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意识不断强化,监督内容和手段均不断创新,意在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逐步确立,主动畅通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获支持。作为监督者的地方人大和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对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意义的认识逐步深入,在工作目标上也基本达成共识。然而,较之日益深入的监督理念和为之所进行的大量实践,实际监督效果却远远不能与之匹配:地方人大监督检察工作,仍经常感觉抓不住重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专题,却发现地方人大并不太关注。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仍然是单向的,缺乏对对方的理解,最终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努力方向不能契合对接,出现错位,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该文反思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定位,提出要对接司法机关的监督需求,重构人大监督司法的功能结构和监督模式。这种关注对方实际的思路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只不过要求人大将司法机关的“监督需求”(实际应为“被监督需求”)作为改进监督的出发点,显然有些本末倒置。我们认为,在地方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中,人大是监督者,自然作为监督行为的发出者和主导方;而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应当成为监督行为的接受者和配合方。因此,本文在思考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问题时,将梳理人大监督需求的现实变化作为导向,并反思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现存问题,进而就改进工作提出可行性对策。
一、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实转向
(一)监督理念的转变与升级
1.从一般化监督到专业化监督。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形成了一道天然壁垒,致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很长时期内只能停留于表面,无法深入。为破解这一难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加强法制教育等。如,从201X年开始,全国各级人大先后组织了大规模、系统性的代表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和监督能力均有所提升,再加上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实践逐渐丰富,对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工作流程等有了更直观明了的认识,自然推动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向专业化、纵深化方向转变。
2.从单一的监督到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早期人大监督司法,被社会上误解为与司法机关唱对手戏,误认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严格对立的天平上,以致于监督者畏首畏尾、不敢作为,被监督者不愿接受、敬而远之。经过不断的实践和磨合,地方人大逐步将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付诸实践当中。201X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在河南、重庆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时,明确提出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问题导向、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等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的提出,不仅为新时期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对全面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得到重申和强化,标志着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监督与支持不可偏废的理念逐步确立。
(二)监督内容的转变与拓展
1.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个案监督曾是人大监督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理论上饱受争议的问题。从四个层面阐述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困境。可以说,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个案监督都不太行得通。201X年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并没有吸收个案监督。相较而言,类案监督不仅有利于节约人大监督成本,而且更利于从中发现司法办案的规律性特点及例外情形,进而挖掘司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各地人大更加倾向于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某一类型案件开展系统性监督。
2.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以往在司法工作实践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都普遍存在。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越来越多。大量事实也证明,程序操作上的不规范、不公正很容易损害实体正义,滋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人大监督司法逐步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也是规避自身在实体认定上的知识缺陷、找准监督切入点增强监督实效的一个利好转折。
(三)监督方式的改进与创新
1.从静态监督到动态监督。早期人大监督司法,多采取静态监督方式,搞专项检查、年底审议报告,缺乏跟踪长效监督,导致监督成为“一阵风”,难以落到实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逐渐将监督司法当作日常性、常态化、长效性工作来抓,在事后监督外也尝试引入了事前引导,从静态监督转变为动态监督,拓展了监督的时间广度。特别是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多止步于年底审议工作报告,《监督法》实施后,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变成一项经常性工作。
2.从柔性监督到刚柔并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中明确规定了六种监督司法的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实践中,各地人大常委会多采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较为温和、柔性的监督手段,而很少采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有些监督手段,如撤职罢免几乎未实际采用过。即便是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一些地方人大也基本很少行使否决权,“全票通过”屡见不鲜。然而,这种状况正在逐步转变。各地人大也在不断探索适合监督司法工作的更多监督手段和更为规范的监督机制,询问、质询等手段逐步被运用到监督司法工作中,否决权也不再束之高阁,如201X年沈阳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不过半未获市人大通过,成为全国首例,无独有偶,201X年,湖南衡阳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将历史重演。
(四)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动性增强
各级人大集体行使监督权,但不可忽略的是,人大代表是地方人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监督司法的能动性和参与度,直接关系监督的成效。“在人大监督的领域,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动性却能够对制度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的作用,这是由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以及人大代表在监督主体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只有真正实现代表的监督能动性才是人大监督制度真正运转起来的关键。”早期,由于个别地方人大运行过于行政化,使得监督沦为自上而下的组织安排,人大代表按照规定安排和设计到场参会,全程可能连一次发言的机会都没有,远远不能能动地参与监督。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人大代表的参与热情和监督能动性均有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