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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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刘经涛刘志锐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大型企业选择将其全部房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这种综合、立体的投保模式不仅为其财产安全和经营风险提供了重要保障,也有利于企业在保险公司处争取到优惠的保费条款。火灾属于财产一切险中保险事故范畴,如果企业的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发生火灾,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对此种常见的保险追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在企业财产险火灾事故中,一般包含四方主体:

1、保险公司:为企业承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人。

2、企业: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货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仓储合同项下的存货人。

3、物流公司:与企业订立仓储合同,系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人,往往属于货代公司,自身并无仓库。

4、仓储公司:基于与物流公司的协议,实际保管企业货物的人。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常见交易结构:

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物流仓储合同,并将货物交物流公司保管。物流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货物实际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储公司的仓库之中。货物在仓库中遇火灾导致受损,企业基于财产一切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代为求偿权,再向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进行追偿。

此类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1、保险追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的追偿权可视为债权的

法定转让,其追偿得以被保险人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据。针对本文所涉交易而言,对于货物所遭受火灾损害,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同物流公司之间的仓储物流合同向物流承运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救济;或基于侵权法直接向负有保管货物安全的仓库经营者主张侵权救济。抑或保险人可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向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一并索赔,要求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这一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给付目的一致的,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代被保险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数个第三者分别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也可以提起共同诉讼。无疑,不真正连带责任救济模式对保险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

2、保管人对于仓储货物的保管不善问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即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自身的原因导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保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虽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无论如何,仓储货物是在保管人的仓库中遭遇火灾的,此时货物是在保管人的控制之下而非货主的控制之下。对于火灾的原因,保管人相比于货主更有能力加以证明(例如,一个管理良好的现代化仓库,应在各个角落安装24小时监控装置)。即使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火灾原因不明,仍不能免除保管人对于自身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将证明保管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到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或作为第三人的货主)身上,有违公

平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经验,但凡发生仓库火灾事故,仓库经营者都会存在一定违反消防管理技术规范的情形,这点将在后续的案例中体现。

H公司2011年大连某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案

2011年11月11日,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租的大连仓库发生特大火灾,持续约五小时,造成12000平方米的仓库完全坍塌、库内存放的包括H电器公司在内的约八个品牌的家用电器成品及促销物料全部烧毁,火灾损失预估逾亿元。

H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全部房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向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其中仅存货保险金额即达近数十亿元。H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产成品及促销物料的仓储和运输业务外包给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由其全面负责。据估计,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的H 电器公司产品在火灾中损失约4000万元。基于对中伦律师团队专业水准的信任,事发当日T财产保险公司即通知律师提前介入,为现场理赔及可能的追偿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经消防主管部门调查,该起火灾不属于电路起火、亦非用火作业引起,在现场起火点检出汽油成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属于保险事故。最终,T财产保险公司分六批将2500万元的理赔款在事发后四个月内全部向H电器公司支付完毕。

2012年7月19日,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中伦律师起诉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负有保管义务的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赔付2500万元。诉讼中,代理律师整理提交了五组28项近千页的证据。经过多次庭审和庭外协商,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与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由Z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T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1900余万元结案。至2013年1月,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焦点问题一:对于仓库失火Z公司是否构成保管不善。

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然排除了不可抗力等非保管人责任,但是也将事故原因指向了可能存在的纵火者。在这种情况

下,Z公司是否构成“保管不善”将成为争议核心。中伦律师团队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最终挖掘出对Z公司不利的证据。本案Z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在单库最大占地面积、最大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分隔材料、室内消火栓配置几方面均违反国标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本案火灾蔓延、所储存货物损失的发生,构成保管不善。根据失火仓库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记载仓库为戊类,根据国家标准,用途应为存储不燃烧物品,而本案货物(电器)属于可燃固体,应存储在丙类仓库中。这恰恰证明了Z公司明知仓库不符合要求,仍将H公司的货物置于其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正是因为律师团队执着、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强势证据证明Z公司保管不善,为本案和解奠定了基础。

焦点问题之二:关于黑电部分的合同是否约束Z公司。

关于黑电部分的物流合同系H公司的子公司在多年前同Z公司所签订,后H公司并购了某知名电器品牌K公司,并将该物流合同的相关资产并入K公司,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转让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即须经Z公司书面同意方得有效。虽然Z公司没有书面确认该合同债务的转让,但其与H公司的子公司K公司一直按照原合同履行。Z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抗辩,认为Z公司同H公司的子公司K 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T保险公司就黑电部分不得以合同为由提起追偿诉讼,应当以侵权为由另行起诉。显然,如果Z公司的观点获得法院的认可,案件就得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会严重影响追偿效率及T公司的合法利益。代理律师经过分析合同法中关于债权及债务的转让规则,坚持认为H公司的子公司签订的黑电部分的合同因并购K公司,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至K公司,而Z公司对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同意的,同意的形式就是Z公司和K公司在实际履行该黑电部分的合同。为证明该观点,代理律师多次联系H公司财务部门,查询了大量Z公司同K公司之间物流仓储费用的结算清单及发票,同所争议的黑电合同相互印证;同时,代理律师多次联系H公司的物流部门,几番努力下终于找到了Z公司同K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确认该补充协议是对原黑电合同的细化及补充,从而有效反驳了Z公司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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