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具体有什么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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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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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 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 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 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 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 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 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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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 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主 要 内 容
1、 工资薪金支出相关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2、职工福利费相关政策解析、税会差异比较及风险提示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界限、差异分析及风险提示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解析及税会差异分析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6、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解析
对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对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属于国家税收部门明确的不予征税的项目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来具体解析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的内容: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内容】(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而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不征税收入有关问题的理解与操作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二
的行政 事业性收 费.政 府性基 金。根
据 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十 六 条 的规 定,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七 条 第 ( )项 所 称 二
行 政 事 业性 收 费,是指依 照法律 法规 等
有 关规 定, 照国务 院规 定 程 序 批 准, 按 在 实施 社 会公 共 管 理 , 以及 在 向公 民、 法 人 或者 其 他 组织 提 供 特定 公共 服 务 是,企 业 取 得 的 财 政 补 贴 形 式 过程 中, 向特 定对 象收 取 并纳 入 财政 管 多种 多样 , 既有 减 免 的 理 的费用。 称 政府 性 所
金管理 问题的通知》( 综字 [022 财 20 ]2
称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六 条 的规 定,
如果 对 于 上 述 不 规 范 的地 方 财 政 资 金 号 ) 政 府 性 基 金 是各 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项 所 称 不予 以征 收 税 款 ,一 方 面 会 侵 蚀 了国家 所 属 部 门根 据 法 律 、国家 行 政 法 规 和 一 财 政 拨 款 , 指各 级 人 民政 府 对 纳 入 税 收 ,另一 方 面也 不 利 于真 正公 平的 市 中共中央、 是 国务院有 关文件的规定,为 预 算 管 理 的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体 等 组 场 经济 机 制 的建 设 ,所 以, 企 业 从 政 支 持 某 项 事 业 发 展 ,按 照国 家 规 定 程 对 织 拨 付 的 财 政 资 金,但 国务 院 和国 务 府 取 得 的 上 述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征 税 ,有 序 批 准, 向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征 收 院财政 、 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利 于 加 强 财 政 补 贴 收 入 和 减 免 税 的 规 的 具 有 专 项 用途 的 资 金 ,包 括 各 种 基 税务 从 财 政 资金 的 管 理 范 围上 分 析 , 范 管 理, 利于 企 业 间公 平竞 争 。 有 三 是。按照企 业 会 计 准则 规 定, 企 金 、资金 、 加以及 专项 收费 等。 附
关于2023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多少?
关于2023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多少?2023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1、查账征收: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_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_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款。
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3、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4、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其征收税率都是25%。
2023高企申报条件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技术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研发人员超过总从业人员的10%,以及企业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财务、技术和行业方面。
其中,技术方面要求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5%。
这也是企业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此外,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也是重要的认定条件之一,要求企业研发人员数超过总从业人员的10%。
这反映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上的重视程度。
在行业方面,企业必须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才能符合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产业是指新兴技术、前沿技术及其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良好前景和较快发展速度的产业。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要求,如知识产权保护、财务稳定等方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创立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可能存在技术成果尚未达到一定阶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资格认定,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若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综合考虑企业技术、财务、行业等方面条件的结果。
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整理
税法复习题一.概念题12-16分1.税制:税制是税收制度的简称,指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称。
2.税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3.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组成的总体。
4.所得税:所得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组成的总体。
5.直接税:直接税一般是指税收负担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而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6.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的税种。
7.从价税:从价税即从价计征的税种,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计量依据,按一定比率计算征收的税种。
8.从量税:从量税即从量计征的税种,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计量依据来计算征收的税种。
9.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金附加在课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种。
10.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交纳税款的主体。
11.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12.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代缴纳税人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3.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表明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14.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规定相同征收比例的税率。
15.累进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包括绝对量和相对量)的增大,征收比例随之升高的税率。
16.速算扣除数:即为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之间的差额。
17.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18.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收的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收范围。
19.税收负担:是指因国家的课税行为而相应地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数量或份额,从而对其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或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项⽬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需缴纳的税费是有做规定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该要对于具体需要缴纳的税费做⼀定的了解。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项⽬你知道吗?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项⽬有哪些?⼀、收⼊类调整项⽬1.视同销售收⼊2.接受捐赠收⼊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4.未按权责发⽣制原则确认的收⼊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7.特殊重组8.⼀般重组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11.境外应税所得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13.不征税收⼊14.免税收⼊15.减计收⼊16.减、免税项⽬所得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其他⼆、扣除类调整项⽬1.视同销售成本2.⼯资薪⾦⽀出3.职⼯福利费⽀出4.职⼯教育经费⽀出5.⼯会经费⽀出6.业务招待费⽀出7.⼴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8.捐赠⽀出9.利息⽀出10.住房公积⾦11.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2.税收滞纳⾦13.赞助⽀出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15.补充养⽼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17.与取得收⼊⽆关的⽀出1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19.加计扣除20.其他三、资产类调整项⽬1.财产损失2.固定资产折旧3.⽣产性⽣物资产折旧4.长期待摊费⽤的摊销5.⽆形资产摊销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7.油⽓勘探投资8.油⽓开发投资9.其他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1)转让定价税制1.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2.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备考2023年吉林省松原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吉林省松原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是()A.核对账目时发现坏账B.登记账目后发现遗漏C.财产清查时发现大额货币资金短缺D.发现贪污、舞弊行为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后第一天算起。
A.月度终了B.季度终了C.年度终了D.半年度终了3.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捐赠收入B.股息收入C.财政拨款D.利息收入4.我国税法构成要素中,()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A.税率B.税目C.纳税人D.征税对象5.第30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稽核制度内容的是()。
6.第25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年。
7.采用汇兑结算时,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A.10天B.15天C.1个月D.2个月8. 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称为( )。
A.查定征收B.查账征收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9.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A.所在地B.主管地C.营业地D.注册地10.某企业2014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外支出为8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支付的税收滞纳金为8万元。
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分别是()万元。
A.724181B.435231C.701230D.678189二、多选题(10题)11.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5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5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单选题】(202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事业单位B.民办非企业单位C.个人独资企业D.社会团体『正确答案』C 『解析』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2019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B.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社会团体D.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正确答案』BCD『解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项A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适用税率与征税对象(☆)考点: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确定来源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活动发生地确定D.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正确答案』C『解析』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多选题】(2019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货币形式的有()。
A.债务的豁免B.现金C.应收账款D.存货『正确答案』ABC『解析』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标 签】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影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对所得税的影响例如,A企业2011年12月5日收到当地政府拨付的180万元财政拨款,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
2011年12月31日,A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科研设备一台,实际成本245.7万元(含税)。
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1)2011年12月5日收到财政拨款借:银行存款 180贷:递延收益 180。
(2)2011年12月31日购买设备借:固定资产 2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7贷:银行存款 245.7。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首次在税法中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
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都未对免税收人进行过规定,只是在一些具体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一些收入项目免予征税。
免税收人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制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
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
本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一)国债利息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l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
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人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各种收入占比,你算对了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各种收⼊占⽐,你算对了吗?最近⼀段时间,总被朋友问起,为什么不更新公众号了,想想还真是,有段时间没写⽂章了,那今天就写⼀个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需要计算收⼊占⽐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收⼊总额”含义(⼀)收⼊总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中“收⼊总额”是判断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数据,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中“收⼊总额”含义,对精准享受税收优惠、计算核定征收所得税税额都⾮常重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2)提供劳务收⼊;(3)转让财产收⼊;(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6)租⾦收⼊;(7)特许权使⽤费收⼊;(8)接受捐赠收⼊;(9)其他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包括现⾦、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静之特别提醒】:企业所得税中“收⼊总额”不同于会计⼝径的收⼊,企业所得税中“收⼊总额”包括不征税收⼊、免税收⼊、视同销售收⼊、会计上的营业外收⼊以及会计不作为收⼊核算但属于企业所得税“收⼊总额”项⽬。
(⼆)核定应税所得率⽅式下,“应税收⼊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采⽤应税所得率⽅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其中,能正确核算(查实)收⼊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总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额×应税所得率;国税函[2009]377号:应税收⼊额=收⼊总额-不征税收⼊-免税收⼊。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畴的即征税收入;第二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征核范畴的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以及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
1、“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回复: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与“政府搬迁收入”有哪些区别?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3、企业对这二个收入,凭什么资料来加以区别?回复:政策性搬迁收入,具体运用的需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2)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营业外收入,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扶贫资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具体的针对实际业务过程中的复杂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时间:2014-11-13 14:55:50 点击数:107次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收入总额界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征税收入又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征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税范围。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说,这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征税收入相关,因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收入之外,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免税收入是贯彻经济政策给予企业的支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从总收入扣除。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企业所得税为零;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就是税法定义的亏损,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内容的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与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相比,本条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由于国债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支撑的,风险较低,因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投资地域的全球化,一些投资者不但选择购买中国的国债,而且愿意选择购买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
当购买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时,依照本条的规定,这种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而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本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我国也一直对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采取免税的办法。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国库券即国债,当时主要为纸质券,后来随着记账式凭证的逐步采用,现在一般通称为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种类繁多。
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大品种,即: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关于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新企业所得实施后,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核算带来重大影响。
文章探讨了不征税收入对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事业单位该如何利用这一政策为单位争取涉税利益。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核算经济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而对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的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其特殊性质,常常出现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拨款等。
到底这些财政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如果构成了所谓的不征税收入,那么会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带来什么影响呢,这些问题常常困扰我们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广大财务同行。
笔者做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也经常遇到上述问题,借此机会,对不征税收入做了一些思考,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及带来的影响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也还是按照1999年65号文即《国家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在执行。
原65号文并没有提出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仅仅提出来免税收入,关于免税收入,65号文中是这样规定的: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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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具体有什么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一些不征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成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如何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的收入总额界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
征税收入又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业取得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征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税范围。
不征税收入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该说,这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基于此,不征税收入一般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并要求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不征税收入与亏损无关,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征税收入相关,因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收入之外,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免税收入是贯彻经济政策给予企业的支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从总收入扣除。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等于零,企业所得税为零;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就是税法定义的亏损,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于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向以前年度结转、向以后年度结转和将两者结合的混合结转3种做法,我国选择向后结转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