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养殖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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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养殖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郎溪县南漪湖水产养殖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交易待定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18年月日在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元每年,取得甲方位于“荡南湖”水面约3000 亩叁年期限的租赁权,甲方同意将水面租赁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叁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租期自标的交接之日起算)。

二、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共计元。

拍租成交后在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采取按年支付方式,即第一年租金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付清,以后年度租金须在每年月日之前付清,所付租金一次性付至县水产养殖场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三、承租保证金:伍万元,乙方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当日须一次性交至甲方指定账户,承租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标的物完好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全额退还(不计息),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物损坏或违约,则根据损坏程度及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相应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则由乙方于合同期满7日内一次付至县水产养殖场指定账户。

四、双方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渔业法》的规定而进行生产经营(如电捕器工具等)行为有权制止,维护正常的生产与经管秩序。

2、甲方拥有标的物绝对的处置权,如第三方主张权利则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在与周边地区发生纠纷时,甲方应协助处理,提供

有关证明资料。

3、乙方不得将标的物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自觉服从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同时要履行《安徽省湖泊管理条例》及郎溪县《河长制实施意见》、《安徽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水面现状及用途,一律不得种植水生物、吸砂以及其它非渔业行为。

5、乙方在从事养殖实行纯天然放养,合理利用承包水域,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药物、投饵用药,禁止使用人、畜粪便进行喂养,不得造成水域的水源污染。水质需满足《安徽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6、荡南湖下游三孔闸的管理权归地方政府水利管理部门,乙方须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

7、乙方在枯水期间(即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2月30日)湖内水位不得低于海拔高程9米(即湖内水深不低于1.5米),其他期间以郎溪县水务局相关规定为准。

8、承租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湖泊清底。

9、承包期间,乙方要保证养殖场其它范围内的用水和周边农田的用水,无论从事何种建设,不得影响“伍佰亩”大埂的安全。

10、乙方因经营需要建设用地,相关建筑物及构筑物等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进行。

五、租赁期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给相关单位。

六、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水面及其围埂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若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围埂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完好或给予出租人足额的经济补偿。发生围埂塌方等安全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出现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七、租赁期内,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之外,乙方要保持承租水面及其围埂等基础设施的完整,并承担汛期的防汛义务。

八、乙方承租后,在养殖前办理好相关手续,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水面及其围埂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标的现状。如养殖需改造、改变租赁标的的,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乙方经公开拍租未取得租赁权的,应保持租赁标的完好,甲方不承担承租人改造围埂等基础设施任何经济补偿。

十、协议解除之日,乙方需无条件将租赁水面交还甲方。在甲方确认围埂等基础设施完好且乙方已交清各项费用(含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承租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息。

十一、乙方在承租期间,若上游及周边生产厂家形成的污染源致荡南湖水面受严重影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的;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围埂等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致使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的;

3、乙方将租赁水面转租他方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等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竞得租赁权后未按本合同第二条内容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交纳当年水面承租金(不含保证金),如有不履行,甲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其交纳的竞租保证金。

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中止经营,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承租保证金及租金。

3、乙方在租赁期满及中途中止经营后,与甲方以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出现合同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承租保证金及租金。对乙方所欠甲方租金,甲方有权追偿。

5、租赁期内,发现乙方私自转租他方的,甲方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及交清当年租金及承租保证金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交付一日,甲方按竞拍最高应价的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租赁期满,乙方经重新竞拍未得到继续承租权的,乙方须立即无条件将租赁水面交付于甲方,否则,乙方应按重新竞拍的最高应价承担占用使用费,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交付一日,乙方按竞拍最高应价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

8、承租期满前,乙方在承租期内将自己投入的设备、财产等清理完交于甲方,如未清理的设备、财产将无条件归于甲方所有。

十四、如因政策性开发等政府相关行政行为或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因素,导致水面不能出租,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及征地拆迁办等政府机构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计收。

十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本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约地:郎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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