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版权许可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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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版权许可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专门从事文化娱乐影视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乙方是文字作品《》(体裁为小说,以下称“文字作品”)的原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
甲方有意利用乙方文字作品进行文艺娱乐影视视听等各类作品的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乙方亦愿意将其文字作品的有关版权之权利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授权许可授权给甲方享有和行使。
爰此,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文字作品基本情况及权利授权许可范围
文字作品的基本情况:
作品名称:《》(以下称“文字作品”);
作品类型:小说;
作者姓名:(笔名:),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国籍:;【亦即:该文字作品系由前述作者单独创作完成,无任何其他合作方共同从事或参与该文字作品的创作工作。】
作品篇幅:网络连载版全稿:共章节,约字;纸质书籍全稿,共章节,约字;
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于与公开性:该文字作品于年月完成创作,已在上首次发表;该文字作品已于年月日由正式出版。
文字作品的权利授权许可范围
授权许可权利内容:乙方作为上述文字作品的原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享有的该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以下权利内容,授予甲方享有和行使:
改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将该文字作品改编成其他各种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如影视剧/戏剧等的文学剧本、舞台剧、话剧、戏剧、音乐剧、儿童剧、广播剧、游戏(包括但不
限于网游、桌游、页游、手游等及今后可能出现之新游戏形式)、动漫、漫画、多媒体产品/有声读物等传统纸媒或数字化表现形式的产品/作品及其续[篇]集,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形式,不论改编成果是以分册[卷]、系列[续]篇等或类似方式呈现,且甲方改编而成的作品数量不受限制。
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直接根据该文字作品、或通过由该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剧本,而将其摄制成各类影视作品如电影[也包括微电影、网络电影等]、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卡通剧等及其续篇/集,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作品形式,不论摄制成果是以单剧、连续剧、系列剧、续集/剧[曲]等或类似方式呈现,且甲方摄制而成的作品数量不受限制。
【注:甲方基于上述A、B二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所形成的各类作品/产品,以下统称为“甲方演绎作品”。】
表演权:即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演出单位/艺人,将该文字作品及在此基础上演绎形成的影视剧及其剧本、多媒体产品/有声读物等作品,以营利或非营利性的方式进行表演/演出。
为使甲方得以全面享有及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内容,而应当由甲方一并享有及行使的其他所有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作品及其摄制或表演等进行符合甲方使用目的的衍生编创、修改或改动,为履行本合同之目
的对文字作品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复制,将该文字作品的改编、摄制或表演等成果通过放映设备或者任何放映平台及各类媒体/媒介等进行放映、播送、传送等)。
授权许可期限: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后,自年月日(含)起至年月日(含)止,为期年个月零天。前述授权许可期满,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
授权许可地域:全球范围内(不限特定国家或地区)。
授权许可类型:独占使用许可(亦即:甲方独家享有该文字作品之前述授权许可权利内容的使用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乙方自身在内,均不得享有、行使或者授权他人享有、行使前述任何一项权利)。
第二条权利授权许可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为获得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权利,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含税)的总价款作为获取权利的对价。前述总价款包含甲方为获得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须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应付费用。
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价款:
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包含该文字作品完整内容的电子或纸质版本稿件(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如
若乙方提供发票或文字作品等有关资料延迟,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仍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地址:
电话: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享有及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授予甲方的该文字作品之相关权利,并有权将该等权利之全部或部分再授权给第三方行使,惟甲方须保证对于该等权利的行使、转授等行为,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授权许可的范围。
甲方有权基于本合同项下所取得的该文字作品的有关权利,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
发等,形成甲方演绎作品。
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及何时将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摄制、表演从而形成甲方演绎作品,以及有权自主决定甲方演绎作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总体创意、构思、情节、篇幅/长度、分册(集)数、表现或呈现(发布)形式、主创人员及其他创作/工作人员等各类事项,而无须再行征询乙方意见或许可,乙方对此不予干涉。
若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对乙方创作的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摄制、表演的,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为甲方提供有关的解释、说明、咨询意见或建议或者担任甲方的原创顾问,或者参与、配合甲方演绎作品的宣传、发行推广等工作,具体视乙方状况由甲乙双方进行协调。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及为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附随义务,原则上乙方履行前述义务不再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但若甲方欲直接聘请乙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编剧聘用合同。
甲方演绎作品之整体及其中各组成部分/元素的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及其决定]权、修改[及其决定或许可]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等),归甲方所有,或者按照甲方与其第三方的约定由该第三方所有、或由该第三方与甲方共同所有。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基于该文字作品而形成甲方演绎作品的过程及其成果,以及与行使甲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