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合集下载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为了满足工业、医疗、科研等各种领域对各种气体需求而建造的重要设施。

虽然这些气体带着诸多方便和经济效益,但它们也存在着极高的危险性。

因此,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基本内容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是一个很大的系统,由许多部件组成。

为确保安全,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局部设计及设备选择首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局部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由专业人士来实施。

局部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其性能、安全性、维护节省成本以及后期维护维修保证等多方面因素。

各类气瓶、气瓶架、阀门和检测设备等关键设备选型要合理,以确保其工作正常。

运输和储存气瓶运输和储存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输和储存涉及到气瓶的选择、包装、标记、贮存和搬运等方面。

这些都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来实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设施安全。

泄漏处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运行期间,极有可能会出现气体泄漏的情况。

泄漏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设备故障引起的。

这时候就需要及时处理泄漏,尽快将其消除,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安全教育正确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是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充分覆盖工作场所和设施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实施标准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标准。

以下是国家标准中与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相关的标准条款:1.GB/T 25379-2010 液化石油气用钢制气瓶2.GB 16735-2006 高压气瓶通则3.JB/T 6897-2010 工业气瓶缆绳4.GB/T 13543-2008 气瓶标记5.GB/T 28182-2011 气瓶检验6.GB 15605-2008 直立式多级气瓶群装气体系统总结因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工作涉及到工作人员、环境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所以实施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工作必须具有严格、规范、实用的特点。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的充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改装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第二条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具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条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其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更换。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第四条永久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严格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

第五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气瓶和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性质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要进一步检验的。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GBl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l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充装站职责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l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并建档案.4充装站基本条件4.1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4.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4.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4.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4.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器具。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氧气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篇范文)

氧气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篇范文)

氧气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氧气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氧气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充装前的检查气瓶在充装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检查,以防止一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气瓶投入充装,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400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2024年永久气体的充装安全技术(三篇)

2024年永久气体的充装安全技术(三篇)

2024年永久气体的充装安全技术(1)充装前的检查。

充装气体前对气瓶进行检查,可以消除或大大减少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气瓶爆炸事故:用氧气瓶、空气瓶充装可燃气体或用可燃气体气瓶充装氧气、空气;用低压瓶充装高压气体;气瓶存在严重缺陷或已过检验期限,甚至已经评定报废;瓶内混人有可能与所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的物质等。

(2)永久气体充装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气瓶允许装人气体的最大质量。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量确定的原则是:气瓶内气体的压力在基准温度(20℃)下应不超过其公称工作压力;在最高使用温度(60℃)下应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

(3)充装中的注意事项。

在气瓶充装过程中,须注意下列事项:①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

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②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a.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0.5%;b.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c.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

③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④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响动。

⑤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⑥充气过程中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3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

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⑦向气瓶内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八(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时间不应少于30min。

⑧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人空瓶进行充装。

⑨凡充装氧或强氧化性介质的人员,其手套、服装、工具等均不得沾有油脂,也不得使油脂沾染到阀门、管道、垫片等一切与氧气接触的装置物件上。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8)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12)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17)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TSG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

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

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气瓶记录档案要求

气瓶记录档案要求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914-2006)6.2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2年。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3. 3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 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3.4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査、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
2)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见附录D;
产品使用说明书。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13075-2016)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运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13591-2009)8.3充装单位应建立所充装乙炔瓶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应包栝乙炔瓶的原始资料、技术参数和历次充 装、检验实况等。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914-2006)6.1充气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每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气瓶充装前剩余气体是否与将要充装的气体相同、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是如何处理的、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11.3 若产品在制造单位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相关维修单位负责维修;若产品在保終期限以外,应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
11.4产品修复后,修复单位应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标识,注明维修完成时间井做好记录存档。
11 5 出厂文件
气瓶出厂应至少有下列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14194—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5383—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 50030--91 氧气站设汁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77--93 氢氧姑设计规范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DJ 140 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 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充装站职责
3.1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 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井出具合格证明。

3.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3.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井建档案。

4 充装站基本条件
4(1 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 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4.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
有害气体的设施。

4.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亢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器具。

4.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 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姑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5 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5.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5.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5.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6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l6的有关规定。

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1.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

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

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1.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6.1.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6.1.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1.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外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6.1.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和专用消防栓以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

6.2充装站设备及管道条件
6.2.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6.2.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J 235的规定。

6.2.3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联接件等不应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特别是能导致燃烧爆炸的材料。

6.2.4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6.2.5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6.2.6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 50030及GB 50177的规定。

6.2.7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6.2.8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6.2.9 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6.3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6.3.1 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 50058和GBJ 232的规定。

6.3.2 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遭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6.3.3 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6.4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6.4.1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2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3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6.4.4 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

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6.4.5 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6.4.6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4.7 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备有阻火器。

6.5 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l5383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