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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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京建发〔2021〕230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规范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联合验收各审批部门结合我市当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2日起,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并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至联合验收申报平台(网址:/)。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

三、本示范文本适用于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
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具体政策清单>和<北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7〕3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搭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统筹各主管部门验收内容纳入系统。

第七条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区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第八条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北京市 工程建设 联合验收 政策解读

北京市 工程建设 联合验收 政策解读

北京市工程建设联合验收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1. 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北京市的工程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联合验收办法》。

2. 该办法旨在统一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提高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二、政策内容1. 联合验收范围(1)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等。

(2)要求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2. 联合验收主体(1)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3)各相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联合验收工作。

3. 联合验收程序(1)编制验收申请书:项目业主单位需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召开联合验收会议: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参与验收的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会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

(3)出具验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联合验收会议的结果,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果和建议。

4. 联合验收标准(1)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2)重点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验收内容,严格把关每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意义1. 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通过联合验收,能够全面、细致地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 保障工程建设安全联合验收可以从全方位、多角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减少施工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住宅联合验收红头文件

住宅联合验收红头文件

住宅联合验收红头文件为有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提升企业获取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政策的透明度、清晰度、便捷度,为企业营造顺畅、高效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环境,提高企业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积极性,按照《北京市住宅联合验收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要求,现进一步明确竣工联合验收各办理环节和时限。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按照《北京市住宅联合验收办法》(京建法〔2020〕10号)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申请受理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全部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写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选择项目涉及的验收事项,上传综合告知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竣工图纸等材料,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各验收部门依职责分别对本部门的验收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意见和“受理通过”“不予受理”“补齐补正”结论。

受理时限为自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三、审查决定审批时限应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确定,低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审批时限为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7日,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项目审批时限为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15日。

审批时限中包含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和开展现场验收时间。

(一)确定现场验收时间自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第1日内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二)开展现场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验收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对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和结论。

现场验收时限应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确定。

低风险项目应于1日内完成,一般风险项目应于3日内完成,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项目应于7日内完成。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

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

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在我们身边涌现出来。

在建设过程中,各参与方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完成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相关事项。

联合验收前准备在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之前,各方需打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一步是各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文件、设计文件、设备材料的相关证明等,这些资料将对验收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步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各方需张贴标志,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这个环节还需要对施工质量和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明进行核对和检查。

最后,各方需要签署合同,明确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

同时,合同还应对建设项目的期限、验收范围、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的处理做出规定,以确保各方在验收过程中不会出现争议。

竣工联合验收过程竣工联合验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主要包括验收前准备、工程质量检查、设备齐全性检查、环保检查、安全检查和验收报告整理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所需要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因此各方在验收过程中需要耐心和细心,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一步是工程质量检查。

在这个环节中,各方需要对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结构、装饰、电气、给排水、通风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

第二步是设备齐全性检查。

各方需要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设备都进行一一检查,确保设备的齐全性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设备齐全性检查主要包括安装、调试、运行情况等方面。

第三步是环保检查。

建设项目完成后,环保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各方需要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纪律性、排放口的密封性、噪声轻重、污染物排放等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步是安全检查。

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安全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各方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事故不会出现。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

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一、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发放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建设单位综合承诺声明内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担任(工程项目名称)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我代表建设单位就本工程的相关事宜承诺及声明如下:我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和义务,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本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2.本工程已完成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且验收合格。

3.本工程已完成防雷设施检测,且检测报告合法、齐全、有效,检测结果合格。

4.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5.我单位聘请的第三方房产测绘机构在成果出具、申请审核及通过审核时点具备承揽该项目房产测绘工作的资质,签约及实际测绘的工作内容符合资质作业限额规定。

我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申报材料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保证测绘机构独立、客观的对该项目进行了面积测算,并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要求对成果进行了验收,对因使用成果引起的所有问题和后果承担责任。

房屋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且已销售的,成果所使用的共有部位分摊说明与房屋销售合同所附分摊内容完全一致。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完工报告: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自评估等信息。

2. 工程预验收:在提交完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提交验收申请: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同时,需提交验收事项对应的各项材料,如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等。

4. 联合验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主要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5. 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出具验收意见。

如果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流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

北京市联合竣工验收指南(2019版)

北京市联合竣工验收指南(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附件2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附件2
建设单位网上向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申报专项验收资料
规划国土部门:
1.《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3.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5.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

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第3号)和《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清府〔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项目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专项验收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五)城建档案验收可实行容缺办理。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意见;(六)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竣工联合验收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流程一、准备阶段。

这就像是要去参加一场大考试之前的复习准备一样。

建设单位得把相关的验收资料都整理好,这些资料可多啦,像工程竣工报告,这个报告就像是工程的一个总结书,告诉大家工程是怎么建起来的,有没有按照计划来。

还有规划许可证相关的材料,毕竟工程建设得符合规划要求呀。

各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资料也不能少,这就像是学生的作业一样,记录着工程的每一步是不是合格的。

二、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觉得自己准备得差不多了,就可以向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或者相关的牵头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的申请啦。

这就好比是跟老师说,“我复习好啦,我要考试啦”。

这个时候要把之前准备好的那些资料一并交上去哦。

而且呢,得说清楚工程的基本情况,像工程的规模、用途之类的。

三、确定验收时间和人员。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呀,就会像大家商量聚会时间一样,确定一个合适的验收时间。

这个时间得考虑到各个参与验收的部门和人员的安排呢。

参与验收的人员可不少,有建设部门的、规划部门的、消防部门的等等。

他们就像是不同科目的老师,各自负责检查工程不同方面的情况。

四、现场验收。

到了验收的时间啦,大家就都来到工程现场。

这就像是一场大检查开始了。

各个部门的人员开始根据自己的职责检查工程。

比如说,消防部门的人员就会到处查看消防设施有没有安装好,能不能正常使用,像消火栓有没有水呀,疏散通道有没有被堵住呀。

规划部门的人就会看看工程的实际建设是不是和规划图一样,有没有乱搭乱建的情况。

建设部门的人呢,就会检查工程的整体质量,墙砌得结实不结实,屋顶有没有漏水之类的。

五、问题反馈和整改。

要是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那可不能藏着掖着。

就像有错误就得改正一样。

验收人员会把问题详细地告诉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呢,就得像听话的乖孩子一样,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这个整改可不是随便弄弄就行的,得认认真真地把问题解决掉。

六、复查。

建设单位整改完了之后,就可以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啦。

这就像是重新交作业让老师检查一样。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控制要点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及控制要点内容提纲:一、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二、排定验收计划三、组织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及步骤四、工程组织五、竣工验收六、竣工备案所需资料、竣工验收所需必备的基本条件一实体、一证、一书、一资料、四个报告,五个认可文件,其他类资料共计14 项内容:一实体: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一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一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按51 规程整理)四个报告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4.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五个认可文件1.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认可文件2. 环保部门出具环保监测的认可文件3. 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列入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4.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认可文件5.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6. 其他:其他文件:节能备案; 竣工图;外立面照片等竣工验收流程流程名称:工程项目竣工验工流程表、排定验收计划项目验收计划(北京模板)备注:1、此项目验收计划依据北京工程验收经验编制的模板,从项目电梯验收,到完成竣工备案参考时间约为三个月时间。

各项目按照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编制。

2、验收流程、验收前提与验收重点在此为提示作用,各项目按照当地情况进行修改与完善。

3、项目在完成各项目验收计划后,由各部门经理,工程总监(外埠),项目总经理签认后进行上报。

三、组织各专项验收工作流程及步骤1、电梯验收:施工单位负责。

2、档案预验收:所需资料按51规程整理,详见附件。

3、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所需资料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它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验收内容。

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就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包括了建筑结构的验收。

在进行验收时,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材料、构造、承重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评定,以确保建筑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有足够的安全保障。

其次,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包括了建筑设备的验收。

建筑设备的验收主要包括了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这些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并保障建筑内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此外,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对建筑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建筑材料的验收主要包括了材料的质量、规格、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所选用的材料符合建筑设计要求,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最后,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对建筑工程的外观进行了规定。

建筑外观的验收主要包括了建筑立面、涂料、装饰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建筑外观的美观和整体风格符合设计要求。

总之,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都能够重视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好北京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

北京市建设⼯程竣⼯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北京市建设⼯程竣⼯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办理时限:7个⼯作⽇收费标准:不收费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29⽇北京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程建设项⽬审批制度改⾰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开展⼯程建设项⽬审批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动改⾰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程建设项⽬审批制度改⾰试点实施⽅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政审批流程改⾰的意见》(市规划国⼟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联合验收暂⾏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程竣⼯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步推进北京市建设⼯程竣⼯联合验收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政主管部门核发施⼯许可的建设项⽬,建设单位⾃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程竣⼯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登记;具备⼈防⼯程竣⼯验收条件;给⽔、排⽔、电⼒、燃⽓、供热按要求完⼯;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式:联合验收依托⽹络平台,实⾏全程⽹上办理;建设单位⽹上申请,建设⼯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件等规定,对⼯程项⽬进⾏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来⽔、排⽔、热⼒、燃⽓、电⼒等专业服务企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切换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端口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切换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端口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切换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端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京建发〔2020〕277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切换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端口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统一部署,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3号)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联验平台”)与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开发的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对接开展了相关工作。

目前,已完成两个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对接,实现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接件、受理、办结、反馈”四个环节依托在线平台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换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周五)18:00正式切换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的联验平台申报端口将同步关闭。

自此,新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需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切换之前已经在联验平台提交验收但未办结完成的项目仍在联验平台上完成审批、查看进度和结果文书。

二、适用范围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仍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上完成申报、审批、查看结果文书,其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通过在线平台完成。

三、主要流程建设单位可通过首都之窗(登录网址:/)进入在线平台或直接登录在线平台(网址:/)——使用法人一证通或口令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在线平台——选择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填报申请表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在线平台将全部资料传输至联验平台——审批部门登录联验平台开展审批,作出决定——联验平台将审批意见和结果文书传输至在线平台——建设单位登录在线平台查看审批结果、下载结果文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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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①人防工程专项施工方案;②图纸会审、设计 变更、洽商记录;③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物资 进场检验记录;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⑤混凝土 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⑥子分部、分 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⑦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 。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锅炉(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和 IC 卡,军队系统除外;②锅炉安装监 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④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和 IC 卡,军队系统除外;②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 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 3、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①三证合一的营 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 IC 卡,军队系统除 外;②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出厂合格证;④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 同,此合同限电梯)。 五、档案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检查建设单位的基建文件; 2、检查建设单位的监理文件; 3、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文件; 4、检查建设单位的竣工图。 各单位实施现场验收的具体内容,以各主管 单位的专项现场验收标准为准。 现场验收整改: 在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 业的帮助指导下,建设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单位或专 业服务企业提出的需要整改内容及时进行改进完 善,主动配合牵头单位、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 完成专项验收。原来已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结果继 续保留有效。 联合验收结论及使用: 待所有申请的专项验 收都合格通过后,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后续相关 手续。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 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 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所选择的各主管 部门在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其他专业服务企业 验收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内容: 1、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 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网上向主管部门上报资料: 一、向规划国土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建设项 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 (与《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 及附图);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 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5、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 绘技术报告书》; 6、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 (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 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 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 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向消防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在申报表中 “其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需在 1-100 之间选择一个 数字,作为备案项目抽签号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 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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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联合验收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 席令第 46 号)、《中共北京市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 府印发 < 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 的通知》(京发〔2017〕20 号)、《关于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 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 69 号)、《关于 印发 <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京建发 (2018) 第 118 号)。 适用范围: 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 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 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 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 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热按完工;道 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 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 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 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 享;主管部门依据各自验收标准,集中现场验收, 牵头部门统一确认。 办理部门: 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 设委,区住房建设委在市住房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 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交 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技监督部门、民防部门、 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 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9958345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可 登 录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官 方 网 站(www. )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 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填报相关信息,网上 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 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清单和各专项申 报验收清单上报相关资料。
一、规划国土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工程是否已竣工; 2、是否已投入使用; 3、建筑层数是否合规; 4、建筑立面是否合规,立面照片是否与现场 相符; 5、竣工建筑与竣工图纸及报规图纸是否一致, 建筑结构及各层平面布局是否有设计、施工变更, 变更是否会导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6、工程自身的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代征地 范围内,是否存在应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 7、项目自身的绿化用地及代征绿地和代征道 路用地等, 是否已经具备实施绿化或者道路的条件 ; 8、规划许可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及 公用服务设施是否已经建成; 9、规划许可要求的地上地下机动车位、非机 动车位是否均已落实,或已具备落实条件; 10、规划许可要求的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等是否已经落实; 11、 规划许可 (附件、 附图) 的现场公示情况; 12、其他需要在现场进行核验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上的有关要求。 二、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核实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 场抽样查看; 3、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宽度、 长度、 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4、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5、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6、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 试。 三、民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 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验收范围内人防工程无不完整防护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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