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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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案例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3、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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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明确清楚合同的履行期限,如果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规定的不明确,往往会引起争议导致纠纷的发生。为了让大家了解合同履行期限明确的重要性,下面将为您提供一则关于合同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案例,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该案例和相关的法理分析,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例介绍:2012年11月3日,钱某与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钱某将坐落于奎屯市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出售给何某,合同价款324000元。双方在付款时间中进一步约定,何某于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房于款10万元,于进驻诉争房屋后支付20万元,于钱某协助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24000元。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30万元,钱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何某,由何某占有使用。现钱某要求何某支付剩余房款24000元,何某辩称,此房屋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有当钱某协助自己将诉争房屋过户后,才支付房屋余款。

二、法理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就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实际交付和转移了约定的房屋,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的价款,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尽管双方约定了“于钱某协助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24000元”,但根据协助过户义务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原告协助被告过户争议房屋是一个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发生与否无法确定的事实。其实,从合同的用语上看,该约定表达的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不是一个条件概念,被告并没有不支付余款的意思表示。所以,该约定并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由于本案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被告应依法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24000元。

三、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3、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

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5、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7、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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