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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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分类

保证合同的分类

保证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2. 根据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分为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以及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等形式。

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则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并在其中写明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则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合同还可以分为对人保证和对物保证。

对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担保,而对物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对特定物的交付或返还进行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保证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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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民法学高分突破单选题(六)26.朱某买了一台打稻机,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

一日朱某的好友林某来借,碍于情面,朱某只好借他,但忘了将固定键装上;林某在使用时,滚桶飞出,将其子打伤。

对于林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朱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A.朱某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与林某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关系B.朱某应当给林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C.朱某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应当按其过错程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D.朱某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所以承担赔偿责任27.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

”杜某见失主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谢,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B.有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28.乙、丙、丁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剩下的由丁全部负责,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29.甲厂向乙厂购买了10吨水泥,在装车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12吨。

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

甲厂汽车在途中翻入河中,水泥全部损失。

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A.12吨水泥的价款B.10吨水泥的价款C.6吨水泥的价款D.2吨水泥的价款30.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断2年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担保不受此限制31.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全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出现还款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具的一项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借款人胡某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签署了一份保证人担保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

然而,在胡某还款期间,该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呢?1. 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人违约时负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一种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也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只能追索保证人所明确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不足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追索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3. 担保责任此外,在担保责任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不会承担被担保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须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因此,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该公司只需承担保证人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承担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表现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距所在。

一般保证虽然对保证人风险较低,但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作出担保,但是其本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

我们来看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特定行为作出担保,一般保证只针对特定的履约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就可能会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小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只是针对贷款的还款行为,而并非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担保。

接着我们来看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它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针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合作开餐馆,他们需要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且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租,那么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将要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乙方能够按时支付房租,但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我们详细地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更深入的理解。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商务合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在保证担保方式里面,就包括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其中作为连带担保人,那么与债务人之间承担的就是一个连带的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

那这个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

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

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

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

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

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

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

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

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

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解析。

一、保证责任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一般保证的定义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追索权利之后,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时才需要履行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自行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系,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追索到担保人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履行责任。

2. 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需要履行责任,履行程度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履行程度较重。

3. 縻依据的不同一般保证是依据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需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能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1. 一般保证的适用场景一般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信任,债务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较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何作用?我国目前现行的建设法规主要由哪些规范组成?答: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主要可分为七类。

(1)宪法。

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或对法律的适用情况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有的公约由专门召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责任指的是大家分享: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一、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设立】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就是: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我用例子来说一下他们的区别。

签保证必须是三方,甲乙丙。

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丙是当事人。

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认识,甲找乙借钱,乙没有钱可以借给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钱给甲,于是乙作为保证人,写下保证合同。

如果写下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甲没有按规定还钱给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让乙去催甲还钱,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让甲还钱,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让乙还了甲欠丙的钱。

如果写下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可以去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让他还了甲欠丙的钱,这就相当于甲和乙就是同一个债务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都基于诚信。

一旦有人利用诚信去进行不诚信的行为,以此谋取。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是指在有些交易中,某一方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需要提供一种担保措施,用于保证对方可以获得合法权益。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常见的保证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交易中,保证人只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只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提供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担保措施,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义务相同,但不承担债务人无法履行时的责任,也不带有连带追偿的内容。

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作为主要义务人承担对主债债权的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单独追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也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债权人追偿责任。

连带保证的范围包括金额、期限、条款等,主债权的内容变动也会影响保证的范围。

此外,连带保证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保证人签署保证书或担保函等。

不同之处:(1)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不同。

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才担责;连带保证人则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追偿方式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追偿,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意一个或几个或全部追偿。

(3)法律适用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保证人只要保证担保超过自己的财产,则不须需向一般保证人追偿;而对于连带保证,则无论保证人是否拥有财产都能够追偿。

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护,当我们在进行交易时,应当仔细的核实合同条款,以及确定保证方式。

在保证书当中,也应当注明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等内容,充分明确法律效力等相关条款,以避免因此而发生纠纷。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lacking in life. What you gain is what you lose. The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you should know what you w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导读: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一、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选上述三种形式,可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练习题

担保法练习题

担保法[复习要点提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1: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辫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不受此限制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 ) A.自留山B.某中学的小汽车C.某大学的办公楼D.宅基地使用权3.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

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A.乙75万、丙75万B.乙100万、丙50万C.丙100万、乙50万D.丙80万、乙70万4.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

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5.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

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

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提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A.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第1章法律概述■案例题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路遇一歹徒持刀抢劫。

在搏斗过程中,小王将刀刺进歹徒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王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赶紧找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告诉小王,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不需要对歹徒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问题: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

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好朋友,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化。

一件是一天中午,小王因要给班级写板报没有时间去食堂,就让小李帮他打饭,小李一时大意忘记了,小王很不高兴。

另一件事是,小王不小心把小李的手机摔坏了,小李也很生气。

问题: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

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第2章民法基础知识案例题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

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一、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二、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选择题及答案解析(6)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选择题及答案解析(6)

⼀、单项选择题 1.甲将⾃⼰的⼀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略加修缮后,居住⼀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20万元,甲、⼄、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 C、丙 D、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效要件。

本题中的⼏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转移。

2.甲将⾃有的房屋出售给⼄,双⽅在2008年12⽉1⽇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2⽉10⽇,⼄将⾸付款交付给甲,2008年12⽉15⽇,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2008年12⽉20⽇甲与⼄办理了产权过户⼿续。

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的买卖合同在2008年12⽉20⽇时⽣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2008年12⽉15⽇甲交付给⼄时转移 C、如果甲和⼄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之间签订的合同⽆效 D、买卖合同在2008年12⽉1⽇时⽣效,房屋所有权⾃2008年12⽉20⽇起转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根据规定,与当事⼈之间订⽴有关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

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的是登记⽣效主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

本题中,甲⼄双⽅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2⽉1⽇,合同⾃签订之⽇起⽣效,但是所有权⾃办理过户⼿续的当天发⽣转移。

3.2013年5⽉1⽇⼄和甲商定愿意购买甲的茶杯,甲表⽰同意并签定合同,甲和⼄⼜商定,茶杯甲再⽤⼀星期,⼄表⽰同意,这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该⾏为属于()。

A、指⽰交付 B、现实交付 C、占有改定 D、现实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改定。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
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金融法实务》21秋在线作业1答卷

《金融法实务》21秋在线作业1答卷

《金融法实务》21秋在线作业1-0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1.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人民币:A.3000万元B.5000万元C.1亿元D.10亿元本题标准答案是:B2.甲签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乙将其转让给丙,丙受让汇票后将金额改为1100万元并转让给丁,后来依次转让给戊、己。

己请求付款人付款时被以票据金额存在变造为由拒绝。

下列对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戊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B.甲、乙、丙、丁、戊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丁、戊、己承担1100万元的票据责任D.除丙外,其他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标准答案是:C3.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种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D.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本题标准答案是:B4.世界第一部规范普通银行的法是:A.英国的《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B.美国的《自由银行条例》C.法国的《法国银行特许条例》D.德国的《自由银行条例》本题标准答案是:B5.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因此得名为:A.债权证券B.文义证券C.流通证券D.无因证券本题标准答案是:D6.商业银行的设立应依据:A.商业银行法B.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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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

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

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

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转载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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