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法⽬的)为规范化妆品⽣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法,散布于⼈体表⾯(⽪肤、⽑发、指甲、⼝唇等)、⽛齿以及⼝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产经营者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并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业⾃律原则)化妆品⾏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引导化妆品⽣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推动⾏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有权举报化妆品⽣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条(信息公开)⾷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章原料与产品管理第九条(原料⽬录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录管理。
化妆品禁⽤原料、限⽤原料、允许使⽤的特定原料、已使⽤原料⽬录由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0〕4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9年1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4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正文:----------------------------------------------------------------------------------------------------------------------------------------------------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有关要求,2018年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
经查,共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50户,企业基本符合要求13户,企业存在质量管理缺陷34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户,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户。
根据检查的情况,我局已责令存在质量管理缺陷的34户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2户企业立案处罚(详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表: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5日附表2018年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行政检查类别检查时间检查结论整改情况1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22飞行检查2018.4.3-4.4符合要求/2微硕(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01飞行检查2018.4.3-4.4符合要求/3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0飞行检查2018.4.10-4.11符合要求/4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003飞行检查2018.4.17-4.18符合要求/5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7飞行检查2018.4.24-4.25符合要求/6珐星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2飞行检查2018.4.26-4.27符合要求/7上海宜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63飞行检查2018.5.22-5.23符合要求/8科丽思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76飞行检查2018.6.14-6.15符合要求/9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132飞行检查2018.8.14-8.15符合要求/10上海若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56飞行检查2018.8.30符合要求/11旖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2飞行检查2018.8.30-8.31符合要求/12上海娇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6飞行检查2018.9.27符合要求/13上海美原漾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88飞行检查2018.10.11符合要求/14上海新妍家用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171飞行检查2018.10.9/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15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006飞行检查2018.4.10-4.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6上海大造气雾剂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5飞行检查2018.4.24-4.25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7上海嘉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6飞行检查2018.5.8-5.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8上海万化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4飞行检查2018.5.8-5.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19美创化妆品研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13飞行检查2018.5.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0上海美妆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49飞行检查2018.5.29-5.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1上海仪玳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54飞行检查2018.6.12-6.1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2上海索望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4飞行检查2018.6.2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3上海樱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90飞行检查2018.7.10-7.1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4上海优康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05飞行检查2018.7.25-7.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5上海乐宝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沪妆20160173飞行检查2018.7.30-8.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6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10飞行检查2018.8.1-8.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7琦雅日化(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187飞行检查2018.8.7-8.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8上海中翊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4飞行检查2018.8.9-8.1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29上海茵派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1飞行检查2018.8.15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0韵斐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0飞行检查2018.8.22-8.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1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4飞行检查2018.8.22-8.23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2上海缇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36飞行检查2018.9.5-9.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3上海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5飞行检查2018.9.5-9.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4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15飞行检查2018.9.25-9.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5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3飞行检查2018.9.25-9.2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6上海必优兰日化有限公司沪妆20160064飞行检查2018.9.27-9.2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7上海美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80002飞行检查2018.9.27-9.2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8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91飞行检查2018.10.09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39央丰(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60136飞行检查2018.10.10-10.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0上海漂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16飞行检查2018.10.10-10.11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1上海卉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5飞行检查2018.10.16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2上海梦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50飞行检查2018.10.16-10.1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3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沪妆20170022飞行检查2018.10.18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4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43飞行检查2018.11.21-11.2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5上海如妍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029飞行检查2018.11.21-11.22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6集晟春颜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沪妆20160075飞行检查2018.11.29-11.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7上海永力笔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056飞行检查2018.11.29-11.30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8上海盛鸿实业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2飞行检查2018.12.6-12.7限期整改已提交整改报告49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沪妆20160107飞行检查2018.5.15-5.16立案处罚已提交整改报告50詹尼克(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160129飞行检查2018.6.13-6.14立案处罚已提交整改报告——结束——。
2017化妆品执行标准
2017化妆品执行标准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2017年起实施了新的化妆品执行标准,以规范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就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首先,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质量控制、成分使用、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工艺、原料选择、产品质量控制等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此外,标准还对化妆品的成分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禁止使用一些有害成分,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标准还对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其次,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还对化妆品的安全评价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
标准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对化妆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化妆品进行了专门规定,如防晒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这些特殊类型的化妆品在成分使用、安全评价、标签标识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这些特殊类型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2017年化妆品执行标准的实施,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产品的标签标识,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
希望通过标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化妆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让消费者能够放心使用化妆品,享受美丽的同时也能保障自身的健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械注[2016]4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注〔2016〕42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通告)和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的通告》的要求,上海市食药监局会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8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项检查,着重对涉及本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2014年以来本市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抽查,包
括:
(一)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在本市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
(二)在本市申请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
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4
【摘要】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67-16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节选)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管〔2015〕612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71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今年将集中对全市《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持有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换证申请2015年10月22日前,各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换证自查及申请资料准备工作。
自查合格的企业,10月8日起可登录市局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平台()填报换证申请,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有多个生产基地且跨区县的,按涉及区县数量提交书面资料套数),同时,将书面资料上报至市局受理中心(河南南路288号1楼大厅)。
(一)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补充信息表》;3、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各生产范围(品种)有效期内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注设备、洁净级别)、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7、企业自查报告,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各生产范围五年来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概述、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2)企业2011年以来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备案情况;(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未来计划等;(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仅限制剂生产企业);(5)近两年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6)近五年内有不合格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公告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7)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请对相关产品的品名、剂型、提取方式以及是否具备提取能力进行具体说明);(8)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生化制剂中间体生产、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关键生产工序的质量管理情况;(9)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两年实际运行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1);(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见附件2);(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见附件3);(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见附件4);(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见附件5);(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6);(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7);(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8)。
二、工作要求(一)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承担,负责对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并完成对调查数据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
(二)监管基础数据是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摸底调查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刘一晨、陶申傲联系电话:************、88330512邮箱:*************.cn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2.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调查表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调查表5.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表6.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7.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8.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报表单位(盖公章):填表人:审核注:填报数据均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上海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作依据《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经营企业⽇常监督现场检查⼯作指南》《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作流程与程序化妆品流通监督现场检查必须由⾄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员进⾏,检查程序如下:图1检查流程简图(⼀)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员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执法证件,按照要求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表等⽂书,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员进⾏确认。
必要时,可进⾏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检查结论,执法⼈员和相对⼈均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1. 1.检查结论为“当场整改后合格”的,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形成长效制度,防⽌类似情况发⽣。
2. 2.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检查⼈员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由企业提交整改资料或实施复查。
如企业提交整改资料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录⼊整改信息,如需要复查的,及时跟踪复查。
3. 3.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员根据是否涉嫌违法,确定⽴案查处或实施复查。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应当进⾏⽴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未涉嫌违法的但存在较严重管理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时跟踪复查。
4. 4.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 三、⼯作内容与要求(⼀)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检查内容:1-1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要求: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产企业卫⽣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的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额、销货⽇期以及⽣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6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化管[2016]5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管〔2016〕56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监管效能,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有关麻精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不断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我局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了《关于组织开展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任务1.组织本市相关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入网注册,要求相关企业按时在系统内填报采购、生产、销售等信息。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利用系统对相关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及库存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并对其流向进行监控;对特药生产计划和购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具体分工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监管处负责拟定系统试运行总体实施方案及总结上报工作;确定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的沟通协调;负责组织本市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及制剂、含麻醉药品(包括罂粟壳)的复方制剂、含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等生产企业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及单方制剂批发及罂粟壳批发企业的入网注册工作,并对相关生产企业注册数据进行审核。
国家药监局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3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通告
2024年第23号
关于1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山东懿方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懿方美草本祛痘修护精华霜等1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7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2024年6月28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
内容预览:
xx县分局,机关各科室: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特殊规定》和市政府关于《xx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平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平安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药品质量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一〕全面检查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对各类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掩盖面达100%。
1、严格药品经营质量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选购渠道、购销凭证、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保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2、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答应证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x食药监稽通[]62号〕要求,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答应证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严峻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和药品质量负责人兼职、挂职等违规经营行为和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3、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配送中心〔站〕外购药品德为的通知》〔x食药监稽通[]63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各药品配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要求全部配送中心〔站〕必需根据“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标牌、统一
质量、统一管理”的模式规范经营活动。
要求各药品配送中心〔站〕严格执行GSP,依法进行药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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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
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7〕20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及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使用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我局决定自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开展化妆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情况,严格按照《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按时报送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2017年化妆品使用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对本市化妆品使用单位的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食药监局2017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生活美容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针对美容美发机构、宾馆和洗浴场所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本市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宾馆和30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
三、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
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化妆品索证索票情况;
2、是否建立化妆品购销货台账;
3、检查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存在自行现制、非法添加等行为;
5、是否存在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产品从事医学美容的行为。
四、检查分工
1、市食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督查,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市食药监局稽查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中涉及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和汇总工作,以及重大案件督办。
3、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负责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飞行检查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4、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机构门店、沐浴场所的飞行检查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按时完成检查情况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五、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11月15日):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按照检查重点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开展对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总部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区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根据掌握的本辖区化妆品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针对本辖区宾馆、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查处
经营使用化妆品违法行为。
同时,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开展督查。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一阶段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应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到位,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应纳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梳理归纳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探索建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强化部门联动,做好工作衔接
一是发挥区食药安办的作用,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做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衔接。
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采取调查笔录、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稽查部门。
三要做好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加强同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突出对举报投诉或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3、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信息公开原则向社会发布监管信息公告。
4、做好信息报送,按时认真总结
现场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
检查管理系统”,检查中应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市食药监局。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提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填表(见附件2)报送市食药监管局。
附件:
1、美容美发单位监督检查表
2、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表
3、专项检查总结(样张)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化妆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电话: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