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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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

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

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

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

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

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

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

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按月

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

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

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

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

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有固定工资收入

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

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研究

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

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

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

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

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

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

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

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

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

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

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

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

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

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

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

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

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

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

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

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

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

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

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底前

发放;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4月底前发放。研究

生奖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

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

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

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

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华东交通大学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

办法》(华交研…2007‟223号)同时作废。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研究生奖学金按下

列量化指标进行评定。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下达指标分别评定。

一、量化指标

(一)课程成绩A

课程成绩A:A =∑( K×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均衡系数K:K = 全校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单门课程平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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