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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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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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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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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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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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东建质安〔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监管的通知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勘察作业监管,杜绝违规盲目勘察作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行业管理,提高勘察现场作业的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地下设施及管线安全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185号)要求,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作业,切实加强勘察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前先行查询和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及周边有关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签订保护协议。

二是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勘察(勘探)的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书面征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三是勘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

四是要求各有关单位(企业)及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联合演练,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加强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进一步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产财产的危害。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D四类八级,通常按照五级进行等级划分,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50分以下45分以下4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

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

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

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1. 背景介绍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是指根据企业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综合表现和行为举止,对其进行评定和打分,并根据得分结果进行奖惩。

这一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2. 记分标准的内容(1)质量管理在建设工程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

质量管理是企业的基本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暂行办法》,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操作。

(2)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环境整洁,确保临时设施的安全有序,合理规划施工组织,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4)合同履约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

3. 评分机制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采取“加分并主罚、减分并主奖、常态管理并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根据企业的具体行为表现和管理情况,进行奖罚并重,确保奖惩分明。

4. 个人观点良好行为记分标准的建立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提升施工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机制,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技术水平,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但也需要注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和评定的公正性,确保企业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对待。

总结回顾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加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引入和实施,可以逐步推动东莞市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强制评价;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管和管理;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测,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4.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资金支持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处罚等惩戒措施。

通过上述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将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信用约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约束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开展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统筹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为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行政部门负责企业信息的记录、上传、更新、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开展企业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协调本镇街(园区)企业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约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全市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东建[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东建〔2007〕17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决定实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制度,现将《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东莞市建设局二○○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一、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和具体实施。

四、《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局对在莞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五、本市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有关资料,领取《信用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莞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进莞备案,领取《信用手册》。

六、企业领取《信用手册》时,应如实提供《信用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由建设局在《信用手册》上记录。

企业承接业务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合同和《信用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记录。

七、《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东莞市建设局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每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栏杆、护栏及安全玻璃的使用;(五)防水工程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东府[2008]8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六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五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生态园办公室、虎门港质监组、各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六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东建市〔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5号),进一步加大招投标择优力度,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对我市房建市政工程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方式进行相关调整,具体如下:一、相关中标方式的定义简易招标法是指以诚信优先为原则,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二、中标方式的适用范围(一)简易招标法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招标资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中为最低资质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按照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工程规模较小的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三)综合评估法推荐用于具有技术复杂或者性能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项目,具体指无全国统一产品标准生产的非标或个性化定制的设备和货物材料招标,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具体可参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中“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等级为一、二级的工程)。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东建函[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东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东建函〔2004〕5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住房函〔2002〕521号)和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建房函〔2002〕483号)精神要求,我市已于2003年底初步建立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在东莞市房地产业网()上开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与开通一方面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了依据和服务,另一方面减少了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房地产业市场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

但目前我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系统的覆盖面过小,已入网的开发企业数量较少;二是系统中的信息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企业没有及时更新上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要求具有资质的企业要全部上网的精神,现就进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经研究,在2004年年底前要建立完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所有领取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信用系统上填写企业的资料,目前尚未上报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资料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10月15日前报市房协办公室。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东建市[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已中标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建立网上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8〕71号)根据东建函〔2007〕145号、东建函〔2007〕191号规定,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鉴于企业申请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必须提交在莞分支机构相关资料,通过资料审查和办公场所、在莞机构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等程序,可能间接影响到合同签订时间,为保证招标工程按期开工,加强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和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我局决定对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在莞中标的施工企业,实行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制度。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标人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及办事指南要求资料(不含分支机构需提交的资料和在莞管理机构人员资料)向建设局申请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档案和办理承接业务登记。

建设局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网上发出建立信用管理档案的通知,同时在东莞建设网上建立信用管理档案。

二、中标人建立网上信用档案和办理承接业务登记后,方可办理该项中标工程的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中标人方可进场施工。

三、中标人需在莞承接其它工程任务和参加工程投标,必须向建设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持《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本)方可在莞承接工程任务和参加工程投标。

四、办事指南要求资料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企业服务类-建筑业企业(本市、外市)”。

东莞市建设局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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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

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

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手续:(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企业被认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违法分包的;(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九)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其他应当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情形。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

“信用信息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

第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完成业绩、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信息,依据量化标准对应记分。

第十九条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东莞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

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建局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应当同时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报等;(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公布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对本市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本市企业取得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局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省住建厅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四)企业注册管理人员变更频繁;(五)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的。

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

对省外企业,将按有关规定通报企业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将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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