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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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粤府办[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

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林地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1、规范全省林地林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林权登记数据库。

2、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全面梳理和换发,确保所有证书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提高全省林地林权管理水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便民服务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林权所有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保护权益原则: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森林资源。

四、工作内容1、制定全省统一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2、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和换发。

3、建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查询。

4、对换发后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工作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

2、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3、收集整理资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现有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收集和整理。

4、审核换发证书:对收集整理后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换发证书。

5、建立数据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数据库。

6、公示公告:对换发后的林地林权证书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总结评估: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专业化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广州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

广州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

广州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进一步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渐建立,各项权能进一步明晰,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地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达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农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的目标,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内容(一)完善产权制度。

1.完善集体林权确权发证。

继续完善产权制度,做好集体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市各级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发〔2017〕163号)要求,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将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经营管理,努力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效益。

从2021年开始,在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转、林权融资抵押等事项时,原则上要凭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办理。

2.探索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在坚持集体林地林农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引导集体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粤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粤府办[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粤府办[2002]9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

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0
•【字号】粤办函[2011]583号
•【施行日期】2011.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粤办函〔2011〕5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林木声(副省长)
成员:罗欧(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耀光(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刘金生(省农业厅巡视员)
戴运龙(省财政厅副厅长)
涂高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联络员:谢自力(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处长)
邱立新(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
黄孟欣(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该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4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4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5〕4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为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国有林场培育和保护着最优质的森林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一些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不明晰,与周边村集体和群众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制约了国有林场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依法明晰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有利于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完整性,发挥国有林场服务社会、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从2015年9月开始,集中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主要任务如下:(一)积极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回头看”。

各地要对当前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摸底和核实。

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

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一、背景分析作为国家的生态关键地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在我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林权发证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林地的乱占乱用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

因此,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的主要目标是规范林权制度,确保林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建立健全的林权发证制度,确保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明确和合理分配。

2. 降低林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程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提高林权发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腐败和非法占地行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林地管理的信任。

4. 加强林地监管,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切实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

三、主要措施为了达成上述目标,2023年林权发证落实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林权发证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权属登记、审批和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两级林权发证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加强林权发证的信息化建设,建设林权发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林权发证的电子化办理。

提高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能力,提高林权发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林地进行评估和划定,确保林权发证的公正和合理性。

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审核和监管。

4. 开展林地权属的普查和登记工作,对林地的使用者进行摸底排查。

对符合条件的使用者进行登记和发证。

5. 加强林地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林地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林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权发证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共治林地的合力。

7. 加强对林地资源进行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功能。

加大对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力度,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12-3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林地林木依法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号公告——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号公告——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号公告——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号公告•【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粤府办[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四会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改革。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

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

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今年2月份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依法明晰和落实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对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林地林木合理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紧密结合新一轮绿化广东,切实抓好深化林改明晰产权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把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林地林木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发证质量,全面完成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都明确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就是对集体林地包括自留山、承包责任山、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包括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集体林场、联办林场)依法进行林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1月10日)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1月10日)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1月10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下同)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非家庭承包的林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第五条县级(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职责,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信息发布,监督管理林地林木产权流转交易、流转争议调解处理,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承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行政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文

精选行政辩论状经典范文引导语:行政辩论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今天,给大家带来几篇关于行政辩论状的精选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辩人(原审第三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长被辩论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因被辩论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辩论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辩论人依本案事实,提出辩论如下:(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辩论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实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辩论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辩论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确实权。

xx年XX 市XX试验区根据xx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那么,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根底,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根底上给本案辩论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辩论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辩论人土相村唇齿相依、严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辩论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辩论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辩论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辩论人经营管理,被辩论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点评:在农地流转这个大趋势下,不论是城乡建设用地
二、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案例: 各界关注住宅建设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问
题最早是在今年1月6日上海2011年住宅地块第一批土地拍 卖中,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到期后由出让 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四、换发证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审核登记(逐级审核)
本阶段重点:
1、认真仔细审核各种申请,主要是核实权属、四至界 限和面积。在核实镇与镇、村与村山林界限时,可参考国 土部门最近的国土详查资料;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的山 林界限的核定是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重点。 2、现场踏查四至界限。要求把所有四至界限都标在万 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而且毗陵双方都要在地形图上签名盖 章,予以确认,并填写《林权核查登记表》。 3、张榜公示。填写《林权登记公示表》,在林地所在 单位张榜公示,为期30天,公示期限内对林权主张有异议 的,按审核登记程序复查。 4、造册登记。 (三)颁发证书 (四)验收建档

点评:可能实现大幅降低房价的效果。但无论是“出让
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 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 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 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四、《土地管理法》修订新亮点

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和合法流转 权利 农地有条件入市 ,在法律层面迎来突破 允许集体土地流转,简化 作方案》及土地流转新形式的讲解
主讲老师 —— 张豫林 (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策划方案:/article/bgzj/chfa/Index.html]**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明晰林业产权关系,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加大投入,抵御风险,保护生态,强化服务”为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好配套改革,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本原则1、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

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森林质量,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权益平等原则。

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

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3、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稳定和连续性原则。

这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

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结合实际,有利管理,妥善解决。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防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4、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整体推进原则。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国宜林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以上。

1994年底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

下文是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

(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

(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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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 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 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 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案例: 某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约定之间约定耕地的
关于《英德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 作方案》及土地流转新形式的讲解
主讲老师 —— 张豫林 (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我市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存在的长期性
由于历史上确权、划界工作的粗放以及政策的多变, 造成土地山林纠纷不能得到最终解决,纠纷时间愈拖愈久。
( 二)处理的复杂性 既有过去工作差错、遗漏引起的,又有当地宗族势力
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而且毗陵双方都要在地形图上签名盖
章,予以确认,并填写《林权核查登记表》。

3、张榜公示。填写《林权登记公示表》,在林地所在
单位张榜公示,为期30天,公示期限内对林权主张有异议
的,按审核登记程序复查。

4、造册登记。
(三)颁发证书
(四)验收建档
土地流转新形式
一、集体土地上的公租房——而从长远来看,土地 私有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北京市海淀北坞率先试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
租赁房,既满足低收入者住房需求,又增加村民的财产收
入,还弥补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和土地的短缺,
真可谓“一石三鸟” 。
点评:在农地流转这个大趋势下,不论是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还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租赁房,都堪称有益尝试, 这当然并不否定对目前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的纠正。具体 而言,前者对中小城市或许更为合适,而后者更适合人口 聚集规模较大的一线城市。
农地有条件入市 ,在法律层面迎来突破 允许集体土地流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市
场配置
承包期限为十年,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物权法》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点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化,让农民吃定心丸。具有重
要意义: 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赋予土地承包 经营权排他效力,为征收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土地 流转。
四、《土地管理法》修订新亮点
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和合法流转 权利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并由财政给予 经费保障。
(二)建立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调处工作 落到实处。
(三)依法调处,确保案件的质量。
(四)尽快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摆脱过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无证可查的状况,在源头上遏制 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
(五)广泛疏通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解决土
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 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 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 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 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
地山林权属纠纷。
(六)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土地和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
工作方案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指导意见。
三、重点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
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
二、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案例: 各界关注住宅建设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问
题最早是在今年1月6日上海2011年住宅地块第一批土地拍 卖中,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到期后由出让 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点评:可能实现大幅降低房价的效果。但无论是“出让
抬头挑唆引起的,还有因山权、林权长期分离而导致管理 缺位引起的,从而导致处理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相当复杂
(三)后果的破坏性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会以夺取现有经济利益为直 接目的,从而造成土地山林资源的毁灭性、掠夺性破坏,
还常常因此引发集众械斗,影响社会稳定。
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四、换发证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审核登记(逐级审核)
本阶段重点:
1、认真仔细审核各种申请,主要是核实权属、四至界 限和面积。在核实镇与镇、村与村山林界限时,可参考国 土部门最近的国土详查资料;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的山 林界限的核定是林权登记换发工作的重点。

2、现场踏查四至界限。要求把所有四至界限都标在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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