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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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
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
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
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
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
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
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
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按月
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
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
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
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
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有固定工资收入
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
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七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研究
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和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
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
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申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
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
请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
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
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
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
金的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
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和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
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
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
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
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
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
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
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
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
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
公示。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
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
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
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同《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
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底前
发放;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4月底前发放。研究
生奖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
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
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
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
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华东交通大学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
办法》(华交研…2007‟223号)同时作废。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研究生奖学金按下
列量化指标进行评定。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下达指标分别评定。
一、量化指标
(一)课程成绩A
课程成绩A:A =∑( K×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均衡系数K:K = 全校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单门课程平均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