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演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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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校读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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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独特的地理环境、丰富的历史遗产以及特有的文化习俗吸引着无数游客前来观光。

在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是记录当时社会生活、农业生产、贸易往来等方方面面的重要文献,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

本文将从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出发,探讨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需要了解“中人”在明代徽州的含义。

在当时,徽州地区的农村中,常常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即“中人”制度。

所谓“中人”,即为土地拥有者聘请的临时工,通常是本地农民中的一部分,他们在勤劳劳作之余,可以通过参与其他家庭的劳动获得报酬。

这种劳动方式在当时社会中非常普遍,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记载也十分详细,其中包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报酬标准等。

通过研读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农村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经济关系。

我们需要探讨“中人”报酬对于研究明代徽州社会经济史和农村劳动制度的意义。

契约文书作为反映当时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的重要史料,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内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通过研究这些文书,我们可以了解当时农村劳动组织形式、劳动收入水平、土地所有制和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而深刻理解明代徽州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社会生活。

这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当时农村劳动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明代徽州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指出,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不仅具有历史意义,同时也对于今天的社会生活有着一定的启示。

虽然时代已经进步,农村社会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劳动关系、报酬标准等诸多问题仍然具有普遍性。

通过研究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普适价值的原则和规律,如公平、合理、调节、激励等,这些原则和规律对于今天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制度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历史、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影响。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地方之一,徽商更是这一地区的重要代表之一。

明代徽商以其商业活动和文化传承,为徽州地区的繁荣献上了很大的贡献。

在明代徽州的商业活动中,契约文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规定,为我们了解当时徽商经营活动及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资料。

本文将从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出发,探讨当时徽商的经济活动和社会背景。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中人”在徽州商业活动中的角色。

在明代徽州的商业经济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被称为“中人”。

相对于一般的商人,中人更多的是从事资金融通、商品贸易的中介活动。

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向商人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商人调节货物的交易流通,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在当时的商业经济中,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商业活动和经济流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们需要了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

在明代的商业活动中,契约文书是商人之间进行交易、合作的重要文件。

徽州的契约文书中,一般会对涉及到的各种职业的报酬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中人”的报酬。

根据文献记载,徽州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规定较为灵活,一般是以一定比例的货物或利润作为报酬。

一份明代徽州的契约文书中规定了“中人”的报酬为每百两货物中得利10两,或每百两货物中得利20两,并且对应的贴着名号、贴着偿还字据等报酬形式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可见,徽州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规定是相当细致和明确的。

那么,“中人”为什么会得到如此丰厚的报酬呢?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密不可分。

明代是我国经济繁荣的时期,特别是江南一带,商品经济十分发达。

而徽州地处交通要冲,加之有着独特的商业文化和传统,商业活动格外发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人”作为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中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商业活动中能够帮助商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推动商品的交易和流通,从而大大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从一张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看改朝换代中的封建土地制度

从一张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看改朝换代中的封建土地制度

卖 田税 契 文 凭 。其 件 年代 虽 不 久 远 . 但 每 给 新 契 纸 一 张 . 收 纸 价 一 元 . 册 在 掌 握 政 权 时 , 没 主 动 实 行 土 地 制 度 只 注 也
却 是 馆 藏 中 少 见 的 、 完 整 的 土 地 契 约 费 一 角 , 再 征 税 惟 此 项 办 法 以 民 国 改 革 ,反 而 三 令 五 申 保 护 地 主 阶 级 . 最 不 严 文 书 。 中 可 以 看 封 建 土 地 制 度 从 晚 三 年 一 月 底 ( 历 甲 寅 正 月 初 六 日 ) 从 阴 为 令 禁 止 贫 寿农 民 抗 租 斗 争 。中 山 先 生 尚 清 到 民 国 改 朝 换 代 的 历 史 印 迹 和 特 点 。 限 。逾 期 补 验 已 税 者 加 倍 征 收 纸 价 未 且 如 此 . 代 表 大 地 主 阶 级 利 益 的 袁 世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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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是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和徽商史的重要文献。

其中,对于中人的报酬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首先,什么是中人?中人,指的是可以翻译和书写文书的人,通常也有一些基本的计算能力。

在明代徽州,中人是比较稀缺的人才,较为富有的家庭可能会雇佣一些中人为家中的文案事务服务。

同时,中人也可以自己经营翻译和书写等业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收入。

那么,明代徽州的中人的报酬多少呢?根据《徽州县志》的记载,明代徽州的中人报酬虽然不是很高,但也不是很低。

据其中记载的一份带有明朝嘉靖二十年(1541年)年份的契约文书显示,一位中人在完成一些文书翻译、笔录等工作之后,可以获得4两银子的报酬。

另外,如果在雇佣中人时还需要提供住宿和食宿,那么这些费用也需要额外支付。

相比之下,当时一名工匠的工钱只有每日5分钱至1文钱的水平,而一名普通士兵的月薪也不过3两银子。

因此,中人在当时也算是一个相对高收入的职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人在当时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但他们并不是官方认可的官吏或者学士,因此他们的收入也没有官吏或者学士高。

同时,中人的身份也常常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中人不可以担任一些官方文案的撰写和审查工作。

因此,在当时的社会中,中人的职业和地位也是比较特殊的,需要综合考量才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认识。

总之,明代徽州中人的报酬虽然不算太高,但也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职业收入。

在翻译和书写等领域,中人还是比较受欢迎的,这也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因此,对于徽州社会经济史以及徽商史的研究者来说,中人这个职业的研究也是十分有价值的。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评介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评介

州契约文 书集 萃》 ( 以下 简称《 集萃》 ) 2 0 1 4年 1 2月由安徽 师 范大学出版社影印发行。 《 集萃》 共1 0册 ,
装帧典雅 , 印刷精 美, 所 影 印 的 契约 文 书 清晰 、 爽 目。
《 集萃》 特 色鲜 明 , 其收录 、 影 印 的徽 州文 书全 部 为 簿册 文 书 。 《 集 萃》 所 收 录 簿册 文 书主要 有赋 役 簿册 文 书 、 保 甲册 、 诉 讼 文案 誊 录 簿和 土地 买 卖抄 契 簿 等 几 种 类 型 。 其 中, 收 录 的赋 役 簿册 文 书最 多 ,
多为 白 契 , 当 属 于 民 间 文 书
《 集萃》 收 录、 影 印 的 簿册 文 书 , 既 有 独 立 成 册 的 簿册 , 也 有 同一 事 主 的 系列 簿 册 。 无论 是 独 立 成 册 的 簿册 , 还 是 系列 簿册 , 所记 事主集 中, 内容 完 整 , 具 有较 高的 学 术研 究 价值 。例 如 《 清 同治 元 年 黟
辞土 奈 墒表双 挑 披 又镘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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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0多年 田地 数 量 的 变化 中 , 考察 王鼎盛 户土地 总量的增 减与地价 变化的 关 系. 进 而 分 析 其 地 权 结
构 和 演 变趋 势 。再 如 《 明 清祁 门奇 峰 郑 氏 录 一公 祠 本 都 山地 田 契 录》 , 抄 录 了明 正德 二 年 ( 1 5 0 7 ) 至 清
康 熙三 十 六年 ( 1 6 9 7 ) 郑 氏 家族 购 买 土地 山产 的 契 约 文 书 , 前后 相 续 1 9 0年 时 间 。从 这 些 契 约 中既 可
以发 现 卖 主 出卖 土地 的原 因 , 也 可 以 对 土地 买卖 契 约 中的 土 地 数 量 、 价格 等进 行 统 计 , 考 察徽 州 乡村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地方,徽州契约文书是明代徽州地区流传下来的重要历史文物之一。

关于“中人”的契约文书中有关报酬的记录颇具特色。

明代徽州地区的“中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中介作用的人。

他们从事贸易、金融、药材、土地买卖等各种经济活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力量。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人们很难直接进行交易,于是就产生了“中人”这个中介角色。

根据《徽州县志·方志考》的记载,明代徽州地区的“中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报酬是很有规定的。

在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他们的报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货物形式给予报酬,另一种是以金钱形式给予报酬。

以货物形式给予报酬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契约文书中,常见的货物报酬有米、麦、豆、鸡蛋、鸭蛋、绢帛等。

这些货物往往是当地农产品,比如米麦豆类是主要的粮食作物,鸡蛋鸭蛋是富有的家禽产品,而绢帛则是当时的主要经济特产。

这些货物报酬的数量一般是以石、升、个等为单位,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有时“中人”还可以要求按照硬币形式支付货物报酬。

以金钱形式给予报酬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相应的记录。

比如在契约文书中出现了铜钱、白银等货币形式的报酬,这表明明代徽州地区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交换手段也相应地多样化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徽州契约文书中的报酬并不仅限于货物和金钱。

在一些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以劳务形式给予报酬。

比如在土地买卖的契约中,如果中人提供了相关的劳务,比如律师、徭役等,他就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主要以货物和金钱形式为主,其中以货物形式居多。

这不仅是当时徽州地区经济发展的表现,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交换方式的特点。

还可以看出“中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
陈学文
【期刊名称】《中国农史》
【年(卷),期】2002(21)3
【摘要】土地契约文书是封建时期土地买卖、地权转移、租佃关系等法定文书 ,是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重要文献。

保存在徽州地区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最多 ,类型也较齐全。

本选辑从数十张土地契约文书中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 2 0余张 ,时间跨度有数百年之长 ,绝大多数为珍贵的明代契约文书。

其中有田、地、山、塘、房基、山骨并苗、鱼塘、火儿屋等契约文书 ,还有再批、田骨田皮分割 ,复合契等特殊契约文书 ,对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史 ,农业经营体制、土地税制、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选辑者对一些契约文书所含的历史意义作了初步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总页数】13页(P47-59)
【关键词】明代;清代;徽州地区;土地契约文书;考释
【作者】陈学文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D926.13
【相关文献】
1.《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的词汇学价值 [J], 张丽;付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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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徽州契约文书词语释义商补——以《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为例 [J], 赵永明
5.徽州契约文书词语考释四则 [J], 李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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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7篇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7篇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7篇第1篇示例:明代徽州地区是中国古代商业繁荣的重要地区之一,以其独特的商业文化而闻名于世。

在明代徽商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往往会签订契约文书,其中关于“中人”的报酬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关于“中人”报酬的相关内容。

在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中人”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的人员。

这些中人可能是商贩、担保人、或者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人员。

在当时的商业社会中,徽州地区的商业活动频繁,商家之间的信任度不高,因此往往需要中人的介入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人的报酬则是根据他们在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做出的贡献来确定的。

在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中人的报酬通常是在签订契约时就确定好的。

这种做法旨在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因为中人的问题而产生纠纷。

在确定中人的报酬时,商家往往会考虑到中人在交易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所做出的贡献。

一般来说,中人的报酬通常是以货物或者金钱的形式支付的。

有时候,中人的报酬也可能包括一定比例的交易利润。

除了中人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中人的信誉和人脉关系也是确定其报酬的重要因素。

在商业社会中,信任度是非常珍贵的资源,而中人通常会通过自己的信誉和人脉关系来赢得商家的信任,从而获取更多的商机和报酬。

在确定中人的报酬时,商家往往会考虑到中人的信誉和人脉关系,以便更好地进行商业合作。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关于“中人”报酬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中人的报酬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促进商业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在明代徽州地区这样一个商业繁荣的地方,中人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报酬也是与之相适应的。

希望通过今天的探讨,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关于“中人”报酬的相关内容。

【字数不足,如果需要继续扩充请告知。

】第2篇示例: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所见到的“中人”报酬是徽州地区独有的一种契约制度。

在徽州,有一群被称为“中人”的特殊人群,他们不是地主,也不是佃户,而是一种居中地位的社会阶层。

论《徽州文书》的整理、出版及价值

论《徽州文书》的整理、出版及价值

论《徽州文书》的整理、出版及价值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徽州文书》系列丛书是由安徽大学刘伯山先生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发行,自2005年第一辑问世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好讯《徽州文书》计划出版十辑,每辑十卷,目前己出版五辑共50卷,书中所辑录的文书多是刘伯山先生的私家藏书,是其多年来不辞劳苦的深入徽州地区进行收集、抢救所得,为此先生可谓倾其所有。

刘伯山先生在他的《我与徽州文书的寻获(上)》中开头便提到了“抢救徽州文书,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j。

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意识地抢救徽州文书,基于自身就是徽州人这一有利形势,无数次深入大山,走访村民来抢救文书。

2001年,刘伯山先生将其多年所抢救收集来的徽州文书约1. 1万件悉数捐献给安徽大学,这一举动无不彰显了其“学术乃天下共器”的理念及宽大的胸怀。

2005年《徽州文书》第一辑由刘伯山先生将所收集来的分散、零碎的徽州文书以“归户性”为原则进行整理、考证、拍摄后进行影印出版。

随后,《徽州文书》第二辑、第三辑、第四辑、第五辑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陆续问世。

同时先生将其在对每一户文书的收集、考证过程中所历经的“传奇故事”,都以“寻获记”的形式记录在每辑的《徽州文书》当中,这些记录使得《徽州文书》中的影印文献资料更具鲜活力,赋予生命般更加璀璨《徽州文书》第一至五辑的陆续出版,都凝聚着编著者的心血和期望,希望这些徽州文书的公布,有助于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相关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方而的内容专题,也为徽学爱好者们提供了更加丰盛的学术筵席。

《徽州文书》的整理徽州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地区即县、祁门、黯县、绩溪、姿源、休宁六县所遗存的原始民间历史资料,是历史上的徽州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因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原始的字据、记录等,涉及到徽州地区人民生活的方方而而,因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历史久远,内容丰富,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等之后的“第五大发现”。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契名考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契名考校

①周绍泉: 《 徽州文书与徽学》《 研究100 ,历史 20 年第
1 。 期
②花山文艺 出版社 19 9 1年版 。
75
安徽 史学 20 年第 3 09 期
敬请同好、 方家指正。 本文以契约文书的编号顺序展开论
述。

山契为照。 其来脚契一时搜检未及 , 候后缴付 ” 等句。 从前 文我们可以判 断 ,陆钱五分 ” 山价钱 , 以前 的老契 “ 是卖 连 都要 找出来交 给受买人 , 以后 山 u l r6 m t h a eo H uz u 『 nn u C n r c Do u n s e t a i ds ot en m c f i ho 溉 i m o t t c me t a CHU a - a Xi o h n
(hn s e ate t im nU i r t Xa e 60 5 C ia C iee p r n, a e nv sy i n3 10 , hn ) D m X e i, m
Ab ta tHu h u M ie nu C nrc Do u ns c mpld b s r e e rh I s tt. a g Yu xn a d Z o sr c: i o l n im o t t c me t o i y Hit y R sac n tueW n — i z l a e o i n hu
《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契名考校
储 小 品
( 厦门大学 中文 系, 福建 厦 门 3 10 ) 60 5

要: 由中国社会科 学院历 史研 究所收藏整理 、 王钰欣 和周绍泉先 生主编的《 州千年 契约文书》 徽 为徽
学界提供 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 , 实属功德 无量 , 由于种种客观原 因, 周二位先生整理 契约文书的 然而 王、 过程 中, 立契人姓 名、 在 立契时间、 契约 内容等方面仍有些讹误 和不足之 处。 本文对这些错误和不足进行逐一考 校, 恢复徽 州契约文 书的本来 面貌 , 学研 究提供精确的文本。 为徽 关键词 :徽 9千年契约文书》契名 ; 《 1 ' 『 ; 考校 中图分类号 :2 7 1 0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6 5 (0 9 0— 0 5 0 1 0— 0 X 2 0 ) 07 — 5 3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所提到的“中人”报酬,是指中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所得到的报酬,通常是以货物或者金钱的形式支付。

首先,明代徽州商人之间的交易往往需要借助中间人,这是因为当时交通不便、信息
不畅,商人之间的往来也不够频繁,所以需要中间人来协助完成交易。

中间人作为商人和
买家之间的桥梁,承担着寻找买家、推销商品、协助议价等任务,其作用不可忽视。

在交易完成后,中间人会收取一定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中人”报酬。

这种报酬的
支付方式通常是以货物或者金钱的形式支付,具体内容通常会在交易合同中详细规定。

当时的徽州流通货币比较简单,主要有铜钱和银两。

对于大宗商品的交易,往往采用
铜钱支付;而对于高价值商品,如丝绸、茶叶等,则需要采用银两支付。

当然,在一些特
殊情况下,也会使用其他货币进行支付,如粮食、布匹等。

除了货币之外,中间人的报酬还可以是实物,例如粮米、布匹等。

这一般是在交易货
物比较昂贵、买家支出较大的情况下使用,以提高买家对中间人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的来说,明代徽州的“中人”报酬主要以货物或者金钱的形式支付,内容和方式都
需要在交易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同时,中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
保证交易顺利完成的同时也应获得应有的报酬。

试论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钱类词语研究

试论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钱类词语研究

试论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钱类词语研究作者:黄自然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3期摘要:徽州契约文书语言因其“同时”性、口语化、时间跨度大等特征而具有极高的语料价值。

通过对各时期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钱类词语的进行系统搜集和整理,研究其构成类型、构成特点、使用方式和演变历程,有利于深化徽州契约文书的语词研究,亦可为徽州文书档案中方言词语的考释和现代徽州方言词语的溯源提供依据。

关键词: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格类词语中图分类号:I20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2一、徽州契约文书价值、价钱类词语研究价值及研究现状(一)徽州契约文书具有极高的语料价值和语言学研究价值徽州契约文书记录了宋至民国时期徽州地区下层百姓的各种交易情况,具有数量多、范围广、“同时”性、口语化、时间跨度大等特点。

[1]据《徽州文书档案》一书记录,“现存世的徽州文书档案数量当不少于30万件”。

[2]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徽州契约文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历史、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层面,对记录契约内容的语言文字的研究仍较为薄弱。

[3]徽州契约文书在时间上跨越宋、元、明、清、民国近千年历史,是记录中古汉语到近代汉语发展演变过程的重要材料,其语料价值特别明显。

明清徽州契约文书中含有大量的方言词、口语词,具有重要的词汇学、方言学、辞书学价值。

因此,从语言学角度对徽州契约文书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类义词”为切入点,有利于徽州契约文书语词研究的深入对徽州契约文书用字、词语展开具体研究的学者主要有方孝坤、储小旵和张丽等。

方孝坤对徽州古文书中的俗字的成因、研究价值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主要成果有《徽州古文书中的俗字》[4]、《徽州古文书词语考释》[5]、《徽州文书中的人名用字》[6]、《徽州俗字例释》[7]和《徽州文书俗字研究》[8]等。

储小旵、张丽对徽州契约文书中的某些具有代表性的词语(如方言俗语词)进行了系列的考释与研究,并就《汉语大辞典》相应词条或义项收录情况提出建议。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地区,也是明朝时期的一个经济繁荣区域。

在徽州地区,传统的契约文书如《神堂中人合同》等也被广泛使用。

其中,关于“中人”报酬的部分尤其值得注意。

下面将介绍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的具体情况。

“中人”是指传统徽州地区的一种工匠职业,主要负责某些特定技艺的从事者,如陶匠、石匠、纹铜师、制造木雕等。

在徽州地区,中人的工艺技能非常高超,他们能够制造出许多美丽的工艺品,受到了很多人的欣赏和赞赏。

因此,在徽州地区中人的职业也是非常受尊重的。

在徽州地区,中人通常是跟随某个庄家或工坊长工作的。

他们会按照双方之间事先约定的一定报酬来从事制造工作。

具体来讲,中人的报酬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醴水费”,另一部分是“工钱”。

其中,“醴水费”是指庄家或工坊长为中人提供的生活费用,用于购买中人需要的饮食和其他生活物品。

一般情况下,这笔费用会每十八天向中人支付一次。

而“工钱”则是指中人从事制造工作所得的报酬,这一部分的支付方式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古代社会中,契约文书往往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

因此,在徽州地区,关于中人报酬的契约文书也非常重要。

据了解,神堂中人的合同书及其他的徽州契约文书都会详细地记载中人的报酬情况。

例如在《神堂中人合同》中,中人的工钱部分是按照数量或质量来计算的,同时还要按照所制作工艺品的总价值来给予相应的报酬。

此外,在徽州地区中人报酬的另一个特点是,中人一般不会接受现金作为报酬。

相反,他们会选择一种叫做“银耳”的特殊货币作为报酬。

银耳是徽州地区很早期的一种货币,以银制成,其形状类似于现代的耳环。

中人得到银耳后,可以在当地的银庄兑换成现金。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的地方。

徽州百姓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契约文书制度,其中对于"中人"报酬的约定尤为引人注目。

在徽州契约文书中,"中人"报酬是指农业生产中由东西两厢合作的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奖励制度,同时也揭示了明代徽州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经济状况。

"中人"报酬的实际意义是在农业生产中,由东西两厢合作的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在生产中的帮助提供报酬,以此促进互助合作,使农业生产达到最大的效益。

从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在"中人"报酬中,东西两厢合作的成员之间的报酬有着严格的比例和约定,一方的劳动和帮助是应得到另一方帮助和报酬的,这种互助合作的精神在徽州契约文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这种互助合作的精神是徽州人民深厚的农耕文化的产物,也反映了明代徽州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徽州契约文书中所记录的"中人"报酬,不仅是一种生产关系的约定,更是一种信义的保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中人"报酬的约定,徽州人民在农业生产中形成了一种共赢的局面,使得生产关系更加稳定,社会秩序更加安定,这也为徽州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徽州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中人"报酬不仅仅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同样也在其他生产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手工业、商业还是其它方面,徽州人民都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互助合作制度。

这种互助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得徽州社会得以繁荣与发展。

"中人"报酬的实施也反映了明代徽州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社会经济状况。

徽州契约文书中所记录的"中人"报酬,充分体现了徽州社会中的阶层关系和社会分工,同时也揭示了当时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状况。

通过"中人"报酬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明代徽州社会的生产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充满活力的。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明代徽州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商贸重镇,也是一代商业繁荣的见证者。

在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所见的“中人”报酬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的“中人”报酬展开阐述,揭示当时商业活动中的一些特点和规律。

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中人”?在明代徽州的商业活动中,中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充当中间人、调解人或者见证人的角色。

他们可以是商贩、仲裁者、银行家等,他们的存在使得交易更为便捷和公正。

明代徽州的契约文书中,对“中人”报酬的记载相当丰富。

一般来说,中人的报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收取报酬,另一种是按照固定金额收取报酬。

这两种形式各有千秋,根据具体的商业活动和中人的作用来定。

按照交易金额的比例收取报酬,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

在明代徽州的契约文书中,常见的比例是按照交易金额的1%到3%进行收取。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与交易金额挂钩,能够保证中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同时也能够激励中人为了客户谨慎行事,尽心尽责地完成交易。

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会使得交易成本增加,甚至导致交易的失败。

在确定比例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固定金额收取报酬。

在明代徽州的契约文书中,也有一些记载了这种情况。

一般来说,这种形式的报酬金额会在签订契约时就确定下来,不随交易金额的变化而变化。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不会因交易金额的变化而带来不确定性,对于一些稳定的交易活动来说,比较适用。

也有可能导致中人缺乏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报酬形式,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

在一些契约中还记录了中人在完成交易后,客户给予的额外酬谢。

这种酬谢并不是固定的报酬,而是客户出于感激或者感情因素而给予的报酬,多数情况下并不在契约中规定,而是由客户自行决定给予的。

这种情况表明,中人在明代徽州的商业活动中,不仅仅是为了谋取利益,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关系。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报酬
明代徽州契约文书中,经常提到“中人”这个词语。

所谓“中人”,指的是双方雇佣
的代理人或中介人。

一般来说,“中人”在契约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可以为雇佣方
和被雇佣方之间提供信息、协调沟通、保证契约的执行等。

在徽州,为了保证契约的质量,常常需要聘请“中人”来协助制定契约、保证契约的
执行,并且为其付出一定的报酬。

那么,“中人”的报酬是怎样的呢?
从文书中可以看出,“中人”的报酬多样化,一般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

现金方面,一般是按照契约项下所规定的奖励金额进行支付,如合同规定的悬赏金额、索赔金额
等等。

另外,如果是“中人”参与契约的制定和谈判,他们也可以和双方协商下达一定的
报酬标准。

除了现金报酬,实物方面也有很多种类。

一般来说,实物报酬以契约双方所生产的商
品为主。

例如,某些契约中规定可以拨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中人”报酬。

此外,也有契
约规定需交给“中人”一定数量的石材、油漆、耕牛等。

在明代徽州,由于经济形势复杂,实物报酬的方式也有所变化。

有时,“中人”的报
酬也会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转让。

例如,在某些契约中,双方会同意将自己的房屋或土地
作为“中人”的报酬。

总的来说,在明代徽州,作为契约中的“中人”,他们所得到的报酬都是比较实际和
现实的。

不仅可以通过现金的形式直接获得报酬,还可以获得一些物质实物来满足日常生
活的需要。

这也反映了当时农业社会的特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与土地、物资等密不可分,因此将这些实物用作契约中的报酬方式是一种比较自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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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演进探析摘要: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

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通过类举宋、元、明清各时期徽州契约文书,对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的演进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徽州契约文书;土地契约;契约格式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66-02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

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

目前所发现的最早的徽州文书为南宋时期的,最晚的是1949年,前后延续700多年。

涉及内容几乎包含了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各个领域。

本文选取徽州契约文书中具有很大代表性的土地交易契约,对其内容与形式演进进行初步探析。

一、宋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现存最早的徽州契约文书即为宋代。

这一时期也是我国传统民事契约走向标准化时期。

北宋太宗大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疏指出:“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

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

”现将收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的《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方伯淳卖山赤契》过录如下:口口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账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夏(下)地五号计五步,东止(至)方思义自地,西止(至)领(岭)及方文瑞山,北止(至)田■,南止(至)尖。

今将前项山地并地内一应等物,尽行出断卖与李四登仕名下。

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

其钱当日交收足讫,契后别不立领,只此随契交足讫。

今从出卖之后,一任管产人永远收苗为业。

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之当,不涉受产(人)之事。

今恐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照。

咸淳三年三月十二日方伯淳(押)母亲(花押)汪氏显见交钱人李仲(押)契约中所载“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为南宋时期特有的纸币会子。

这种纸币自绍兴三十年(1160)“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之后,共发行十八界。

山、地计量单位用亩、角、步。

田土之上、中、下,写作“尚、忠、夏”,还有“领”通“岭”,“零”通“令”,“止”通“至”等,这些用语都是宋契中的习惯。

二、元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现存面世的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数量不多,行文格式基本上沿袭宋代,内容上也与宋代契约相似。

在“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上也同于宋契。

元契中的上、中、下地,也沿袭宋时习惯用同音字“尚、忠、夏”代替,以避免涂改。

这是由于这些字属关键字,关系到地亩等级。

现将收藏于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的《至元四年(1338年)祁门县郑定孙卖山地赤契》过录如下:拾伍都陆保黄龙源郑定郎与兄荣郎、伯大青公,共有□山地□段,俱坐落本都第壹段叁保想思坑,土名林家山,计山壹拾玖亩叁角。

元(原)系与字壹百贰拾壹号、壹百贰拾贰号,经理系木字壹仟贰佰捌拾壹号。

东至林家山坞心,抵郑思聪山,进直至坳,出至郑廷芳田末,上垄分水,抵郑秀山,下至双坑口,西至田,随山脚直进■头芦树垄,抵郑明山,上至降。

南至双坞口田,北至大降。

第贰段陆保斜坑源,土名砂弯张二坑,夏(下)山柒亩,元(原)系据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陆拾肆号。

东至大降,西至大坑,南至乾坑,进中小垄分水,抵郑一举山,上至降,北至张二坞心,抵郑一德山,从坡心直上至降。

第叁段陆保黄龙源,土名臼舍坞,夏(下)山壹拾陆亩,元(原)系盘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贰佰柒拾伍号。

东至大降,西至大坑,进从生坟坞口前头,上至□分水,上至大尖,南至臼舍坞心,进半坞转上至降,北至大尖。

其前项壹拾贰至内山地,肆分中定孙合得壹分。

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壹拾贰至内合得山地,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人郑廷芳明(名)下为主。

面议时直(值)中统价钞贰佰贯文,其钞当日交足。

其山地未卖已(以)前,与它(他)人即无交易。

如有交加(易)一切不明,并定孙自行支当,不涉买主之事。

今人无凭,立此卖契为用者。

至元四年十二月初□日郑定孙(押)契依口代书人黄季卿(押)元契中,土地交易支付货币大多数为中统宝钞。

这是中统元年(1260)发行的以银为本位的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

全国通用,与银并存流通。

至元二十四年(1287),朝廷又改订钞法,印行新钞至元通行宝钞,又称至元宝钞,与中统钞并行。

武宗至大二年(1309),又印行面额较大的至大银钞。

其后,中统钞时废时用,一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十一月,又印造新的中统交钞。

终元之世,中统元宝交钞是朝廷发行和通用的主要纸币,各种支付和计算均以之为准。

元契中也有很多通用字,如“元”通“原”,“以”通“已”,“明”通“名”,“直”通“值”,“知”通“之”,“平”通“评”等。

三、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契约文书明清时期,契约广泛存在于徽州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

现存于世的徽州契约大多为这一时期的。

现选取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的几件契约抄录如下:1.《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十西都七保汪牙保承租有山壹片,坐落七保金坑源大坞一千一百卅八号,□□亩。

其山东至大丘田随小陇上至降,西方初原,南至降,北至坑。

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并苗,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人李原清名下,面议价钞陆贯文。

其钞当日交足,其山一听买人长养杉苗,永远管业,本家并无言说。

其山未卖之先即不情与家外人交易。

如有家外人占拦及重复交易,四至不明并是卖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

今恐无凭,立此文契备用。

洪武贰十陆年十月廿二日出卖人汪牙保(押)依口代书人李仁杰(押)(后朱批大吉利三字)2.《崇祯七年(1634年)胡天照、胡原阜卖地赤契》十四都立卖契人胡天照同侄孙胡原阜同原业人冯大兴原承祖臣基地壹■,系吕家号七佰十七号,其地四至:东至畔,西至坑抵胡畔,南至山,比(北)至胡冯田。

本身二人该得□口肆十□,今凭中出卖与同都许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纹银捌钱整。

在手足讫。

当日契价两明。

即无家外人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承管,不干买人之事。

自成之后各不许悔,如悔者(自)罚银肆钱公用。

所有税银今当大造随则推割买人户内供解无词。

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崇祯七年三月十六日立卖契人胡天照(押)侄孙胡原阜(押)冯乙爵(押)中见人胡其朝(押)3.清代《清嘉庆三年(1798年)黟县孙允诗卖田赤契》立卖存裔孙允诗今将豆租壹处,土名吴广坑,计豆租贰■拾■,系经理伐字七十号,计田税六分六厘正。

其坦新立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内坦凭中立契出卖与(舒光裕堂)康公祠名下,三面议定,时价九七色银捌两正。

其银当日收足,其坦即听祠内收租,其税听从收割过户输纳,如有来历不明及重叠交易等情,尽身之当,不干买之人事,自成之后,两无悔异。

今欲有凭,立此卖存永远存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立卖契裔孙允诗中见毓山上件契内价银当日尽行收足无欠,再批契。

后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契尾”,字已模糊不清。

有民国六年九月验契纸,上贴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安徽)”。

内容包括买主姓名:舒光裕堂,不动产各类:地,座落:吴广坑,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卖价或典价:捌两,应纳验费:壹角,立契年月日:嘉庆三年,摘录条例:(略),卖主:允诗,中人:毓山。

又有“中华民国契执照”,上书“又”字“八十三”号。

明代以白银作为法定的流通货币,一般交易大数用银,小数用钱。

但明代初期曾用钞不用钱,后改为钞钱兼用。

钞即大明宝钞,为明洪武八年(1375年)始造,是明朝官方发行的唯一纸币。

后因宝钞贬值严重,明万历时期(1581年),白银成为公私交易的通用货币。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

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各地白银的成色、重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

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的行文格式与内容基本上还是沿袭宋代。

但已不再见到有“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

契约中的土地也不再分为上、中、下等级,而是注明地号。

这一时期官文书如契尾、税票、推单、执业单的使用,与民间的契约文书相结合,使得契约形式更加完善。

同时,通过确立契税制度和钱粮推收过割手续,加强了国家对民间契约活动的宏观控制。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后用朱笔加上了“大吉利”三字,这是因为古人认为立契交易是日常生活中的大事,需要慎重对待,写上这样的吉祥语是用来祝愿立契后各方都能够大吉大利。

这类用大字书写的吉祥语虽然不是每个契约必需的要件,但也不是特例,不仅在徽州文书中时有所见,在《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四川自贡盐业契约等资料中均有体现。

契约活动是民间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交易契约,我们可以看到各个时期的契约行文有详有略,大致包括这些内容:一是立契者所在乡里、姓名、出卖物的来源及描述(如四至、坐落、面积、附着物等);二是出卖原因,如“无钞支用”、“钱粮无措”等;三是价银的交付情况;四是担保及违约事项;五是出卖人和中人的签名画押。

其形式与内容的演进,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历史上各相应时期的货币、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1]严桂夫,王国键,著.徽州文书档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2]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3]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j].南京大学学报专辑,1984,(8).[4]冯学伟.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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