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第十章乡村规划...................................................................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研究——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研究——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2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 650228【摘要】: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期颁布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有较大差异,本文通过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综合分析研究在建筑专业方面的差异相关内容,从颁布背景、主要特点、部分重点条文内容细化对比等相关方面对新的时代条件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细化编制及执行提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建筑专业对比;精细化管理1、颁布背景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该文件要求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深化改革,同时相关国家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昆明市城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等修订出台,各建设单位及民众等对原管理技术规定的提出反馈意见,参考发达地区精细化管理经验,促成本次《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规”)2022版的修订。
2、主要特点技规(2016版)与(2022版):总体将规定从75条减少为67条,特点一,对已颁布上位法规的即作为依据,与之保持一致;特点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点三,对公共空间质量提升的条款着重修订;特点四,根据实际审批需要,明确部分要求内容;特点五,对空间质量、公共设施等各方面,进行精细化管控的修订。
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与(2022版)对比针对技规(2016版)与(2022版)的对比研究,本文将首先进行总体区别对比,然后对实际工作中指导性强的部分精细化管控的重点条款进行梳理,整理出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间距与退让、城市空间景观与建筑形态、交通与停车设置、地下空间利用、乡村规划建设、指标计算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1)总体区别总体上,新技规的条文由原75条调整为67条,其中48条根据国家地方规定、优化城乡空间质量、反馈建议等进行优化修订;18条重复上位法规的内容进行删除;5条结合最新国家及地方规定发展趋势进行增加。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3第三章规划的实施10第四章监督检查24第五章法律责任26第六章附则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产业、人口适度集中发展、耕地向规模化经营转变;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特色;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透空率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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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
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
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
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
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在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 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二环路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 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m2 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 可以允许增加 6m2 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 开放空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 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 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 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 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 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 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 或 15m 以上道 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 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主 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⒊用地规模小于 10 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 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 设施等建设。 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 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⒈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50 亩;小于 50 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1. 引言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向相关从业者和公众介绍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2.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复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 规划编制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昆明市要求规划编制需满足以下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点•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推动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4. 规划申报程序根据昆明市的规定,城市规划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估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示和听证:评审通过后,将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4.批准和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将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准或备案。
5. 规划执行与监管昆明市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规划管理流程•组织规划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理解6. 规划更新和调整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昆明市将不断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新和调整。
规划更新的具体步骤如下:1.调研和分析: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更新方案。
3.公示和听证:对规划更新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前几年,老百姓买房子,最看重的是房屋面积,面积差异的纠纷是这一时期房屋买卖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买房与提升生活品质联系起来,开始关注所购楼盘的周围环境和配套公共设施等更能体现楼盘品质的要素,因此,诸如绿化面积争议、公建设施争议、楼房间距不足引发的采光权争议、噪声等环境污染争议、停车位争议等新型纠纷形式层出不穷,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往往没有相关约定,导致消费者举证及诉讼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案例一绿化面积不足引发的退房纠纷张小姐在看了某开发商的楼盘推介广告并听信了售楼小姐对楼盘周围环境尤其是绿化面积达50%的承诺后放心购买了某楼盘内一套价格不菲的房屋.等到开发商通知接房那天,张小姐看到所交房屋的绿化与宣传相距甚远,于是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但诉讼到法院后,却因《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广告宣传中“给您原始森林般的享受”含义不明确以及张小姐委托测量的绿地率35%与绿化面积50%含义不一致等原因而败诉.如果张小姐购买的是2006年1月1日《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后通过规划审批的楼盘,张小姐就会胜诉.根据该《规定》第五章中二环路内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二环路外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5%的规定,只要张小姐委托测量得出的绿地率小于该标准,张小姐就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二没建小区幼儿园引发的退房纠纷莫先生有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儿女,因此,莫先生买房时对小区是否有幼儿园特别在意.在看到“本公司将投资建设能照看300个孩子的市级幼稚园,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的宣传后,莫先生断然下单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房屋.但等到交房时却不见幼稚园的影子,问开发商,答曰:本公司是想投资建设幼稚园,但不是在该小区内,也不是现在而是将来,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离这儿约两公里的某机关幼儿园.莫先生气愤之余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终因约定不明而败诉.200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居住区人口达5000人应建幼儿园,达1万人应建小学,达2万人应建初级中学,达4万人应建完全中学;一类住宅即低层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75个车位,二类住宅即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个车位;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四)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三章建筑容量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 第十章乡村规划 ...............................................................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最新精选】2016昆明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副本
【最新精选】2016昆明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副本《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14号)中的容积率计算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FAR=S1/S2其中:FAR——容积率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 S1——S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是指建筑基地面积内各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单位:M2。
建筑基地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在规划条件核发阶段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是指国土部门确定并认可的宗地面积。
单位:M2。
第四条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层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第五条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公共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最短边进深小于16米的,其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公共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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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6)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 (40)名词解释 (40)附录二 (43)计算规则 (43)附录三 (46)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 (54)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 (55)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九条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3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3.绿化面积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
第十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表2-2 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4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应相对集中布置。
2.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表2-3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5表2-4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6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7表3-1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8表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9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六条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10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二)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4-1的规定。
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
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筑的退让距离。
11第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不小于100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12(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两侧各不小于10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13(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4-2的规定:表4-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注: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14站、加气站的退距不小于表4-2规定距离的0.5倍,改建、扩建加油加气站退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要求,且不小于5米;临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