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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材料我是xxx(个人律师),目前在xxx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拟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特此申请。

请核对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新名称及变更设立原因。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3.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详细说明,包括办公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等。

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律师资格证、执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从业经历及业绩证明材料。

三、合同和协议:1.个人律师事务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1.个人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公司股东出资证明等。

2.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设备、软件、法律文书等证明。

五、其他材料:1.个人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律师事务所法人章程及变更设立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我申请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材料清单,希望主管部门给予审核。

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请指示。

在我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后,我将继续履行律师职责,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将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支持和关心。

我期待着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希望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祝好!。

律所设立分所申请书模板

律所设立分所申请书模板

致:[审批机关名称]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的申请尊敬的审批机关:我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机关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实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秉承“仗义执言、诚信执业、和谐共赢”的服务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所在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服务、行政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已为众多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设立分所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我所的专业影响力,我们计划在[分所所在地]设立分所。

分所的设立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我所的整体实力。

三、分所的基本情况1. 分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2. 分所地址:[分所所在地详细地址]3. 分所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具备[任职经历]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4. 分所人员配置:计划派驻[人数]名专职律师,均为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5. 分所业务范围:分所将秉承总所的服务理念,主要从事[业务领域]等法律服务。

四、分所设立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 我所成立时间满[年限],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

2. 我所有专职律师[人数]名以上,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3. 我所的年业务收入在[金额]万元以上,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

4. 我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 我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和在分所的负责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已准备如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3. 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4. 其他贵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我们真诚地希望贵机关能够审批我们的设立分所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分所的合法、合规运作。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一)】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 ******** law 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一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律所管理使用分册)编制单位:北京易通昊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1. 实习人员审批功能 (1)2. 年检缴费 (2)3. 委托案件备案 (2)4. 投诉案件处理 (3)4.1. 查看投诉列表 (3)4.2. 查看案件详细信息 (3)4.3. 上传资料 (4)5. 综合查询 (4)5.1. 律所信息查询 (4)5.2. 律师信息查询 (5)5.3. 法律法规信息查看 (5)1.实习人员审批功能实习人员提交指导律师变更操作后,律师用户登陆系统,点击“变更审核”菜单,打开如下界面。

律师用户点击列表中,对应记录的“审核”按钮,弹出如下图对话框。

对话框中显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实习变更申请信息,以及变更理由。

律师用户可以点击“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按钮,来设定是否同意。

律师用户同意后,该申请会流转到律协管理端。

2.年检缴费系统按照会员年度缴费计算规则以及减免会费申请批示自动计算律所以及律所所有律师当年需要缴纳的会费数额。

律所在每年年检期间,可以登陆系统查看本所本年度会费费用情况。

如下图所示,系统显示律所的缴费分类汇总信息、律师所有律师会费信息等,律所可以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核对这些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可以立即反馈给天津律师协会。

3.委托案件备案律所内勤使用律所执业证号登陆系统后,可以点击导航“业务管理”中的“委托案件备案”菜单,进行委托案件备案操作。

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律师委托备案系统”,用户需要重新登陆委托备案系统才能进行备案。

4.投诉案件处理4.1.查看投诉列表律所用户登陆系统后,可以查看到本律师被投诉的律师列表信息,点击导航栏“投诉与惩戒”后,在左侧菜单中,再点击“案件处理”菜单,即可查看到。

4.2.查看案件详细信息点击列表中,任意案件条目,系统自动弹出此案件的详细信息。

4.3.上传资料律所用户整理完需要提交的资料后,可以在上述界面中上传所有的资料,然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将这些资料自动提交到律师协会纪律部用户端。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

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开办律师事务所所的流程

开办律师事务所所的流程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具体流程如下,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

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程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程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程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文章标题:探讨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程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引言在法律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法律沟通、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本文中,将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条件1. 律师资格要求: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办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需要具备执业资格,并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暂时停止执业的处罚。

2. 合规要求: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包括注册登记、合法取得办公场所等。

3. 资金实力: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以保障其正常运营和承担可能的赔付责任。

4. 法人资格: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三、程序1. 设立意向备案:主办律师需要向当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提交设立意向书和初步的工作计划。

2. 确定事务所名称:经备案通过后,需要确定事务所的名称并进行注册登记。

3. 办公场所备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需要向当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事务所的办公位置区域。

4. 提交申请材料:主办律师需准备完善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申请表、主办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所章程等。

四、申请材料1. 设立申请表: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主办律师基本情况、律所章程等内容。

2. 主办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主办律师具备执业资格。

3. 律所章程:详细说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

4. 办公场所证明:证明个人律师事务所拥有合法的办公位置区域。

5. 其他需要的材料:根据当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这也是为了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规范,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法律服务。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天津律师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通用功能分册)编制单位:北京易通昊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1. 界面介绍 (1)2. 系统登陆与退出 (2)2.1. 系统登陆 (2)2.2. 系统退出 (3)2.3. 修改密码 (3)3. 个人工作 (4)3.1. 个人日程 (4)3.2. 我的邮箱 (5)3.2.1. 写邮件 (5)3.2.2. 收邮件 (7)3.2.3. 转发邮件 (8)3.2.4. 回复邮件 (9)3.3. 通知公告 (10)3.3.1. 查看公告 (10)3.3.2. 发布公告 (11)4. 综合查询 (12)4.1. 律所信息查询 (12)4.2. 律师信息查询 (13)4.3. 法律法规信息查看 (13)1.界面介绍2.系统登陆与退出2.1.系统登陆系统登陆链接:/login。

打开此链接后,展示如下图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律协内部用户:用户名:个人姓名密码:123456专业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用户:用户名:委员会名称,例如,财务专门委员会的登陆名即为“财务专门委员会”密码:123456律工委用户:用户名:区名+“律工委”,例如,和平区律工委的登录名为“和平区律工委”密码:1234562.2.系统退出系统退出方式,可以直接关闭网页,或者点击右上角用户名位置退出,如下图:2.3.修改密码用户登陆后,点击右上角用户名位置,弹出下拉框,如下图:点击“修改密码”链接,弹出如下图,输入原密码、新密码和确认密码,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密码修改。

3.个人工作3.1.个人日程用户登陆后,点击“个人工作—日程”后,打开如下界面。

在左侧,填写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具体日程内容和重要级别,添加后,就可以在日历上对应日期位置上显示添加的日程信息。

3.2.我的邮箱用户登陆后,点击“个人工作—我的邮箱”后,打开如下界面。

3.2.1.写邮件点击“写邮件”,打开如下界面,收件人:点击“收件人”输入框,弹出选择发送人员对话框,如下图,可以按部门选择要发送的人员列表。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附件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附件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分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完整版
证明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律师执业证号
首次执业时间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家庭住址
承诺:本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的设立人条件,承诺出资为本人自有资金,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本表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年月日
原律师事务所证明
(1)律师原系我所(专职律师或合伙人);
(4)双方已解除聘用合同或经市司法局办理了退伙备案手续,同意其离所。
(律师事务所公章)主任签字:
年月日




起止时间
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类别
证明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律师执业证号
首次执业时间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家庭住址
承诺:本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本表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2)各类业务、档案、财务等事项均已交接完毕;
(3)不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
(4)双方已解除聘用合同或经市司法局办理了退伙备案手续,同意其离所。
(律师事务所公章)主任签字:
年月日




起止时间
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类别
证明人



姓名
性别
照片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10-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业⾃律。

第⼆章律师事务所的设⽴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律师个⼈设⽴或者由国家出资设⽴。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

第六条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应当是具有⼀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条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个⼈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民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行政审批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设立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章程》(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如下:
1. 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需满二年。

2. 律师事务所需拥有十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3. 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需在五十万元以上。

4. 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律师事务所不能受过纪律处分。

5. 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需在二名以上。

6. 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此外,还需要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呈报材料目录。

2.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 申请书。

4.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5. 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 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7.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最后,申请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设立分所。

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摘要:一、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二、专利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三、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步骤四、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正文:一、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专利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其次,专利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至少两名拥有专利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此外,设立专利律师事务所还需要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数额。

二、专利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专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和资格要求上有所区别。

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服务。

而专利律师事务所则专注于专利领域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维权等业务。

要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至少两名拥有专利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而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拥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三、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步骤成立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步骤如下:1.拟定名称、住所和章程:首先要确定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这些信息将在之后的申请过程中提交给相关部门。

2.准备相关材料:需要准备两名以上拥有专利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证明。

3.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等待审核。

4.审核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将批准设立专利律师事务所。

5.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可以领取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开始正式运营。

四、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专利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处理专利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专利申请:协助客户申请专利,包括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申请、跟踪专利申请进度等。

2.专利审查:对客户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专利维权:代理客户进行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专利咨询:为客户提供专利领域的法律咨询,帮助客户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事务所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书(实用版)目录1.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概述2.律师事务所证书的申请流程3.律师事务所证书的作用4.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5.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概述律师事务所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后,获得的证明其合法设立和执业的证书。

它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律师事务所证书的申请流程律师事务所要取得证书,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书、合伙人名单、律师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

2.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3.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律师事务所证书。

三、律师事务所证书的作用律师事务所证书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设立:持有证书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其已经通过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是合法设立的。

2.证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持有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合法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3.保护当事人权益:证书可以证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有助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律师事务所如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续期。

五、律师事务所证书的法律责任如果律师事务所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证书:1.律师事务所不再符合设立条件。

2.律师事务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律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书。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事务所证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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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

(见附件2)
4、合伙协议。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地址一般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与房产证地址为同一地址但表述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
7、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防伪标原件。

个人所应当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所应当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存档合同》或《存档证》上应载明存档方式(个人存档)和存档期限(提交材料时在存档期内);没有体现上述内容的,需要由人才中心另外开具《存档证明》对存档方式和存档期限予以明确(有效期为一个月)。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3、整套材料一式两份,一份返回区(县)司法局存入本所档案。

附件1:
附件2:(请下载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
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3:(请下载合伙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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