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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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论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能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及意义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具有诉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的一方。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适格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适格的意义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效率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1. 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具备诉权,即有权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

2. 实质标准:实质标准是指当事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有实际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

3. 合法标准:合法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提交诉讼材料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遵守实体法律规定,如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4. 诚信标准:诚信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相、伪造证据。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四、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在实际案例中,判断当事人适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是合同的相对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原告还需要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其诉讼行为符合程序规定。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判断当事人适格可能会更加困难。

例如,在一个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法院对公司的内部结构和股东关系进行深入调查,以确定谁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何判断当事人的适格

如何判断当事人的适格

如何判断当事人的适格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

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

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划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一、当事人适格及其判断标准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

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

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

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

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一、什么是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是指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能力。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具备适格性,则本合同无效,且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果是个人,需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8周岁、未被宣告为失踪或宣告为失能的人;如果是企业,需要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

2. 具备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通常都需要耗费较大的资金和人力,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很难保证合同的履行。

3. 具备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业务所需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能力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因为合同是在法律范围内订立的,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未受限制能力的限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必须未受限制能力的限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不能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限制,如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反刍合同的能力、被宣告破产等,则该方当事人无法签订合同并承担合同义务。

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适格性的意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适格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具备了适格性,才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保障合同的履行。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建筑施工领域,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候合同主体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合同的不适格,从而给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应对这种情况。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原因1.经验不足:有些建筑公司或个人在承接施工项目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无法胜任合同的履行。

这可能是由于过度自信或缺乏项目管理能力所致。

2.财务实力不足: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人力、材料和设备等方面。

如果合同主体财务实力不足,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就会给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

3.违规操作:有些建筑公司或个人可能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例如行贿、串通投标等。

这样的合同主体往往缺乏诚信,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影响1.工程质量问题: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工艺不规范、材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这不仅会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

2.工期延误: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施工进度无法按时完成,从而延误工程的竣工时间。

这对业主来说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后续的使用和运营计划。

3.纠纷和诉讼风险: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各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引发纠纷和诉讼。

这不仅会增加各方的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对项目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避免和应对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措施1.严格筛选合同主体:在选择合同主体时,业主应该充分考察其经验、资质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情况。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观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评估。

2.签订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期、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可以加入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提高合同履行的保障。

3.加强监督和管理: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适格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具备适格性进行判断和认定的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法定适格和事实适格两个方面。

法定适格是指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例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具有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事实适格是指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是否有诉讼利益、是否有诉讼代理人等。

其次,对于法定适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资格条件来进行判断。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判断原告和被告是否具备诉讼资格,包括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是否有代理人等。

只有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定适格的当事人。

再次,对于事实适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会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利益、诉讼代理人等因素,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

例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适格性的判断标准还包括相关程序的要求和法院的裁量权。

法院在判断当事人适格性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程序的要求,例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是否经过法定的告知和传唤程序等。

同时,法院在判断当事人适格性时还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涉及到法定适格和事实适格两个方面,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被认定为适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诉讼和享受法律的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发布时间】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一)当事人应当提供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项目(内容)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这给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权益带来了诸多隐患和纠纷。

所谓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参与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这种不适格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首先,可能是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法律上被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无法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准确的认知和履行能力。

其次,施工方可能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特定的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

如果施工方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却参与签订施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比如,一个没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了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合同,这就属于主体不适格。

再者,发包方也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比如,发包方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就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使得合同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对于施工方来说,可能会面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工程款的风险。

因为合同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施工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就变得薄弱。

同时,施工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发包方而言,工程质量和工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施工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按时交付使用,从而给发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外,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各方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诉诸法律,导致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为了避免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发生,各方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

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前,要对自身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

[摘要]文章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践,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方面,以期有丰富理论、指导实践之效。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效力;分包与转包[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2-0170-02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皇甫婧琪(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06)通常来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应遵循以上的认定标准。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关乎国计民生,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许多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又有其特殊性。

论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工程实践,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作简要的分析论证。

一、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

根据《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成为确认承包人的资质和主体资格的依据。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一、引言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文件,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即合同主体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本文将详细探讨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

二、原因分析1. 主体资质不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合法的施工活动。

如果合同主体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合同主体的不适格会给工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2. 经济实力不足: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合同主体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就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给业主造成损失。

此外,经济实力不足还可能导致合同主体无法支付工程款项,给承包商和供应商带来困扰。

3. 信誉问题: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合同主体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如果合同主体有过不良的履约记录或违约行为,就会引起业主和其他合同方的担忧,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影响分析1. 工程质量风险: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规范、使用劣质材料等,从而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工期延误风险: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施工工期无法按时完成,给业主的使用计划和投资回报带来不利影响。

3. 经济风险:合同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工程款项无法按时支付,给承包商和供应商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倒闭。

四、解决办法1. 严格筛选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该对合同主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信誉调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信誉度。

2. 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业主可以要求合同主体提供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担保可以是保证金、银行担保函等形式,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赔偿损失。

3. 紧密监管施工过程:业主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合同主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风险。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2024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金额巨大,法律纠纷复杂。

为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审判公正、稳定、高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一)》。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工作。

三、审理原则1. 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中立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偏不倚。

2. 稳定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3. 高效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工作流程的优化,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及裁决。

四、案件受理1. 适格性审查法院应当对申请受理的案件进行适格性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 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金额等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五、举证责任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被告违约。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抗辩请求有关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证明自己无过错等。

六、调解和审理1. 调解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 审理程序如果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审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七、判决与裁定1. 判决的要素判决应当明确表明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便于当事人理解。

2. 裁定的要素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当事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二审和再审1. 二审程序当一审判决对被告不利时,被告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

2. 再审程序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注意事项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它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合同主体应适格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的参与人。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首先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

应核查对方的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二、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保证合同内容的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合同条款应表述准确,用词应规范,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合同内容应充分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损失。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和对策。

可以通过审查合同文本、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的履行管理等方式来降低合同风险。

特别是对于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方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条款和责任,以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四、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措施。

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方面的管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方式。

同时,合同的履行和管理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的变更管理、合同的结算管理等方面。

总之,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

只有签订公平合法、内容准确、风险可控、履行和管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合同法定的生效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指具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机关等。

承包人是指具有建设业绩、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和享有合同权利。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一致。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目的、非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还需要满足其他生效条件。

例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经资质审查或者资质不合格的,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未经招标或者违反招标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主体平等原则主体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者诱骗。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作伙伴,确定合同内容。

自愿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进行。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同交易。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市场道德风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五、守法原则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守法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六、不损害公众利益原则不损害公众利益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重环境保护,保护文化遗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这可能给工程带来诸多问题和风险。

要理解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参与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通常包括发包方(业主)和承包方(施工单位)。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建筑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如果承包方没有取得法定的资质,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就属于主体不适格。

比如说,一家只有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了需要一级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二,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比如发包方不是项目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来发包工程。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其效力就存在疑问。

其三,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受到影响。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对于承包方来说,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可能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承包方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

而且,这种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承包方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导致经济损失。

对于发包方来说,选择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施工,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可能会影响项目的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益。

此外,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方可能需要重新选择施工单位,导致工程延误,增加成本。

对于整个建筑市场来说,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会挤压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个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个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生效的条件等。

在个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这些要素应当清晰明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一、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通常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的个人,而承包人则是接受委托并负责完成建设任务的个人或团队。

在合同中,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当详细列明,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定位到责任人。

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所指向的具体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要求、施工标准等。

这些内容应当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以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的争议。

三、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这些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既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四、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指合同生效所需的前提条件,如合同的签署、公证、备案等。

在个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有时还需要第三方的见证或公证机构的公证。

除了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有强迫、欺诈等非法手段。

2. 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有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3.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4.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最好能够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合同的条款合法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同时,合同的存档备份也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要求双方在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本着善意,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事务。

例如,若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存在歧义,应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解释,而不是仅有利于一方的解释。

二、平等自愿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完全自愿。

任何强迫、欺诈或误导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解释合同时,要尊重合同自由的精神,不能擅自变更或者限制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合法性原则
合同内容及其解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和社会公德。

即使双方达成了某种协议,但如果该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在解释合同时,需要确保解释结果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四、公平合理原则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时,应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合理,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这意味着在面对含糊不清的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到实际工作的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意图,力求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

五、效率优先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因此,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注重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延误。

当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优先考虑能够促进工程进度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解释。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建筑行业中,建筑施工合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这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

所谓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指的是参与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者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发包方,也可能出现在承包方。

从发包方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例如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必要的规划审批程序,或者不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支付工程款,那么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比如,某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期由于土地问题无法解决,工程被迫停工,给建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包方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一些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来承揽工程。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因为这些挂靠的企业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无法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另外,有些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虚报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和业绩,实际上无法满足工程的要求,这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表现。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首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不适格的主体往往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容易出现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等问题,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再者,会引发合同纠纷。

由于主体不适格,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如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导致双方陷入漫长的法律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建筑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主体解析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1/ 3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 、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

实践中常见的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定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定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定立原则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为完成特定工程建设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市场经济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合理和有效性。

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定立的原则,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定立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自愿达成合同条款,不得强迫、欺诈、威胁对方。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条款应当确保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平衡,避免一方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5. 合同效力原则合同效力原则是指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资格、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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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

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有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格的建筑企业法人,其他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建筑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无权进入建筑市场。

也就是说,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应当是法人,还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工程总承包的施工企业,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的现实反映所谓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指工程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的一种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发包或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

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对外仅能代表施工或发包单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与相对人签订发承包合同的情况,当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由于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合同的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即便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也往往也因主体不合格而判决合同无效,因此,正确界定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效力的关键。

一个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发承包合同,必然会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笔者认为,此时的建筑企业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

如果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发承包合同,可适用民法中代理与被代理的相关原理进行处理。

如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不向丙交纳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乙公司该承担如何的责任不仅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实践上的做法也不同。

如何认定相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企业法人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该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是企业法人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企业法人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如果拥有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其与建筑企业之间系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是在建筑企业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建筑企业行使职权的人。

此时,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认定合同当事人的关键就是企业为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约定的委托权限。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发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行为。

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被委托人)与企业(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在该工程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由该企业项目部所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至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与相对人之间则基本上无法律关系。

那么,由该企业项目部代表该企业对外签订的发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应为该企业法人。

(二)企业为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该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签订发承包合同。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权限与相对人签订发承包合同,此时,如建筑企业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则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超越代理权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该企业,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该企业承担。

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但从诉讼主体上看,由于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此类案件应由企业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内部,对越权行使职务的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应按自身的规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对企业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签约行为表示认可,或者以实际行动对该合同表示默认的。

该合同对当事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及于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为该企业法人。

(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所签合同的。

出现此种情况,应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

从理论上讲应由行为人自己负责,但因此种行为和执行职务有关,且从现代民法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来看,企业法人的意思虽无不当,但对其成员有监督选任不力之责;此外,由企业法人负责,可使第三人迅速受偿。

应该强调的是,行为人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外,在企业法人内部,还应负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借用“表见代理”,制度来解决越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即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则法人应对该机关成员的行为负责。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按法人内部职责划分,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不具有某项职权,但第三人不知道;(二)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法人名义行为,且是为法人利益;(三)项目部或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工程指挥部的职权终止后,企业法人未及时其存在的资格,并且通知第三人。

此时,对企业法人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一般职员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时,推定法人应负责任,此种责任是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责任,而由法人向第三人赔偿。

之后,在法人内部,如果该行为人有过失,法人可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五)发包人或承包人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书的。

《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生效实施后,我国民事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合同主体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主体均有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对承包人来讲,承包人从事工程建设,系以其技术、资金为他人完成工作任务,只要其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书,具备从事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就能成为工程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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