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合集下载

彭玉堃法律案件(3篇)

彭玉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玉堃,男,45岁,湖北省武汉市人。

彭玉堃与妻子张晓梅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彭玉堃与张晓梅感情和睦,家庭生活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彭玉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晓梅离婚。

二、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彭玉堃与张晓梅的离婚纠纷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2. 侵权纠纷:彭玉堃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晓梅承担侵权责任。

3. 残疾人抚养问题:彭玉堃的女儿患有精神残疾,双方在女儿抚养、医疗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三、案件经过1. 离婚诉讼:彭玉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晓梅离婚。

张晓梅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财产分割: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

彭玉堃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车辆等,要求分割。

张晓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其婚前财产,要求重新评估。

3. 子女抚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分歧。

彭玉堃要求抚养儿子,张晓梅要求抚养女儿。

双方均表示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4. 侵权纠纷:彭玉堃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晓梅承担侵权责任。

张晓梅否认家庭暴力,认为彭玉堃的说法是无中生有。

5. 残疾人抚养问题:双方在女儿抚养、医疗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彭玉堃主张女儿应由其抚养,张晓梅则认为女儿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并要求彭玉堃承担女儿的医疗费用。

四、案件判决1. 离婚纠纷:法院认为,彭玉堃与张晓梅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双方离婚。

2. 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房屋归张晓梅所有,车辆归彭玉堃所有。

3. 子女抚养:法院认为,儿子由彭玉堃抚养,女儿由张晓梅抚养。

双方均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4. 侵权纠纷:法院认为,张晓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彭玉堃进行家庭暴力,驳回彭玉堃的侵权诉讼请求。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最新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1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共同体。

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为司法实务人员,拟从司法实务视野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一些探讨。

一、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

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从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状况看,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数字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

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然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

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3、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现实生活中违背夫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㈠》中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仅以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也鲜有当事人因违背忠实义务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

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研究

某, 在工作时 间驾驶 东风牌 自 卸车倒车 时, 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 责任 , 理由如下: . 1 王某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王某所受损害与行 . 门的张某撞伤 ,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 , 后尿道损伤 。 经法医鉴定, 结 为人的过错存在 因果关系 。3 王某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
某医疗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 权利不是其 固有权利 , 因而不能将之作为人格权理解, 只是这种权利
慰 金 10 0元 。 00 ‘
的实现受阻会影 响其他人格权 的实现, 因而可 以将之看作 具有人格权
这个案件是 一个 典型的间接侵 害夫妻关 系的侵权案件 。本案主 性质的权 利。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7 -2 1 0 .5 22 0 ) 50 20
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或 者仅仅作 为对主权利损害赔偿的加重赔偿情
节考虑。
关键词 配偶权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9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 偶的身份利益, 由权利人专属支配 , 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而 0
果为 : 因外伤致阴茎 勃起功 能障碍 。于是, 某以环境 卫生管理所为 张 被告起诉, 求赔偿各项损失 12 0 要 5 7 0元 , 同时张某之妻王某亦 以共同 原告身份诉至法 院, 主张 自己作 为张的合法妻子 , 丈夫因车祸丧失性
( ) 某 受侵 害 的是 配 偶 权 二 王
首先 , 审理本案 的法院认为侵权人徐某侵犯 的是王某健康权 中的 性权利, 笔者 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 当的 。 健康权是指公 民以其机体生 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 一起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 内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5 7
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试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问题

试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问题

许多国家 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 了配偶权 , 例如 : 法国民法典 》 2 2 、 2 3 《 第 1 条 第 1 条和第 25 1
条分 别规 定 了夫 妻 负相 互忠 实 、帮助 、救 援 和共 同 生活 义务 ,家庭 住 所应 设 在夫 妻 一致 选定 的处所 。《日
本民法典 》第 70条 、第 7 2 , 德 国民法典 》第 15 5 5条 《 33条到第 15 36条 、第 16 30条 , 瑞士民法典 》第 《 191 1 、第 19 、第 10条和第 12 5.6 条 6条 7 9 条均对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作 了明确规定。f 2
收 稿 日期 :20 0 9—0 5—0 8 作者简介 :陆宇佳 ( 9 5 ,女 ,江苏靖 江人 ,南 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 院 2 0 1 8 一) 0 7级 民商法学硕 士生 。

_ 7— 5
南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20 0 9年 第 3 期
二 、 间接 侵 害 婚 姻 关 系 的侵 权 行 为 一 般 问题 研 究
1 问题 的提 出 .
上述案例是我国第一起以婚姻关系的性利益受侵害为理由提起 的诉讼 。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 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颇有争议的权利。笔者认为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在夫妻双方之间发 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 、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从各国的立法来看 , 配偶权作 为一项基本身份权 , 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 1 夫妻姓名权 ; 2 住所决定权 ; 3 同居义务 ; () () () ( 贞操忠实义务 ; 5 4) ( )日常事务代理权 。… 配偶权不仅规定 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规范、约束着夫妻的 行为 , 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 ,而且配偶权还保障着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 全 、和谐 、幸福 。正是由于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生活 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作者:邬逸峰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9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救济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追究尚不完善,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家庭,法律有必要追究干扰婚姻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忠诚义务;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社会的显著进步和前卫婚姻观念的涌入改变了民众的生活观念,也为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提供了滋生土壤。

自媒体时代下,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人干涉他人婚姻的案件被广泛报道,引发社会对通奸配偶及第三人的大力声讨。

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应由法律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已然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保护婚姻关系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其次《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有关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案例的裁判可知,我国法律在保护婚姻关系时,追究的是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

但责任追究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等内容的规定上,当前立法仍存在一下几点不足:第一,责任承担主体仅限于过错方配偶,原则上没有赋予受害配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只能是重婚和婚外同居。

只有当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干扰已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受害配偶才能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一般的诸如偷情、卖淫、宿娼、一夜情等行为,并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间“忠诚义务”之规定原则而抽象,只具有宣誓性作用而不具备实际的法律约束力,在法律实务中所起作用极为有限。

二、法律调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制度构建倘若仅仅在道德上对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予以谴责,很难填补其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笔者认为,重婚、同居以外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对无过错配偶确实造成损害的,过错配偶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D.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______。

A.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C.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法定免责事由D.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3、下列属于法定物权的是______。

A.留置权B.抵押权C.地役权D.质权4、甲大学毕业,遂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乙。

但因为还有两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约定借用该电脑两个月。

甲交付电脑的方式是______。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现实交付D.指示交付5、下列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C.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财产内容D.凡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均由民法调整6、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7、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B.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只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C.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8、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9、下列关于放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方式也可以是默示方式B.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C.放弃继承权需由法院认定方可发生效力D.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随时可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10、下列对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19)鲁14民终4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个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庆昌;李渐【被告】马梦涛【本院观点】该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调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断案依据。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一审判决马梦涛不构成侵害李渐名誉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抚慰金500元是否正确。

一审认定马梦涛侵害李庆昌名誉权,马梦涛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的侵权手段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马梦涛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一审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1、李某申请本院调取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平公(恩城)受案字(2019)17号案卷,证明被上诉人不止对李某1构成名誉侵权,对上诉人李某也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本院依法予以调取,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李某1、李某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马某对上诉人李某造成了名誉侵权。

被上诉人对证据无异议。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破坏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配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是作为民事“权益”而非一种明确的“权利”存在的,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保护不足,最为明显的是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诉第三人的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受害配偶无法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内容其也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只能通过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对自己遭受侵害的配偶权进行损害赔偿的模式,是否是变相的对于受害配偶的双重打击,这一点不无疑问。

基于此有必要通过对现行法律做出修订或解释,支持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有积极和正面意义的。

与同居或重婚等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相比,通奸行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临时的,隐蔽的”[1],因而危害性也相对轻一些。

至于其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形式诸如同居等,首先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对于危害性相较而言更小的通奸行为倘若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则同居行为自不待言。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人与配偶一方以通奸的形式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并不仅仅是法律或是道德上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面甚广,包括“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各国(地区)规定,甚有差异,即在同一法律体系,学说判例亦时常改变立场,无确定不移之法则可资依循,又因个人价值判断掺杂其间,益增其复杂性。

”[2]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与大陆地区情况最为相近的就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同为中华民族,共同经历了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社会民风和一般民众的观念情感上都相差无几,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和理论研究,以期能得出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方法。

一、大陆地区的司法现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量存在,受害配偶对于自身受损权益也有着迫切的维护需求,但一方面基于我国现实基础和传统文化,认为配偶方与他人通奸的行为实为“家丑”,不可外扬,更不可通过法律途径公诸于众人面前,从而导致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受害方配偶大都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民间的这种‘私了’方式通常是暗中秘密地进行,民间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实行妨害婚姻关系损害赔偿的群众基础”[3];另一方面当协商不成或者未经协商受害人径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基层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受害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是此种情况不适用损害赔偿方式解决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盖因在我国现有之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婚姻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都没有明文规定。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方在知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行动或言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方干涉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被明确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决定责任的原则是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且其行为已经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不是夫妻双方的第三方,其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从行为内容上来看,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借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2.通过已婚方的亲密骚扰、留情等方式影响3.通过在夫妻双方之间散布谣言、夸大其词等方式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采取利用已婚一方狐狸尾巴、对方暗示等手段追求已婚一方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停止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3. 取消不当行为: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取消。

4. 其他责任: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损害,也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

在介绍了背景和侵权概念。

在分析了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干扰行为及其侵权性质,讨论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并进行了案例分析。

在界定了侵权责任,提出了加强保护婚姻关系合法权益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重视,加强对婚姻关系的保护,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干扰行为、侵权性质、侵权责任、赔偿、案例分析、侵权责任界定、保护婚姻关系、法律法规。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现象逐渐增多,给夫妻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痛苦。

第三人可能是婚姻中的外遇对象,也可能是通过各种手段来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的基石。

第三人的干涉不仅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也损害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寻求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解决途径。

本文将从第三人对婚姻关系的干扰行为、干扰行为的侵权性质、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赔偿的范围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剖析这一问题的本质,并探讨对婚姻关系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完善。

1.2 侵权概念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了对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等权益的侵犯。

而在婚姻关系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也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指的是他人越过婚姻双方,对夫妻之间的感情、信任、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干涉,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对财产权益的侵犯,对于婚姻关系的干扰行为同样构成了侵权。

第三人的干扰可能包括诱惑、破坏、制造谣言、插手夫妻间的矛盾等方式,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夫妻关系造成伤害,甚至导致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法律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处罚,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近三年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近三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聚焦近三年的民商法领域,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网络购物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商品描述不符,遂要求退货。

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手机虽已拆封,但并未影响其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李某货款。

启示: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确保商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背景:2018年,甲公司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公司需在一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启示: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以保障各方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员工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背景:2017年,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软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2024年春季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春季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含解析

2024年春季自考试00242民法学部分原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民事责任的是______。

A.交纳罚金B.吊销营业执照C.赔礼道歉D.没收违法所得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______。

A.生命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肖像权3、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出卖人某甲因保管不善,在交付之前将某乙购买的一幅字画毁损,为此,某甲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B.罗某一物二卖并与第二个买受人赵某完成了标的物交付,于此,第一买受人王某可基于其签订合同在先的事实,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C.孙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8月5日交车,出卖人8月8日交车时,孙某有权以对方交付迟延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D.受领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应强制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4、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质押的动产要移转占有,故质权人可以对出质物进行使用B.质权虽为担保物权,但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C.房屋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D.转质权和原质权法律效力相等,无先后区分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______。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B.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C.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D.按照遗嘱继承办理6、下列对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违反民事义务即应承担民事责任B.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C.民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D.违反法定义务才产生民事责任7、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交付定金与交付预付款都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B.定金与预付款均具有担保作用C.定金合同和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合同,均为实践性合同D.交付的定金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的交付则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情形8、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人侵权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人侵权行为

【导语】把⼯作当事业,把备考当⼯作考核,认真,是⼀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为了帮助⼤家成为备考⼩能⼿,为⼤家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侵权⾏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教唆帮助侵权⾏为 1、教唆帮助侵权⾏为同样属于共同侵权⾏为,只不过是共同侵权⾏为的⼀种特殊形态。

教唆⾏为是指利⽤⾔语对他⼈进⾏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从事某种侵权⾏为。

帮助⾏为是指通过⼀些具体⾏为,如提供⼯具、指⽰⽬标或⾔语激励等⽅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为的⼈。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唆或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情形下,教唆⼈、帮助⼈实际上是为了实现⾃⼰的⾮法⽬的,利⽤被教唆⼈、被帮助⼈的⾝体动作作为侵害他⼈权益的⼯具,此时应由教唆⼈或帮助⼈就被教唆⼈、被帮助⼈的加害⾏为负单独的侵权责任,类似于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此外,同样是为了保护⽆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即监护⼈有多少过错,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多⼤的责任。

⼆、共同危险⾏为 1、共同危险⾏为,⼜称“准共同侵权⾏为”,是指⼆⼈以上实施危及他⼈⼈⾝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险⾏为,仅是其中的⼀⼈或数⼈的⾏为实质上造成他⼈的损害,但⼜⽆法确定实际侵害⼈的情形。

例如,⼏个厨师在酒店厨房⾥吸烟且随地乱扔烟头,其后引致酒店着⽕,但却⽆法确定是由何⼈所扔烟头导致的⽕灾发⽣,这⼏个厨师乱扔烟头的⾏为就是共同危险⾏为。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婚姻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该条法律规定仅针对过错配偶提出,从侧面说明了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至今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民众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的谴责,这使得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现象频频发生,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借鉴境外对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态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责任承担范围和健全无过错配偶的取证制度。

此有利于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Research on Civil 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for Infringement of Spouse Rights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the divorce faul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but this law only appliesto the fault spouse, which from the side show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 liability. However,this law only applies to the wronged spouse, which means tha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need to bear civil2liability. Therefore, up to now, the public can only condemn the behavior of the third party violating the rightsof the spouse, which makes the phenomenon of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ing in the marriage of others happenfrequently,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harmony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drawing lessons from overseas attitudes and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spouse's rights,combin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and civil liability in China, the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of spouse's rights is defined as tort, the third party's liability scope is determined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system of no-fault spouse is improved.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perfection of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and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social harmony.【Key Words】 Spouse rights,Third party,Infringement,The civil liability,目录前言6一、第三者及配偶权概述7(一)第三者的概念和分类7(二)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7(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8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性质9(一)社会传统与公序良俗9(二)侵权法规范的目的9(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0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基本现状和法律不足12(一)基本现状121. 典型案例122. 判决分析12(二)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131.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132. 被侵权配偶取证困难133. 被侵权配偶的具体损害难以确定14四、域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立法借鉴15(一)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借鉴151. 香港、台湾支持以通奸为由提告152. 澳门支持过错配偶承担非财产责任15(二)国外相关立法借鉴161. 美国明确规定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162. 日本对侵犯配偶权的逐渐限制163. 德国原则上不认同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17五、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建议18(一)明文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181. 违法行为182. 主观过错1833. 损害事实194. 因果关系19(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范围201. 财产损害赔偿202. 精神损害赔偿203. 人身损害赔偿21(三)健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取证制度211. 规定被侵权配偶可获取证据的方式212. 授权被侵权配偶可调取相关证据21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5前言“配偶权”一词最先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

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一)婚姻关系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

【3】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侵害法律权利的案例分析(3篇)

侵害法律权利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0岁,个体工商户。

乙,女,28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经营一家服装店,乙则全职在家照顾孩子。

2021年,甲因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

为偿还债务,甲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乙对此事毫不知情。

2022年,乙发现甲隐瞒房产出售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因其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2. 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甲是否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售,未征求乙的意见,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甲未履行夫妻财产共有义务。

甲在出售房产时,未将此事告知乙,也未征求乙的意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共有义务的规定。

(2)甲侵害了乙的知情权。

乙作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有权了解房产的买卖情况。

甲未将房产出售一事告知乙,侵害了乙的知情权。

(3)甲侵害了乙的财产权益。

甲在出售房产时,未征求乙的意见,也未告知乙,导致乙无法行使对房产的处置权,侵害了乙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乙的合法权益。

2. 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返还房产。

甲应将出售的房产返还给乙,恢复乙对房产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

甲应赔偿乙因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升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承担诉讼费用。

甲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甲将出售的房产返还给乙,恢复乙对房产的合法权益。

2. 甲赔偿乙因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房产升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权利就是配偶权。

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就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也叫做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

另一种,就是本文要研究的侵权行为新类型——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为了说明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请先看一个案例。

20**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XX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力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这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就是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请求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
据,不应当支持。

但是对于直接受害人的赔偿可以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和过失,也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使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及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是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近10000元。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即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
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其中,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具备的违法性要件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健康权,另一方面则损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

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

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