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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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法官

为规范离婚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供审判人员参考。

【本规范学习之用,未经许可禁止公众号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的“法律”按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上述法律及离婚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时还要参照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3、《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7、《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

作的通知》;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备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的农村小产权房在判决分割财产确定归属时如何处理

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三、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部分需要查明的事实

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查清男女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及其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三、核实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号码是否一致。四、查清女方是否在孕期、终止妊娠手术六个月之内或哺乳期。五、查清双方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还是属于包办婚姻、胁迫婚姻。六、查清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状况,结婚登记前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购置共同财产,双方及双方父母、家人为二人结婚是否购置财产、赠与财物、彩礼。七、查清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实际共同

生活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出生日期及姓名,现子女与何人共同生活、何处就学,年满十周岁子女对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父母对帮助自己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八、查清二人婚后感情状况,何时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原因,曾经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导致此次离婚诉讼的原因,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对于被告方认为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的,已做或准备做哪些和好工作,如一方属于现役军人,需要其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开具双方同意离婚的书面证明。九、对于一方提出的对方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严重侵犯一方直系亲属合法权益、犯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逐一向另一方当事人核实并对提出一方的证据予以审查。十、对于一方提出的因另一方与他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就其受到伤害程度进行核实。十一、询问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起止时间、探望权的行使的意思表示;询问双方起诉离婚前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争议。十二、个别案件必要时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父母健康状况。十三、查清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情况,是否有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机动车、家用电器、家具、存款及其他经济权益),为双方当事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保险

受益人、保险合同期限、保险费交纳情况、将要取得保险收益)情况,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情况,建立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公积金数额)情况,上述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存款)由谁占有或使用。诉争财产中是否含有一方父母婚前或婚后出资权利登记在己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子女名

下的,查明时注意出资的时间、来源、偿还的情况。十四、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权,是否有股权(股份持有情况、所持股份类型、所持股份数额)。十五、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有查清债权人姓名,债务形成时间,债务形成原因,已偿还债务情况。十六、询问双方对个人婚前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见(包括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否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时间),涉及公房承租问题的,询问承租方是否同意另一方继续居住、居住期限、是否支付费用,必要时征求房屋产权单位意见,不要求继续居住、要求给予住房帮助款的,查明其住房条件。十七、询问双方对共同债务或者一方提出属于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意

思表示。十八、询问双方对共同债权由谁享有的意思表示。十九、询问双方对持有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及其他股份持有人的处理意思表示。第四部分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管辖问题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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