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步骤 - 天津司法行政信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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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地址一般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与房产证地址为同一地址但表述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或经营人出具的证明;产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请提供产权人授权书;住所应当具备独立办公条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防伪标原件。个人所应当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普通合伙所应当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或存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合同》或《存档证》上应载明存档方式(个人存档)和存档期限(提交材料时在存档期内);没有体现上述内容的,需要由人才中心另外开具《存档证明》对存档方式和存档期限予以明确(有效期为一个月)。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3、整套材料一式两份,一份返回区(县)司法局存入本所档案。附件1:

附件2:(请下载章程范本)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

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3:(请下载合伙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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