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司法监督铿锵行 ——全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威 的高 度 , 刻 认识 《 深 决议 》 重 大意 义 , 的 领 会 其 精 神 实质 , 强 责 任 感和 使命 感 , 增
抓 住 机 遇 , 极 进取 . 力开 创 诉 讼 监 督 积 努
作 为 促 进监 狱 机 关严 格 执 法 、 文 明执 法 的 重 要手 段 , 自觉 加强 了与 检 察机 关 的 沟通 , 制 定 了贯 彻 落 实 《 议 》接 受 检 并 决 、 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具 体 措 施 。
保贯彻《 决议》 工作落到实处 ”省委政 法 。
委 决 定 将 加强 和 改 进诉 讼 监 督 工 作作 为
2l O 0年 全 省政 法 工作 的 重 要 内容 , 年 在
础上 , 备部门根 据《 决议> 的要求 , 分别制 定 了贯彻落实《 决议》 的具体实施意见 。
省 法 院要 求 全 省 各级 法 院 依 法 、 面 、 全 主 动 、 自觉 地 接 受 检察 机 关 对 诉讼 活 动 的
自觉 、 主动 接 受 检察 机 关 的 法 律监 督 。 省
司 法 厅 ( 狱 管理 局 ) 监 将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2o  ̄ 9 2 o9 月 6日《 议 》 台 之后 , 决 出 省 人 大 常委 会 对 《 议 》 贯 彻 落实 工 作 决 的 高 度 重 视 ,将 其 列 为 2 1 0 0年 司 法 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 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书记 、 省 常 务副 主 任 闰丰 ,副 主 任王 琼 同志 分 别作
司 法 监 督 铿 锵 行
一
口马 力 李 雨 印
—
—
全省 贯彻 落 实 省 人 大 常 委会 《 于 加 强 人 民检 察 院对 诉 讼 活 关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
149社会治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罢免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系其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系《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等。
从监督对象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涉及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
实践中,司法监督相较成熟,行政监督工作开展起步较晚,且法律上历经被肯定、否定、限缩的历程,故在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层面均有所欠缺,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方面。
由此,检察机关开展行政监督,既受到人大的监督制约,同时亦需人大的支持。
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配合的逻辑证成第一,人大权力的至高性给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支持。
人大系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二者的关系系国家权力机关(位高者)对由其产生的机关(位低者)的赞同、鼓励,核心在于为位低者提供合法性支撑,即检察机关的职权源于人大立法权或决定权的赋予。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寓于监督之中,支持的内涵及于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
二是对国家机关开展有关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第二,人大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在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是实现二者衔接配合的前提条件。
从监督性质来看,人大监督是权力机关就关系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从宏观上、从权源上进行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具体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就事论事,依照法定的职权与法定的程序启动。
从监督对象来看,人大监督更具广泛性,其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情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象较为具体,限于法律明确授权。
监督方式上,人大监督方式更为丰富,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
发挥人大优势 加强司法监督——南阳市召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研讨会
情 况 的报 告 。 或者 由 “ 一府 两 院 ” 就 上一 次 常 委 会 的审 议 意 见 办理
情 况 在 下 一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反馈 落 实 情 况 的单 位 ,提 出批 评
或 予 以通 报 批评 , 期 重 新办 理 ; 限
据 各 工委 督 办 检 查 的情 况 ,组 织
人 大常 委会 主 任 卢展 工特 别要 求
人 大加 强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
从 实 际 出发 .确 定 人 大 司 法
守 《 督 法 》 坚持 党 的 领 导 , 监 , 不
越 俎 代 庖 : 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支
力 。” 天岑 建议 以法律 为依 据 , 李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对 办 理 认 真 、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具 体 办 理 审 议 意 见 , 时 了解 和掌 握 办 理 情 况 , 及 向 常委 会反 馈 。
加 强 跟 踪 监 督 。 常 委 会 可 根
时 、 效 明显 的 单位 通 报 表扬 ; 成 对
敷 衍 塞 责 、 办 理 不 认 真 或 不 及 时
高 . 取 执 法检 查 、 采 听取 专 项 工 作
责任 编 辑/ 白献 民
口部 门联 系 , 促 “ 府 两 院 ” 督 一 的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 按 照 审 议 意 见 规 定 的 办 理 时 限 ,选 择 适 当 时 间 , 有 重 点 地 听 取 办 理 工 作 进 展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深入 “ 府 两 院 ” 一
对拖 延 、 诿 或拒 不整 改 的单 位 , 推 可采 用 询 问 、 质询 、 定 问题 调 查 特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思路
人大监察司法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秉持以下工作思路:
1. 坚持依法履职。
人大监察司法委应立足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确保监察行动在法制框架内进行。
2. 坚持公正公平。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禁个人偏见和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工作。
3. 坚持精准监察。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将监察资源优先用于对司法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确保监察行动高效、精准。
4. 坚持问题导向。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聚焦司法领域的存在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5. 坚持加强协调。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推进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6. 坚持优化机制。
人大监察司法委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察工作的效能和专业水平,为司法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是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工作思路,只能供参考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金融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耕地保护、农业法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智慧农业发展等开展监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制度
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联动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是指各级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人大监督与政府、审计、监察等机关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协同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联动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人大联动监督的范围包括:(一)政府、审计、监察等机关的专项工作;(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人大联动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被监督对象的履行职责情况;(二)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三)被监督对象的问题整改情况;(四)被监督对象的政策执行效果;(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联动监督的机制和程序第六条建立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大联动监督工作。
第七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程序:(一)制定联动监督计划。
人大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制定联动监督计划,明确联动监督的具体事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联动监督。
人大根据联动监督计划,组织相关委室和人大代表开展联动监督工作。
(三)召开联动监督会议。
人大定期召开联动监督会议,听取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联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四)制发监督意见。
人大根据联动监督情况,制发监督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整改落实。
被监督对象根据人大监督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跟踪问效。
人大对被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四、协作与配合第八条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应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调、整改落实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人大司法监督的现状和对策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西方国家议会对司法权的制约机制,结合当前司法监督的现状,就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程序以及方式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1、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
我省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
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规范性。
程序不清晰、监督不规范是当前人大司法监督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无“法”对监督的对象、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人大监督随意性强、方式手段无定制、监督对象抵触、监督效果不理想等现象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异化成个人监督的现象在部分地方还时有发生。
3、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透过个案,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4、某些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
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个案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但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质,也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是人大赋予的,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简单地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绝对独立,对人大的监督存有抵制情绪,以各种借口排斥一切外来的监督和制约。
人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人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人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人大监督工作是中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监督行使权力的各级政府和其它机关,人大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和利益,推动政府高效有为地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为了做好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监督重点1. 经济领域: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推进企业改革、巩固扶贫成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管理。
2. 社会领域:增强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改革等领域的监督力度,确保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3. 政治领域:推动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改革,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二、监督措施1. 加强立法监督:制定或修改与当前重点事项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权力机构和公共机构的规定和限制。
2. 推进专题询问: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专题听证,以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或解决民生问题。
3. 实施视察检查:对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进行视察,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4. 推进立案审查:对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政府廉洁从政,推进社会治理。
三、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1. 拓宽信息渠道:发挥媒体和互联网在民主监察中的作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对人大代表和政府工作的监督。
2. 强化民主协商:加强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与政府的沟通协商,使其成为民主监察的重要渠道。
3. 推进专项调研:以监督需要为导向,在热点难点领域开展专题研究,为深入开展民主监察提供理论依据和实际参考。
总之,人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对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维护人民利益、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十分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需充分发挥各类监察主体的作用,加强沟通协商,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借力于民意、法律和信息等多重手段,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富国强的目标不断努力。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邢玉柱 漆 鹏 张 涛 应 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㊂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已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着力点㊂一㊁研究背景及法理渊源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国人大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结合各自法定职权职责,制定出台相应举措落实目标要求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也明确提出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称为 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拉开大幕㊂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闻令而动,迅速落实,从立案登记制㊁基本解决执行难㊁司法员额制㊁冤假错案纠正㊁错案终身追责制㊁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 上划” 去地方化”等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绩和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得到了正确维护和保障㊂国内法学理论家认为,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正义,这个正义是作为公平㊁公道的正义,是个案中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唯有在形式中才可能达到㊂这样的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受到司法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应当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精神的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个司法总目标,源于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仰之上,基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㊂因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㊁新需求㊂二㊁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现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式实施㊂2009年5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责任边界㊂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有以下7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㊁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㊂自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㊁法制化时期㊂但由于开展监督工作法律专业性极强,人大代表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仅局限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研,形式大于内容,不能有效深入,难以达到理想监督的审议效果,更不能有效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㊂(二)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可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监督目标导向不够明确㊂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㊁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㊁专题视察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㊁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㊁带有共性的类案问题㊂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人大开展监督67法治纵横司法职权和形式较多,但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定位㊂在监督法的规范下,人大司法监督如何破题,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是新时期地方人大一直在摸索破解的重要课题㊂二是司法监督权运用单一,监督 乏力”㊂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法已授权人大行使刚性权力,但地方人大普遍存在不敢启动罢免和撤职案,鲜有使用询问㊁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已然形成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缺乏力度的监督惯性㊂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大多都是指导性㊁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监督法配套程序法方面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司法监督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无奈地弱化司法监督工作㊂第二,从司法监督主体来看,司法工作具有繁杂㊁专业性强的特点,人大开展主动司法监督着力点不多,加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少且相关培训力度小㊁频次低,代表监督司法的整体履职能力水平较弱,导致代表委员参与听取审议㊁执法检查㊁视察司法相关监督工作,不敢深入,限于外围观察㊂第三,检察监督㊁律师制度建设支持力度弱㊂其表现为对具有监督司法个案职权的检察院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司法个案中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注度低㊂三是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监督力量建设不足㊂第一,人员匮乏,监督力量严重不足㊂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㊁人才匮乏等问题㊂据了解,重庆各区县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主要依托监察和法制委开展㊂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该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6人为兼职㊂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占比来看,41.2%的委员都为兼职委员,难以把主要时间㊁主要精力用于人大监督工作,影响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深不实的主要原因之一㊂第二,机构配置不统一,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设置不合理㊂在各地方人大机关中,行政性人才较多,专业性人才较少,法律专业性人才则更少㊂第三,司法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建设滞后㊂据查询相关数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政法代表占比为4.94%,代表结构亟待优化㊂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知识,要知法懂法,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工作㊂三、完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目标的提出,人大监督司法将与时俱进地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㊂(一)明确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定位,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确保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㊂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找准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局以及律师(界)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㊂用好七项职权,与时俱进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方式,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与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启动质询㊁专题询问等程序,群策群力挖掘代表智力资源做实类案监督工作㊂充分均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寓监督于支持的工作原则,支持公安㊁法院㊁检察院正确行使侦查权㊁审判权㊁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支持公检法 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对刑事司法个案准确有效依法行权,支持检察院对民事司法个案和行政司法个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其承担的法律辩护责任,充分保障提升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和司法安全感㊂(二)把握司法监督工作主攻方向,不断提升代表法律能力第一,确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和主攻方向,发挥好保障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间接监督作用㊂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集体行权,对司法法律制度监督总体性的㊁实体性的㊁程序性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慎使用行使特别问题调查㊁撤职权以及罢免权㊂第三,提升代表法律77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专业能力,积极开展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和司法监督工作能力,让代表熟悉掌握监督法和司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研㊁监督中发现问题并形成代表建议㊁议案的转化率和质量,逐步解决对司法不敢监督㊁不会监督㊁不善于监督的老问题㊂(三)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配套监督法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当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应尽快启动调研制定监督法等涉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性㊁配套性程序规定㊂如制定出台规范撤职案㊁质询案㊁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办法,注重7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和衔接以及程序上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人大的质询㊁罢免等处置的具体程序等㊂深刻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验,借助全国人大出台备案审查规定契机,突破主动审查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权威㊂(四)抓牢抓实司法人事任免监督,避免任免工作形式化无论是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都要恰当地落脚到人事监督之上㊂应当创新人事监督工作机制,改变在人事任免上素有的 橡皮图章”的形象,严把任前审核㊁任中评议和任后监督 三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实效㊂对于提请任命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民主评议㊁质询等形式,确保任命人员符合任职条件㊂拓宽履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开展司法人员履职评价制度㊂人大对其选举㊁任命的法官㊁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开展监督,对其工作作风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社会测评㊁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履职评价,甚至提出质询㊁质询案或提请罢免案㊂(五)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大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精兵强将的人大机关工作队伍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和经济㊁科技㊁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知识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㊂畅通立法㊁执法㊁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配齐配强人大队伍,形成人大与党委㊁政府干部的双向交流,疏通 出口”,严把 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上下互动㊁协调一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㊂(六)正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依法有力有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第一,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司法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更加关注司法制度建设㊁法律政策等宏观方面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加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法律制度监督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类案工作视察调研工作力度和频次㊂第二,寓监督于支持,加强对检察院㊁司法局㊁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其作为实现司法监督目标的工作着力点,保障检察院全面㊁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个案司法公平正义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司法局㊁律师承担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㊁辩护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㊂第三,创新执法检查工作形式,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㊁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㊁律师法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改革与法律的贯彻实施得到正确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官㊁检察官㊁司法局㊁律师的职责职权得到正确的保障实施㊂参考文献:[1]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6.[2]卢鸿福.类案监督让人大司法监督由虛变实[J].法治与社会,2017(12).[3]杨绍华,申小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㊁院长㊁首席大法官周强[J].求是,2013(16).[4]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J].政治与法律,2013(05).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张 波87。
人大开展监督的实施方案
人大开展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人大将开展监督的实施方案。
这一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人大将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这一监督体系将包括多种监督方式,如定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国家预算、进行专题询问等。
通过这些方式,人大将全面了解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其次,人大将加强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
这将包括加
大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
的问责力度,加强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考核力度等。
通过这些
措施,人大将有效提高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效果,确保他
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另外,人大还将推动监督工作的法治化。
这将包括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的法治化建设等。
通过这些举措,人大将确保监
督工作依法进行,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确保监督工作的科
学性和有效性。
最后,人大将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这将包括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整体设计等。
通过这些措施,人大将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到各方面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
总之,人大开展监督的实施方案将有助于提高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大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方案,推动其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1-03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及问题 • 原因分析 • 对策建议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 人大的基本职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监督渠道,让公众更方便地参与监督。
加强舆论监督
02
鼓励媒体积极报道和曝光法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
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培养公民意识
03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
公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实践探索
1 2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不尽如人意。
考核机制不健全
人大对法院的考核机制缺乏科学 性和全面性,过于注重审判效率 和质量,忽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 信力等方面。
追责问责不严格
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人大往往未能进行严格的追责问 责,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
操作层面
监督手段有限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手段相对单 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难
监督标准不统一
司法监督措施
司法监督措施司法监督措施:确保司法公正与安全引言:司法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司法实践,确保司法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一些重要的司法监督措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与安全,以及提高司法系统的效能。
一、透明化司法流程透明化司法流程是监督司法活动的关键。
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定期公布审判程序、判决结果等信息,让公众了解司法流程。
其次,设立独立的司法督察机构,监督法官和律师的行为,确保其遵守规范和职业道德。
此外,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录音、录像等,以便更好地记录和监督司法过程。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对司法监督至关重要。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包括法律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提升。
同时,建立严格的选拔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此外,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是确保司法活动合理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确保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建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如独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实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减少滥用权力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司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保障其享有辩护和诉讼权利。
其次,规范取证和证据保全程序,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及时发布审判结果和相关信息,倡导司法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五、加强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与沟通建立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与沟通机制,是司法监督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通过庭审公开、审判现场直播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增强对司法活动的信任。
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设立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司法监督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需要通过监督司法活动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因此,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司法监督的核心价值。
司法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司法行为是否公正、贯彻执行法律的精神。
司法监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而存在的,同时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方式。
因此,对于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制定配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行业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司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评,加强违法行为的惩处。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我们需要加强程序的规范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此外,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司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司法监督的配合:一、依法打击司法中的不正之风司法工作本应是公正的,但在现实中不乏有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位权力及职业特殊性质从中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当行为。
此时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
只有对司法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打击司法中的不正之风,为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才能让知识产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三、加强对环境污染等犯罪的司法监督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都有重要的影响。
在司法活动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等犯罪的打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环保意识的普及和强化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益的,只有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利益。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监督权,维护各级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的重要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开展监督司法有关工作。
不设专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处理监督司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适用本条例的司法机关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使司法职权。
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接受所在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省外司法机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执法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违法案件行使检察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也可以交由本级司法机关按照系统监督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处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建议其改正或者决定撤销。
扎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
代 会 期 间 , 《 督 法》 《 南省 把 监 和 河 ( 督法 ) 施办法》 监 实 印发 给 全 体
人大代表和 “ 府两 院” 一 负责 人 ,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提 供 制度 保 障
规 范 监督 行 为 ,确 保 监 督工 作 的程序 性 、公 开 性 、 实效 性是
作通 讯 》《 大公 报》 渠道 向社 、人 等
并 分 批参 加 全 国人 大 、省 人 大举 办 的培 训班 ;0 7年和 2 1 人 20 0 0年
开展工作 的 , 要用《 都 监督 法》 规
范 自己。
事 公开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 度 ,明确 规定常委会每年 的工作计划、 工
作 过程 、 工作 结 果 以及 重 大活 动 都 要通 过 电视 台、 网络 、 人 大 工 《
热 点 问题 。2 0 0 8年 , 人 大 常委 县 会 听取 了县政 府 关于城 区居 民饮
水情 况 的专项 报告 ,提 出 了扩建 第一 水 厂 、加快城 区供 水 管 网 改
研 掌握被 评议 单位 突 出 问题 的基 础上 , 织人 大代 表召 开询 问、 组 质
询 会议 ,让被 评议 单位 的主要 负 责人、 分管 负责人 、 承办 案件 的股
( )所 ( ) 室 、 队 负责 人 或 具 体 承 办
人, 面对 面答 复代 表提 出 问题 , 相
互 沟通 有关情 况 。 这样做 , 可以使
被评 议单 位 的工作 人 员吃透 代 表
人 大 常委 会 把 营造 良好 的舆 论 氛
大 家认 识 到 , 监督 法 》 是~ 部 规 《 范人 大 常 委会对 “ ~府 两 院 ” 施 实
监督的法律 , 促进“ 府两院 ” 是 一
人大联动监督督导方案
人大联动监督督导方案1.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政治的推进,人大联动监督在政府监督、资源配置、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大联动监督是指人大代表利用自身的权威身份和职能,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督导,促使政府和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将介绍人大联动监督的具体方案,包括目标、内容、执行方式等。
2.目标人大联动监督的目标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参与和监督,推动政府和行政机关加强工作,提高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滥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政府的形象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3.内容人大联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监督每年政府都要向人大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并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人大代表可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并监督政府履行职责和民生政策的落实情况。
政府在回应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应本着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3.2 重大政策的评估和监督人大代表有权对重大政策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就政策的实施效果、社会反响等提出建议。
政府应当对人大代表的评估结果认真对待,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
3.3 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督导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社会热点事件、公共事务等进行监督和督导。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人大代表的关切,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3.4 政府机关的日常监督人大代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包括行政效能、廉政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机关应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4.执行方式人大联动监督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4.1 提案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提出提案的方式,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
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司法监督
第三 , 突 出参 与的重点 。 人 大代表参 与司法监督 , 重 点应
关注 哪些 问题 呢? 笔者认 为应该是注 重 以提升监 督质量和 实
践 来看 , 当前 参与 的主要 形式 有 :一是参 加常 委会 组织 的 效 为 目的 , 着 眼于司法 工作 中群众 反 映强 烈 、 带有 共 性的 问
法监 督领域 的事项 ,形 成相 关建议 意见 ,提 请人 大及其 常
题, 理 性地 、 正确地行使 法律赋 予 的监督 司法 机关 的神 圣权
关 队伍建 设 、 思想作风建 设 、 业务 能力建设 、 质 量管理 制度 建 设、 贯彻 司法政 策等方 面。 对案件 办理 活动 , 重点应该 监督是 否做 到“ 不仅 要实现 公正 , 而且 必须 以看得 见 的方 式实现 公
正” , 坚 持 实体 与程 序并 重 ; 是 否做 到“ 阳光司 法” , 除法律 规
门情况 汇报及参 加座谈 ,实地走 访 司法机 关 ,查 阅卷 宗材 力 。 具体 而言 , 人大代表 参与 司法监督 , 应该 着重监 督司法机
意 见;三是 代表根 据平 时视 察和调 研所 了解 的情况 以及 日 !否做到 独立行使 司法权力 , 有效抵 制各种 干扰 , 秉公 司法 ; 是
执 法检查 和 听取 专项报 告前 的调 研 活动 ,包 括 听取相 关部
料 等 ;二是 由常委会统 一组 织到 司法机 关视 察或 调研 , 由 代表 形成 相关视察 和调 研报 告 ,或提 出相 关建议 、批评 和 常工 作 中所 接触和 所收 集 的人 民群 众反 映较 强 烈的涉及 司
读
者
2 0 1 3 年9 月3日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
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下列材料依法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材料;(二)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材料;(三)反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四)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材料;(五)反映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材料;(六)反映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违法行为的材料;(七)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材料;(八)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九)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的材料;(十)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二)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乡镇配合人大工作方案
乡镇配合人大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乡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单位,乡镇人大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负责履行决策、监督和代表职能。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推动乡镇人大履行职责,为实现乡镇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与措施1. 提高乡镇人大选举质量(1)加强选举管理,完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公开。
(2)加强选民教育,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和参与意识。
(3)加强候选人培训,提高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道德。
2. 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监督(1)建立健全代表联络制度,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与沟通。
(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切。
(3)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培训,提高代表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 加强乡镇人大立法工作(1)建立乡镇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明确立法职责分工和程序。
(2)加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提高立法质量和效能。
(3)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合理、科学的立法。
4. 推进乡镇人大决策制度改革(1)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明确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
(2)加强人大常委会主导工作,提高决策效果和执行力。
(3)加强决策结果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5.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建设(1)注重专业化建设,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乡镇人大工作。
(2)完善工作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和协同配合能力。
(3)加强人员培训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团队凝聚力。
三、预期效果与保障措施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乡镇人大选举质量,确保代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人民意愿。
2. 加强代表监督工作,提高社情民意的收集和分析能力。
3. 优化立法环境,促进乡镇法治建设。
4. 完善决策制度,提高乡镇人大的行政监督和决策能力。
5. 建设高效的乡镇人大工作机构。
为确保方案的实施,需要做好以下保障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正文:----------------------------------------------------------------------------------------------------------------------------------------------------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2009年7月30日岳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司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按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后监督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司法监督工作的内容:(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情况;(四)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司法监督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内司委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配合人大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精神,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和公正司(执)法能力水平。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配合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司法监督并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省、市人大工作会议对司法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容易发生的突出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举措,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执)法活动,大力提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
重点监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及防范冤假错案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司(执)法情况。
即社区矫正、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超越职权、随意执法以及其他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问题。
2.严格司(执)法情况。
即社区矫正、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办理案件,特别是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问题。
3.廉洁司(执)法情况。
即社区矫正、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吃馈赠、贪污受贿、以案谋私、权钱权色交易和其他违反纪律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5月)
1.参加省司法厅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深化司法监督和履职评议动员大会,并作表态发言。
2.根据省、市相关会议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重点研究抓好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问题,进行相关动员、部署和落实。
3.根据《2015年深化司法监督并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拟定工作实施方案。
4.印发《市司法局关于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和调研阶段(5月-7月)
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特点,对2013年以来,在社区矫正、律师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查找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我剖析,形成初步自查报告。
在5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调研组汇报并提交初步自查材料。
2.配合开展调研等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行,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征求意见、调研、检查等工作。
3.提升执法建设水平。
(1)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