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发展,可能有的⼈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同居在⼀起,同居期间的财产是⼀种共有财产,之后可能双⽅当事⼈感情不和想要解除同居关系,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所得的财产以及⼀⽅死亡后另⼀⽅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是必须依法归双⽅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当然归双⽅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所有的财产,或者双⽅约定归各⾃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共同管理、使⽤、收益、处分,以及⽤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资、奖⾦;(2)从事⽣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共同所有的财产。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本意见。
属于⾮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案件的若⼲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δ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案件的若⼲意见》第10条“解除⾮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活期间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活前,⼀⽅⾃愿赠送给对⽅的财物可⽐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另⼀⽅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
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
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
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
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
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1。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本报告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法律问题。
其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1)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2)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3)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情形:(1)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2020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大家重视的问题之一,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关于20xx年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诠释最高人民法院梁书文等目录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三、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四、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本意见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
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人和以此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协商不成,由法院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
不能以财产上的让步换取离婚,更不能采取“财产在谁手中归谁所有”的方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切实保护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
2.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并不是必须平均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内容也有新的变化。
分割时,不能只着眼于财物的价值,而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对一方有生产和生活上特别需要的,如农村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主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资料,或工程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家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家析产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如离婚、死亡、分居等,需要将共同财产分割给各方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本文将从这两个法律文件出发,对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平均分割。
(2)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因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3)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关于分家析产案件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第一条:离婚、分居、继承等原因,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2)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3)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第四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贡献,合理分割。
(5)第五条: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三、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适用1.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
2.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均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出现哪些情况的时候返还彩礼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出现哪些情况的时候返还彩礼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财产分割纠纷,还有些夫妻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了,这时候还会发生彩礼返还纠纷。
而一般出现哪些情况的时候返还彩礼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出现哪些情况的时候返还彩礼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来看,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二、结婚彩礼返还的范围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离婚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反诉是指离婚案件中,被告以其配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反诉是被告在离婚案件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反诉的概念、法律依据、反诉条件、反诉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反诉的概念离婚案件反诉,是指离婚案件中,被告以其配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反诉可以是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也可以是针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原告在离婚案件中获得不公正的判决。
三、离婚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离婚案件反诉的条件1.被告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2.被告提起反诉的请求必须与原告诉讼请求有直接关联。
3.被告提起反诉的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之后。
五、离婚案件反诉的程序1.被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
2.被告提起反诉时,应当提交反诉状及有关证据。
3.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反诉后,应当对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新婚姻法41条的内容是什么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41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大家都听说过婚姻法吧,婚姻法简单的说就是对婚姻问题的法律约束和处理依据,这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法律效力,随着社会发展和婚姻问题的出现,新的婚姻法也随之出台,新婚姻法较之前做出了很多调整,大家对新婚姻法都是非常的想了解,尤其是对于新婚姻法41条的内容,接下来就带着大家看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
一、新婚姻法41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新婚姻法41条内容详细释义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
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
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如何规定的核⼼内容:依照最新的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办?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具体规定?以下就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详情。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平等原则。
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是⼈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和⼥⽅利益原则。
这⾥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
毕竟从习惯势⼒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的家务负担、⽣理特点上讲,离婚后⼀般妇⼥在寻找⼯作和谋⽣能⼒上也较男⼦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三、有利⽣活,⽅便⽣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产资料进⾏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产资料效⽤的⼀⽅;在对共同财产中的⽣活资料进⾏分割时,要尽量满⾜个⼈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原则归⼀⽅所有,分得⽅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合法利益;五、夫妻⼀⽅所有的财产,在共同⽣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1)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该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同样也比较原则。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在新的形式下,前述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已是捉襟见肘,试举一例:甲于1996年以6.5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其中2.5万元甲以现金支付,余款系向银行贷款。
1999年10月,甲与乙登记结婚,此时甲尚欠银行贷款3万元。
婚后甲与乙共同偿还了欠银行的贷款,并涂销了抵押登记。
2004年8月,甲乙双方因故发生矛盾,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坚持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针对如何对这一类案件进行正确的审理,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分家析产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确认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分家析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分家析产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适用法律较为广泛。
本文旨在分析分家析产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分家析产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
(2)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协议分割、协商分割、法院判决等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条: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尊重老一辈的意愿等原则。
(2)第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分割遗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针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为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三、分家析产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
具体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财产的来源:共同财产的来源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期间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与等。
(2)财产的取得:共同财产的取得应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如共同购买房屋、车辆等。
(3)财产的归属:共同财产的归属应在家庭成员之间协商确定。
2. 分家析产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分家析产可以采取协议分割、协商分割、法院判决等方式。
具体适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意愿:若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协议分割或协商分割的方式。
离婚案件法律咨询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之间的离婚纠纷。
甲乙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于20XX年X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四、案件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经过多次协商无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本案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1. 子女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育有一子,目前处于哺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甲乙双方对此问题有争议,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抚养子女的能力。
根据本案情况,甲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且子女与甲生活时间较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因此,建议判决子女由甲抚养。
2. 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3〕30号•【颁布时间】1993-1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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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执行(2011-07-14 11:14:27)转载标签:杂谈李连军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在审判和执行、理论和实践出现了难以协调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债务人的配偶在实体法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文书上没有被列为被告,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无程序法上的依据。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申请,虽可行使执行异议之权利,但无严格程序保障,救济渠道狭窄。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内个人责任和对外连带责任的矛盾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存在冲突,例外情形多,成为规避执行的渊薮。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在立法上的确认和在实践上认识的统一,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衡平等法理要素。
根据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要求,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执行问题,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非有法律明确规定,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扩张。
二是执行的对象是财产。
三是承担非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给予有效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执行依据确认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当只能执行所负债务一方的财产。
执行中,可直接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
债务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执行个人债务,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是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在执行中应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一)债权人就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张执行债务人婚后配偶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的执行,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
因执行个人债务,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债务人婚后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以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主张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按照谁主张谁起诉原则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婚前债务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执行程序中不宜对但书情形作出性质判断,应以另行起诉方式解决为妥。
(三)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三种情形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是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一般原则。
如果执行依据没有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一方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主张是个人债务并经司法确认的,则应依法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对抗债权人。
3.债务人或其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形中,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未析产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直接执行债务人与其配偶的财产。
债务人或其配偶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与债务人配偶身份竞合的,不影响对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
债务人的配偶或其他继承人变更执行人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的分割后的原共同财产和离婚后个人财产,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
债务人的配偶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或反对对其直接执行的,应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或执行中不能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情形,应分别如下处理。
1.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执行中必须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2.债权人认可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上述两种情形,按本文第一部分《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执行》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与债务人的配偶确认是个人债务达成共识的,记入笔录。
3.执行依据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执行中,夫妻一方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排除自己所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从平衡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债务人配偶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债权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毕竟诉讼能够保障当事人充分举证的机会,对债务的性质能作出更明确的判断。
债权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