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供水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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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溉供水合同书
甲方:漳河二干渠管理处周集管理段
乙方:
为了切实搞好灌溉管理,为灌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省政府第259号令、鄂价环资规【2011】157号及《漳河水库兴利调度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执行水费计收政策、确保渠道工程安全运行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省政府第259号令、鄂价环资规【2011】157号及《漳河水库兴利调度工作意见》的要求,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合同供水,定额管理。根据渠道工程安全状况和漳河水库水源情况适时调度流量,给乙方适当分配水量。
2、甲方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向乙方收取灌溉水费,若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水费,甲方可向乙方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3、甲方在供水能力受限时,优先满足实行“两部制”水价签订了灌溉合同的灌区用水单位。
(二)义务
甲方应加强渠道工程管理,做到安全供水,及时足量供水,做好水量的测算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提供供水服务。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灌溉供水的测流、计量,要求甲方及时、足额供水。
(二)义务
1、乙方按“两部制”水价执行灌溉水价,基本水费5元/亩,计量水价为6.6分/立方米。
2、乙方欠甲方历欠水费元,本年度承诺于月日前还历欠元。
3、乙方应按二干渠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同甲方做好二干渠的防汛工作。
三、灌溉面积核定、水量核定、水价、水费及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执行省政府第259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二)经乙方申报,甲方核实,乙方年度受益区有效灌溉面积为万亩。
(三)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漳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7号),核定漳河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为:基本水价5元/亩,用水定额370立方米/亩,计量水价具体标准:370立方米/亩(含)以下为3.3
分/立方米;370立方米/亩至500立方米/亩(含)为4.95分/立方米;500立方米/亩以上为6.6分/立方米。甲方应收取乙方基本水费万元,核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为万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
(四)计量交接及计量点约定
1、支渠以支渠口为计量点交接水量,其它小型涵闸以涵闸口为计量点交接。
2、分干渠以分干渠进口计量点交接水量,分干以内渠损为3%。
3、藤店陡坡水量交接以陡坡为计量点交接水量,计量点以下渠损为:川店3%、马山4%、八岭5%。
(五)乙方农业灌溉计量水量采取申报时预交,分级计算,水完钱清的方式结算,及时交纳给甲方。当期灌溉结束后,5日内为水费结算日,水费不结清,后期灌溉时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水。
四、其他事项
(一)乙方应按照漳河二干渠调度管理办法做好用水申报及退流工作,乙方向甲方申报计量口开、关闸门需提前48小时,增减流量也需提前48小时,甲方根据渠道水情确定乙方计量口开、关闸门及增减流量时刻,并通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灌溉、计量。
(二)二干渠进口流量低于5立方米/秒,按调度规程,不能进行灌溉,如乙方坚持单独供水,相应的渠损由乙方承担。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者渠堤出现险情造成损失的,计量口以上损失由甲方承担,计量口以下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及时组织劳力抢险,以便及时恢复供水。
(四)若乙方不执行合同约定,甲方可停止供水。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