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文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环境安全,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切实可行性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应将预防和控制并重、综合施策和科技引领相结合。
第五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应采取综合治理、分类治理的方法,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职业暴露和不同工艺工作环节,促进煤矿生产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煤矿井下粉尘监测和评价第六条煤矿井下粉尘监测应定期开展,对井下各个区域、工作面等重点区域进行一次或多次监测。
第七条煤矿井下粉尘监测应采用科学、准确、可靠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信。
第八条煤矿井下粉尘监测应包括总尘和游离二氧化硅尘的监测,对超标及时预警和报告。
第九条煤矿井下粉尘评价依据监测结果进行,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环境情况,评估粉尘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第三章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措施第十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应采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技术措施包括粉尘隔离、局部通风、通风降尘等,在设计和改造井下设施时充分考虑粉尘防治需求。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管理措施包括科学施工管理、工艺流程优化、定期清洁保养等,确保粉尘防治措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尘口罩、穿戴防尘服、个人卫生等,职工应按要求佩戴和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要加强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提高粉尘防治技术和装备的水平和效果。
第四章煤矿井下粉尘防治管理第十五条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统筹、领导和组织。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应开展专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粉尘防治意识和技能。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是指煤矿井下工作环境中粉尘的控制标准和防治措施。
以下是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粉尘限值:规定了煤矿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工作区域和岗位,制定了相应的粉尘限值,并对不同类型的粉尘进行分类管理。
2. 吸尘装置:规定了煤矿井下必须安装的吸尘装置的要求。
吸尘装置应具备足够的吸风力和过滤效果,能够有效清除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3. 风流控制:规定了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管理要求。
通风系统应保证井下空气流通畅通,将产生的粉尘及时排出井下,并确保工作面附近空气清新。
4. 个人防护设备:规定了煤矿井下工人必须佩戴的个人防护设备。
包括防尘口罩、防尘服、防护眼镜等,以保护工人免受粉尘的侵害。
5. 部位清扫措施: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结束后,清扫工作场所的要求。
清扫应使用湿拖把,防止粉尘再次扬起。
6. 定期检测:规定了煤矿井下粉尘浓度的定期检测要求。
通过定期检测,及时发现井下粉尘超标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的目的是保护矿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粉尘对工作环境造成的危害,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矿务局、矿在防治粉尘危害及粉尘检测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范。
第2条矿务局局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务局及矿的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务局通风防尘管理部门对各矿的粉尘防治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第3条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
采煤、掘进、机电、通防各职能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重点是采掘颖匦氚巡汕陀纺防尘装备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效?SPAN lang=EN-US>,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并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4条矿通风科(区)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测尘工作。
第5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矿务局每季度、矿每月必须分别由局长、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综合防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凡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矿井,同期不得评为特级矿井,并在矿井总平均分数中扣除10分;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
第7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局矿的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
属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中安排;属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必须划入生产成本中。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本(3篇)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本一、背景近年来,煤矿行业发展迅速,但伴随着矿井开采活动,井下粉尘问题逐渐凸显。
粉尘不仅对矿工的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引发火灾和煤尘爆炸等重大事故。
因此,制定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本十分重要。
二、目的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并提供技术指导,确保煤矿井下粉尘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
三、井下粉尘来源及危害1. 煤炭开采时产生的煤尘煤尘是煤炭开采过程中最主要的粉尘来源,大量煤炭的爆破、破碎、输送磨碎等操作会产生大量的煤尘,对井下环境造成污染。
2. 采矿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粉尘井下采矿机械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金属粉尘、机械损耗粉尘等,严重影响井下空气质量。
3. 人员活动产生的粉尘井下的矿工活动、行走也会产生粉尘,例如脚底带入的土壤、衣物表面的污尘等。
4. 粉尘对健康的危害长期暴露于井下粉尘环境中,会引发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等多种疾病,严重威胁矿工的健康。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本(二)1. 绿色矿井建设建设绿色矿井是井下粉尘综合防治的首要任务,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规划,减少煤尘产生的过程,改善井下的环境质量。
2. 作业工艺的优化对采矿机械设备的运行工艺进行优化,减少粉尘产生,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增加水雾抑尘设备的使用,降低井下粉尘浓度。
3. 通风系统的改进加强井下通风系统的改进,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通过排风、负压抽风等方式及时清除粉尘,减少其在空气中的寿命。
4. 个体防护措施鼓励矿工佩戴防尘口罩、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减少粉尘的吸入,保护矿工的呼吸系统和头部安全。
5. 粉尘监测与评估开展定期的粉尘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井下粉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六、经济性评价对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进行经济性评价,选择成本较低、效果明显的技术措施,确保技术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技术推广与培训加强技术推广与培训,提升矿工的技术素养和安全意识,推动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在全行业的广泛应用。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文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文在煤矿井下作业中,粉尘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
煤矿井下粉尘的防治工作是保障煤矿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防治煤矿井下粉尘,确保矿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煤矿井下粉尘的来源煤矿井下粉尘主要由三种来源产生:煤炭破碎、装煤和运输车辆。
1.煤炭破碎:井下的煤炭破碎是粉尘产生的主要来源。
煤炭经过破碎和粉碎后会产生大量的细小颗粒,这些颗粒在空气中飘散,形成粉尘。
2.装煤:煤炭装载过程中,由于装煤机的振动和煤炭的倾泻,会产生大量的颗粒物,其中部分会形成粉尘。
3.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在井下运输煤炭的过程中,轮胎和地面的摩擦会将地面上的颗粒物提起,并形成粉尘。
二、煤矿井下粉尘的危害煤矿井下粉尘主要通过吸入、经皮吸收和飞溅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吸入:粉尘中的细小颗粒物在空气中悬浮时间较长,容易随着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呼吸道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
2.经皮吸收:粉尘中的化学物质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对肌肤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3.飞溅:井下作业中,由于煤炭的破碎和装载过程中的震动,会使粉尘飞溅,直接破坏矿工的视觉,增加工作的危险性。
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措施为了有效防治煤矿井下粉尘,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以下的防治措施:1.采取湿法作业:在煤炭破碎和装载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可以有效降低粉尘的产生。
湿法作业可以通过喷水、喷雾等方式将粉尘湿润,减少粉尘的飞散。
2.使用粉尘剂:在煤炭破碎和装载的工作场所,可以使用粉尘剂进行喷洒。
粉尘剂可以降低粉尘的飞散,形成一层保护膜覆盖在煤炭表面,减少粉尘的产生。
3.改进设备和技术:通过改进设备和技术,降低煤炭破碎和装载的震动和振动,减少粉尘的产生。
可以采用减振设备、改进装载机结构等方式来改进设备和技术。
4.加强通风系统:加强井下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清除粉尘。
完整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l59矿用除尘器 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 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 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 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的工作标准,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新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粉尘源管理:对煤矿井下产生粉尘的工作环节进行分类管理,包括采掘工作面、运输通道、料仓等,通过改进工艺、优化设备等措施来降低粉尘产生。
2. 排风系统:规定煤矿井下的排风系统的设计标准、运行参数和维护要求,确保良好的通风效果,及时排除粉尘。
3. 防护设施:要求煤矿井下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尘帷幕、防护网等,防止粉尘扩散到工作面以外的区域。
4. 个体防护装备:规定井下工人必须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保护身体免受粉尘的侵害。
5. 培训与监管:要求煤矿企业加强对井下工人的防尘培训,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规范的煤矿进行处罚和整改。
通过实施新规范,可以有效地控制煤矿井下粉尘,改善工人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工人健康的危害,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档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 粉尘治理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4.1.1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4.1.2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4.1.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4.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4.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4.3.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
4.3.2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尘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尘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3.3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3.4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
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4.3.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3.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4.3.7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用湿式钻眼。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尘或软煤尘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扑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除尘器除尘。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在煤矿井下, 粉尘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井下粉尘的综合防治, 制定了新的技术规范,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
1.粉尘监测: 煤矿应建立粉尘监测体系, 实施定时、定点的粉尘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相关人员,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措施分类: 根据粉尘浓度, 将煤矿划分为不同等级, 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通风系统: 加强井下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管理, 保证矿井的通风换气量符合规定标准, 并做好通风设备的日常维护。
4.湿法除尘: 采用湿法除尘技术, 将粉尘湿化并固定在水中, 防止其飘散和积累。
5.喷雾除尘: 采用喷雾除尘技术, 通过喷雾装置向空气中喷洒微小水滴, 使粉尘颗粒吸湿而沉降。
6.声光报警: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当粉尘浓度超过安全范围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提醒工人采取防护措施。
7.个人防护设备:给井下工人提供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防尘服等,保护其呼吸道和皮肤免受粉尘危害。
8.培训教育:加强对矿工的粉尘防护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对粉尘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以上是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中的一些内容,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范, 可以有效控制井下粉尘的危害, 确保矿工的安全。
2023年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2023年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导言煤矿井下粉尘是造成矿工职业健康问题、煤矿事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矿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煤矿生产的可持续性,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的管理和操作,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环境,提高煤矿生产的可持续性。
本规范依据《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包括矿井进风、矿井出风、巷道开拓、掘进工作面等环节。
二、粉尘防治管理2.1 领导责任煤矿井下粉尘防治工作应由矿长或矿业公司负责人担任主要责任,建立健全粉尘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2.2 粉尘监测与评估煤矿应建立粉尘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井下工作区进行粉尘浓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3 粉尘防治方案煤矿应编制粉尘防治方案,明确井下作业的粉尘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保证粉尘防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4 教育培训与宣传煤矿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粉尘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矿工对粉尘防治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加强粉尘防治宣传,提高广大人员的粉尘防治意识。
三、粉尘防治措施3.1 井下通风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通风系统,确保井下的新鲜空气的供给和废气的排放。
同时,应提供足够的排尘能力,确保井下作业区域的粉尘浓度低于国家标准。
3.2 湿法防尘煤矿应采用湿法防尘技术,对井下的粉尘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井下工作区域,应设置喷水设备,确保空气中的灰尘湿度适宜。
3.3 机械防尘煤矿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设备和机械设备,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有效的控制。
同时,对于存在粉尘暴露风险的作业岗位,应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保护矿工的呼吸系统。
3.4 防尘隔离煤矿应合理安排井下工作流程,采取隔离措施,减少粉尘扩散的可能性。
对于粉尘暴露高风险的作业区域,应设立防尘屏障,限制粉尘的扩散。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防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 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
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AQ1020-200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标准
AQ1020-200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标准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作为标准的条款,其中包括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总体要求方面,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锚喷作业、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以达到不同要求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和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
具体来说,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70%或75%。
放炮15分钟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80%。
锚喷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85%。
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的总粉尘降尘效率要求大于或等于85%。
此外,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防尘措施必须在煤层注水前进行,确保煤层湿润并减少粉尘产生。
4.4.2在采煤工作面,必须预先湿润煤体,以减少煤尘产生。
湿润应在采煤机进入工作面之前进行,并且应保持工作面湿润状态。
4.4.3对于煤仓和溜煤眼,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对于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必须关闭放煤口闸板并设置引水管。
4.5除尘设备4.5.1在需要除尘的场所,必须安装除尘设备。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平安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退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爱护职工的平安和身体健康,实现平安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防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需实行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全部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需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需严格掌握,增大风量或转变通风系统时,必需相应地调整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实行煤层注水潮湿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需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需采纳有效的防尘措施,即:一、掘进工作面必需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需采纳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纳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需实行煤层注水;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假如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需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需采纳除尘器。
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需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需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是为了提高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减少粉尘对工人健康的影响而制定的技术标准。
新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粉尘防治设施的规范要求:包括粉尘收集、净化和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求。
确保设施能够有效地收集和处理煤矿井下产生的粉尘。
2. 通风系统的规范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求。
确保通风系统能够保持煤矿井下的空气流动,减少粉尘的聚集。
3. 作业环境的规范要求:包括作业场所的布局、维护和清洁要求,防止粉尘在作业场所内的积聚和扩散。
4. 个人防护措施的规范要求:包括工人必须佩戴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要求,以减少粉尘对工人身体的直接接触。
新规范的实施需要煤矿企业和工人积极配合,加强粉尘防治方面的培训和意识提高。
同时,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新规范
(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在回风侧3~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回风侧5~10m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修理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露天煤矿钻机穿孔、电铲作业下风侧3~5m处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
人员活动范围内(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纳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
aq102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乍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1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 〜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IOm 〜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I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I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 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胸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防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
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四、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除尘器。
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4条预先湿润煤体
一、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情况复杂,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二、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三、预先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1.防尘效果的检查
防尘效果表现为降尘率的高低,按下式计算:
C=(G下-G上)-(G′下-G′上)/(G下-G上)
式中C--降尘率,%;
G下--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下--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2.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观察法:观察注水孔两侧煤邦或煤壁“出汗”的位置,以此判断湿润范围。
分析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工作面的煤壁上采取
煤样,分析水分,由预湿煤体前、后的水份变化求出煤体的湿润范围
及湿润程度。
第15条机采防尘
一、采煤机截齿必需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
到零之前必需更换新齿。
二、各种滚筒采煤机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条件下,采煤
机的牵引速度与滚筒转速之间,存在着一个产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
应对开采煤层通过试验找出并采用这个最佳匹配值进行采煤。
一般
规律是滚筒转速增高或降低时,牵引速度也随之而增高或降低。
三、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
2.内外喷雾的喷雾参数必须与采煤机要求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3.采煤机上原有的喷雾系统如果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适当的抑尘器进行喷雾降尘。
4.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除准备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外,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5.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包括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6.泵站需备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第16条自移式液压支架防尘
1.新生产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移架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能可*地防止砸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
(2)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2.支撑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顶梁上的岩屑喷雾的喷嘴及下放顶梁时向采空区喷雾的喷嘴;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的顶梁、采空区乃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到0.8-1.5MPa。
3.己投人使用而无喷雾系统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自动式或手动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区内每10m 左右安设2个伞形喷嘴,移架时打开下风流侧的控制水阀,造成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17条炮采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一l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
炮眼空间。
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第18条采面巷道防尘
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防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2.回风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3.上下顺槽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19条通风防尘
在煤层倾角小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或大于12度,但能满足《规程》118条规定要求的采煤面,可采用下行通风。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的防尘
第20条湿式作业
一、机掘作业的防尘
1.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2.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滤器净化。
一般要求的供水压力应达到1-1.5MPa,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一40L。
二、炮掘作业防尘
(一)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 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又称降尘剂)。
(二)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与第17条之二相同。
也可采用里外均填有水炮泥的混合式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
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三)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
行冲洗。
(四)放炮时必须在适当地点(约有距工作面10-30m
的支架或管路上)安装风水喷雾器,实施放炮喷雾,水幕应复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五)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
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
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施装岩喷
雾。
三、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第21条通风除尘
一、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压短抽或长抽短压(前抽后压)混合式通风方式,并采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