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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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 2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职责--------------------- 3
第四章监察稽核部权限--------------------- 4
第五章监察稽核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5 第六章监察稽核的方法--------------------- 6
第七章监察稽核的程序--------------------- 6
第八章监察稽核报告-------------------------- 8
第九章监察稽核人员的行为规范---------------- 9
第十章监察稽核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10 第十一章附则1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和股东的权益,力口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监察稽核是指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工作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通过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经营和基金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运作风险。
第四条除非公司认定有可能危及公司和基金安全的特殊情况下,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担任执行性工作,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监察稽核工作,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设立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第六条督察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
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七条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向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和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
2、审核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负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对基金运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除每月独立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外,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直接领导公司监察稽核部并提名部门经理人选。
第八条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为保证监察稽核部独立、客观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归督察员直接领导,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经理由公司督察员提名,总经理任命;监察稽核部定期向督察员汇报工作,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第九条监察稽核部独立进行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不得干预监察稽核部的工作;在监察稽核过程中,监察稽核人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
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
拒绝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配备监察稽核部工作人员,至少在2 名以上。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第三章监察稽核部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监察稽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监察稽核制度,并根据政策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制度进行修改。报督察员审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警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检查公司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员工的离任审计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以及基金经理部、交易清算部和电脑信息部的全体员工和公司财务人员离任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离任审计,监察稽核部应对其出具离任或离职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对有关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协助监管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将日常监察稽核情况向总经理通报。
第四章监察稽核部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稽核部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独立的检查权、报告权、知晓权和警示权。独立的检查权指按照公司授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制订监察稽核计划和监察稽核公司各部门、各项业务、各相关人员的权力;
独立报告权指监察稽核部可直接向督察员报告任何监察稽核工作的权力,其他人不得干涉;知晓权指监察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资料信息的权力;警示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有要求具体责任部门及个人落实的权力。
第十九条为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独立的检查权,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或索取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第二十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报告权,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字后直接报送督察员,由督察员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监察稽核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监察稽核的内容,同时也要完整、准确地反映被检查部门或个人的意见。监察稽核部应同时将监察稽核报
告通报公司总经理知晓。
第二^一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知晓权,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有权列席公司各业务会议,
监察是否发生侵害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对基金交易过程进行全面实时监察,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参加被监察稽核部门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处理监察稽核中需要处理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监察稽核部的警示权,监察稽核人员在从事监察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