同:铁路运单是合同;在发货人交付了货物和付清了一切费用, 经始发站在运单正副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运单正本随车同行,运单 副本用于结汇。
合同变更:发货人、收货人都有权对合同个变更一次(主要是到达站 变更)。
段为过境段,运价按照前面提到的《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 程》规定计收;发送路和到达路两段各自按照其国内铁路规定 的费率计收运费。 2)国内运价:各国铁路都制订有自己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简称国内价规,比如我国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它是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国内段货物运送费用计算和核收 的依据。
实施情况:新的《统一货价》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原来的 《统一货价》的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的,其费率原以卢布,现以瑞 士法郎计价。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定。
8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解析
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对于《国际货协》成员国而言,《国 际货协》的运输单据(一般为运单)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任一成员国 签署的运输单据,其他有关成员必须 执行。
例如在北京签署的《国际货协》运单 ,货运目的地是莫斯科,货物出境后 ,俄方有义务执行俄境内的运输任务 ,将货物按运单约定运往莫斯科交给 收货人,反之亦然。即《国际货协》 内部可以做到一票到底。非《国际货 协》成员国也可以自愿适用《国际货 协》的规定。
二、跨《国际货协》、《国际货约》 的一般情况
部分《国际货协》成员国可以经铁路 再通过波罗的海沿岸港口的铁海运输 (不是一票到底的铁海联运)将货物 运往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地。 此类运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部分最 多只能运到港口,海运部分一般应该 由货主的港口代理人(货运代理)代 办,即港口代理人作为货主的代理先 从铁路部门提货,再向海运公司托办 海上运输。
注意事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虽然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运单副 本作为结汇单据之一(证明货物已经 发运),但买方在到站提货时,并不 需要到银行付款赎单,只要提供有效 证件,证明自己就是运单上载明的收 货人,就可以提货。
这就存在风险不对等的情况,卖方出 具的单据如果有问题(如汇票填写错 误等),到银行议付结汇就会遇到困 难(特别是在信用证议付结汇的贸易 中),而买方却可以提货。因此,在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里,对单证(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的制作要求较高。
第八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况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特点、 优越性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称国际联运,一 般指的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货物 联运票据,由《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 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各成员国 铁路部门共同承运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 铁路的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 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须收发货人参加 的运输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运输交货条款和贸易术语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运输交货条款和贸易术语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13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交货条款和贸易术语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快速增长的经贸交往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一直未有准确的交货条款贸易术语,给买卖双方都造成困难。
国际贸易中的交货条款,在海运、空运中确定的比较详细、明确由《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国际贸易界通用,而铁路国际联运中,由于其运输方式的特殊性,一直未有明确的专门条款规定。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使用交货条款、贸易术语时一般是套用海运交货条款和贸易术语,这样,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运输方式不同、交货方式不同、没有准确适用的贸易术语,而容易造成纠纷,现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运费交付方式、交货方式及与《通则》中贸易术语的使用做以下分析。
一、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方式的说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货物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参加运送国家铁路连带责任办理的运输方式,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是:免除了货主和托运人的繁多的手续和环节,由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国家铁路承担连带责任,把货物运送到另一国家的目的地(到达站)。
这样,《国际货协》参加国铁路行使连带责任,由纯粹的运输工具承运人到代为行使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部分职能,包括内陆运输工具的海关监管职能、边境口岸的货物交接职能、不同轨距铁路车辆的换装职能和过境第三国铁路的运输和票据递送职能、在到达站通知收货人(买方)提取货物职能、在到达站保全货物的职能和将货物转发到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的转运职能。
即,按国际货协的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的运送全程的运输合同,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本协定铁路的国家,则负责完成直到按另一种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协定的运单办理运送手续时为止。
如果货物发送来自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则在国境车站按国际货协运单办完运送手续后开始。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中欧两地之间通过铁路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
这种联运模式在中欧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以下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的法律主体问题。
中欧班列联运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主体,包括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在国际铁路联运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保险问题。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如货物损坏、丢失等。
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避免因意外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需要在国际铁路联运中购买相应的保险。
不同国家之间的保险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保险制度,以及保险赔偿的范围和责任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的文书证明问题。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货物运输,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书证明,如运输合同、提单、装箱单等。
这些文书证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能够确保各个主体的权益。
不同国家之间的文书证明制度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在国际铁路联运过程中出现文书证明的有效性争议。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文书证明标准,以确保文书证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法律主体问题、国际保险问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文书证明问题等。
为了确保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解决上述问题。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中欧班列是中国和欧洲之间的海陆丝路贸易桥梁,国际铁路联运单则是载体。
随着中欧班列越来越活跃,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作出分析。
一、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是指由相互关联的各运输环节的运输单据组成的一系列单据。
这些单据记录了从货物起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和交付过程,包括货物的发运、装车、运输、过境、转运、卸车及交付等一系列环节。
它能够有效地保障运输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送方、接收方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及运费等信息。
同时,它也要记录里程、交货期限、保险、包装、货物价值声明、出口退税等一些列重要细节信息。
1. 签署途径问题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签署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中国签署,二是在欧洲签署。
不同的签署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中国签署的方式,适用中国法律,而在欧洲签署的方式,适用欧洲法律。
2. 贸易争端解决问题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贸易争端,如货物损坏、丢失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的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签订地或货物接收地的当地法院。
但是,如果当地法院受到政治或其他干扰,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3. 合同失效问题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的失效原因有很多,如合同内容不明晰、违法等。
如果合同被认为是违反法律的,它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付款,这笔钱将不会被退还。
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天气、政策等问题,这些变动会影响原定的合同条款。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并在变更合同之前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没能达成一致,一方依据合同条款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结论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作为中欧贸易的重要载体,在解决贸易和物流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
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法律问题分析中欧班列是一种班列货运服务,通过从中国到欧洲的铁路联运来实现。
这种服务可以将货物从中国的不同城市和地区运输到欧洲的不同城市和地区,中间经过若干国家和地区的铁路运输。
由于这种服务的复杂性和跨越多个法域,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的签署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
国际贸易法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国际支付规则等。
在国内法律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海关、运输和税务规定。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可能有不同的贸易限制和禁运商品,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需要确定运输合同的各项条款。
这包括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保险、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
在签署运输合同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谈判和修改。
第三,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需要解决货物损失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
为了避免意外损失,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
同时,需要确定损失和风险的责任方。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方式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按照事实和证据判断责任方。
最后,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的问题。
合同履行包括物流和运输、报关、清关等环节。
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和海关代理,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同时,需要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综上所述,中欧班列国际铁路联运单的签署和履行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只有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法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操作,才能够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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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联运的合同关系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合同关系
1.调整国际联运的主要法规。
(1)《国际货协》,它是各缔约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它仅适用于铁路的工作人员与铁路之间,而不适用于处理发收货人同铁路之间的法律关系;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是中国铁道部为了方便国内铁路部门,根据国际联运规章制定的,在同外国铁路处理有关问题时,应遵守《国际货协》有关规定而不得引用该办法,原来作为国际联运主要法规之一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小于统一货价大于)已经失效。
2.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即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是所有参加运送货物各国经批准的铁路企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联运合同的人,一般称为发货人。
收货人并不是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托运人的关系人。
3.国际联运合同的性质及特征。
国际联运合同属于国际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同国际联运承运人签定的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的标的是跨国运送货物的行为,该合同的履行必须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发货人和/或收货人应按规定付给承运人运费。
4.国际联运合同的形式。
国际联运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联运运单和必要的添附文件,具有格式好记性不如烂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