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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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RTA)是一些国家或实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regional)是一个地理概念,即这种安排常常是在地理相邻者之间进行的。但RTA的现代发展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现在人们使用这个概念,是针对“普遍”(universal)或“多边”(multilateral)贸易安排而言的,即相对于多边贸易安排而言,单个RTA的成员数量较少。

历史上最早的RTA,应当说自国家有贸易政策起就有了:几个国家之间相互给予优惠而不给予他国。19世纪,德、奥、英帝国的一些国家之间签订条约,成立了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s)。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RTA有所增加,欧洲经济共同体(EEC,1957年),拉美自由贸易区(LAFTA,1960年),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1960年)等等纷纷成立。但这些RTA在实现起发展经济的目标方面,并不十分成功。

RTA的大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经济共同体加快了建立单一市场的步伐,最终了成立了欧洲联盟(EU);美国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向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向发展;亚太经合组织(APEC)宣布成立。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某种RTA.

RTA有多种,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从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5类: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 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 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 economic unions)。优惠贸易安排是给予一些贸易伙伴部分优惠,属于最为松散的一种RTA.这包括单向安排,例如普惠制安排,也包括互惠安排。当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彼此取消了所有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成员如果取消了它们之间所有的贸易障碍,并且对外设立了共同的贸易障碍,就是关税同盟。如果这种安排超出了国际贸易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自由交换,而且要求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便形成了共同市场。再进一步,就是经济联盟,连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税收和货币都是统一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现有RTA并非都是名副其实的。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协定都提到了自由贸易区,但其成员并没有设想取消彼此之间的所有内部障碍。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实施贸易和生产要素一体化

计划之前,很早就使用了“共同市场”一词。最典型的例子是“中美洲共同市场”,甚至连自由贸易区都不是。

RTA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原因,是人们认为这种安排可以提高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从消费角度看,可以在区域内促进竞争;从生产角度看,规模经济能够提高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效率;区域自由化还能在世界范围内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区域市场的扩大能够增加内部和外部市场的整体需求。发展中国家进行这种安排,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但从RTA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欧盟的领先,美国的追赶,发展中国家的跟进,大家唯恐别人建立的大市场排斥自己的产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是各国争先恐后建立RTA的重要政治原因。[11]

实践中,RTA在促进贸易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统计,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之间的贸易比以前增加了5成。但同时,很多人批评说,RTA 导致了成员的出口转向非成员国家,对非成员国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RTA的影响,始终存在者“创造贸易”(trade creation)和“转移贸易”(trade diversion)之争。[12]

另外一个广泛的争论是,对于多边贸易体制,RTA是垫脚石(building blocks)还是绊脚石(building blocks)。主张RTA对多边贸易体制有积极作用的人认为,区域一体化将促进全球一体化,因为区域一体化比较容易实现,在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球一体化打好基础。还有人认为,区域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各成员国内改革,并且成员们团结起来,可以增加多边谈判的力量。但主张RTA对多边贸易体制有消极作用的人则认为,区域集团形成后,将更趋向于内部保护,阻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13]

从这种争论可以看出,区域安排和多边体制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体制如何对区域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加贸易自由的初衷。本文主要讨论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这方面的规定和有关进展。[14]

一、 RTA的主要内容

如前文所述,RTA根据经济一体化程序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各种类型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RTA协议的内容取决于成员国选择的自由化领域。作为基本要求,自由贸易区协议要包括削减和取消关税和限制贸易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逐步取消贸易壁垒的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等。关税同盟协议则还要包括对外实施统一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内容。此外,成员还可选择在投资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更深层次上实施一体化。甚至有些成员还增加了关于环保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多数RTA仍以货物贸易领域的自由化为核心内容。WTO区域贸易委员会1996

年制订了WTO成员通报RTA指导格式,多数WTO成员均依此参考格式提供相关信息。[15]从提供的信息看,通常货物贸易领域的RTA协定包括贸易条款和一般性条款。其中贸易条款通常包括:进口限制(包括关税及费用、数量限制、适用于关税同盟的共同对外关税等)、出口限制、原产地规则、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补贴问题、特定部门条款。一般性条款主要包括加入、例外与保留、争端解决程序、与其它贸易协定的关系、组织机构等内容。

二、 GATT和WTO有关RTA的规则

WTO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给予来自或运往另一成员的任何产品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是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一种情况下,WTO规则允许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即通过RTA,给予一部分成员更优惠的贸易待遇。

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截止20XX年3月(从GATT形成时起算),WTO成员共通报250个RTA,其中168个目前有效。在目前有效的RTA中,自由贸易区占72%,关税同盟占9%.[16]

WTO有关RTA的现有规则包括:GATT第24条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其中GATT第24条是RTA规则的起源和核心。

(一)GATT第24条主要内容和纪律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已有了多边贸易体制,大家在最惠国的基础上谈判削减贸易壁垒,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何还允许成员签订区域性的优惠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原则被纳入GATT多边贸易纪律的同时,二战后的欧洲正致力于一体化进程,美国等认为欧洲一体化进程虽然将一定程度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政治意义重大[17].因此,在GATT形成之初,即包括了第24条有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则。

第24条第4款明确要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便利有关领域之间的贸易,而不对其它成员与这些领域之间的贸易提高障碍。

要实现RTA创造贸易的目标,RTA在便利成员领土之间贸易的同时,不应增加与非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18]这是RTA合理存在的前提条件。为此,第24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包括订立临时协定时,不得对非成员贸易实施更高的关税和更严格的其它贸易法规;临时协定的时间长度应合理,并且有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

要真正实现便利RTA成员之间贸易的目标,而非变相限制非成员的贸易,R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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