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doc
附件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
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等工作,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六条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设比例,当年录取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约按当年录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25%进行评定,每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
免试研究生及985、211院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且本硕一致的应届考生均可直接获得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统考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排名参与评定,具体名额比例视当年录取情况而定。
第八条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录取当年按成绩确定是否获得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所获奖金在复学时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将如数追回:(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四)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五)入学后一年内退学;(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华东交通大学2018年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华交学〔2018〕111号关于印发《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交通大学2018年8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校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捐资设立奖学金,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出资方可指定奖学金,并通过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经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或相关学院按要求组织评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用以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具体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获奖比例约为29%,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
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毕业班在春季学期评审),其评定的基础是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以激励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个性化发展。
具体分为: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创新创业奖学金、自强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艺术奖学金。
采取个人申报、公开答辩的方式予以评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最终版)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研[2014]10号)文件相关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用于表彰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四条经济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工作第五条申请条件1、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的当年,既可按博士生身份申请,也可按硕士生身份申请,由研究生自行确定;注册为博士生的次年开始,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6月30日)内可以重复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4、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还可以同时获得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但不能兼得其它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4)在参评学年内,有休学、保留学籍及跨学院转专业等;(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的6月30日);(6)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7)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华理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教育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强化研究生“准工作者”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助研、助教和助管津贴,困难补助,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等。
二、设置原则1. 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筹集的经费和导师提供的部分助研经费,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2. 学校将逐步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实施培养机制改革以后研究生奖、助学金总额、受益研究生的比例高于培养机制改革前。
3.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以奖励优秀研究生。
4. 明确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准工作者的身份。
学校设立覆盖面100%的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鼓励研究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提高创新能力。
5. 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
三、实施对象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 资助范围博士研究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以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用以资助学费。
目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1万元,以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2. 等级、金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下达和学校筹集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见下表。
学生类别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金额(万/年)获奖学生比例博士研究生– 1.68 100%一等 1硕士研究生二等0.63. 指标配置学校按照上述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统筹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并根据校内各学院(包括人文科学研究院、体育系、图书馆、高教所等,下同)当年的招生类别和实际招生数量,将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随招生指标一同下达各学院。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编号】
第一条协议的目的
甲方为乙方提供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机会,培养乙方成为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学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定向培养,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培养专业和学制
乙方将被定向培养的专业为【专业名称】;
学制为【学制年限】年,具体培养计划详见附件一《培养计划》。
第三条奖学金和生活补助
乙方在定向培养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奖学金和生活补助,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奖学金和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及方式详见附件二《奖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细则》。
第四条学习和研究
乙方需全力以赴完成培养计划,并达到甲方规定的学术要求;
乙方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应遵守学术诚信,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服务期
定向培养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服务期要求,回报社会,服从安排,具体服务地点和时限详见附件三《服务期规定》。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协议可依法解除,解除原因及程序详见附件四《协议解除条款》。
第七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甲方(学校):乙方(学生):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一:《培养计划》
附件二:《奖学金和生活补助发放细则》
附件三:《服务期规定》
附件四:《协议解除条款》。
华东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1]
华东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政府下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且达到学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以上;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教学学院。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研〔2014〕65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9月3日— 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沪交内(办)[2013]78号和《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沪交内(研)[2007] 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硕士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医学院硕士— 2 —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医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标准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组成,分为三个等级,如下表所示:1.我校录取的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助学金。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第一学年研究生院按30%和70%的比例下达一等和二等名额;第三学期根据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按相同比例重新评定等级,考核不合— 3 —格的硕士研究生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3.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在严格遵守学业奖学金等级名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研〔2017〕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学校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研究生资助工作,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计划处、发展联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完善研究生资助方面的政策,指导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研究生院为秘书单位,负责资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执行;发展联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财务计划处负责资助资金预决算和发放。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设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落实,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第四条研究生资助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三助”(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专项奖学金、专项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学术)2017年12月为更好的落实学校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硕士点学科负责人及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每年成立该年的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能再申请国家和政府奖学金。
已获得过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若再次申请政府奖学金,其分值需高于可推荐最后一名的1.5倍。
已使用过的各类奖学金申请支撑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具有申报资格: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已修课程无补考,均学分绩排名在下达指标的2倍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
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及报告为准)、科研成果获奖、科技竞赛获奖等方面表现优秀。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申报者必须发表至少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有录用通知及相应的汇款收据、研究生学术成果担保书即可。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等级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奖学金金额 助学金金额 助学金出资方 一等奖 8%-11% 奖励全额学费 500元/月 学校500元/月 二等奖 40% 奖励2/3学费 300元/月 学校300元/月 三等奖 15% 奖励半额学费 200元/月 学校200元/月 四等奖15%奖励1/3学费200元/月学校200元/月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等级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奖学金金额 助学金金额 助学金出资方 一等奖 8%-11% 奖励全额学费 500元/月 学校500元/月 二等奖 40% 奖励2/3学费 300元/月 学校300元/月 三等奖 15% 奖励半额学费 200元/月 学校200元/月 四等奖 15%奖励1/3学费200元/月学校200元/月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要点1、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在学制内评选两次,入学前评选一次,一学年后再评选一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分别评选,奖(助)学金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2、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原则上在学制内评选两次,入学前评选一次,两年后再评选一次(学院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增加评选次数)。
3、原则上应保证推免研究生优先获得奖(助)学金,具体等级由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其本科综合成绩及复试成绩确定。
4、特别优秀的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者,可优先获得特等奖(助)学金。
具体办法见《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研[2010]19号文件)。
等级 占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比例奖学金金额 助学金金额 助学金出资方 特等奖 不超过15% 奖励全额学费 1500元/月 学校1350元/月 导师150元/月 一等奖 50% 奖励全额学费 1200元/月 学校1050元/月 导师150元/月 二等奖35%-50%奖励全额学费1000元/月学校850元/月 导师150元/月。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
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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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
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
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
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
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
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
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
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
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
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
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
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
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
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
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
研究
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
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
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
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
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
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
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
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
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
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
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
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
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
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
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
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
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
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
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
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
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
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
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底前
发放;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4月底前发放。
研究
生奖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
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
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
同时,将公示
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
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华东交通大学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
办法》(华交研…2007‟223号)同时作废。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研究生奖学金按下
列量化指标进行评定。
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下达指标分别评定。
一、量化指标
(一)课程成绩A
课程成绩A:A =∑( K×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均衡系数K:K = 全校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单门课程平均成绩
注:不同项目分数可累加。
同一赛事或活动项目只按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社会工作(研究生干部)分值根据工作具体表现在分值范围内评定。
获得
个人职务多项荣誉、兼任多项社会工作只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学术科技竞赛只
取前三人计分,第一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计分,后两人按第一负责人的80%计分。
参加学院(学校)公益活动分值根据参加公益活动的具体表现由学院研究
生秘书或研究生院学工办在分值范围内评定。
未列出的其他研究生学术文化活动,参照以上加分条件相应给出加分。
二、量化结果
量化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量化结果S:
(一)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5×A+0.3×B+0.2×C
(二)研究生第三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7×B+0.3×C
三、附则
本办法从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