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深财预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
项目预算申报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预算管理。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济财采[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采[2009]5号)市直各部门: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财预〔2019〕297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评审及预算安排第六章滚动管理第七章附则铜陵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项目支出管理,提高市级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安徽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项目指市直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
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为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
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库管理全过程,优先纳入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性高、绩效评价优良、审计监督等较好的项目。
(三)动态管理。
项目库的申报部门采取动态申报、调整,管理部门采取动态审核、筛选的方式,保障财政预算项目库建立、调整、补充和清理等工作滚动开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
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2]16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2]160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局制定了《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分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编制部门预算。
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三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市级财政支出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3日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支出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下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考核的范围包括年初预算、追加预算、上年结转结余、上级专项拨款补助和调入资金等预算指标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是指预算支出完成数占年度调整预算数的比重。
即某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进度,应为该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完成数占该部门(或市立项目)预算指标数的比重。
预算指标数是按现行预算指标管理办法,通过使用超收财力、上年结转指标等资金来源,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的主体是市级各部门。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对于据实结算项目支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预拨、清算方式或跨年度结算模式,确保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款”级品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节余(结转)、其它收入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
第八条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遵循“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按照国家倡导节能减排、鼓励自主创新的方针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产品。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甬财政库[2010]1511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0〕1511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
现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卡的性质单位卡是指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
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卡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应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宁政规字[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预算管理,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管理目标是构建“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的现代财政运行机制,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四位一体。
第三条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
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职责,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执行。
(二)零基预算。
打破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模式,部门预算应根据需要以及相应的支出标准,结合财力情况,据实核定。
坚持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
(三)综合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公开透明。
预算编制程序、政策依据、预算标准等要予以公开,依法批准的预算、决算要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评价、监督、公开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二○○三年四月二日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修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以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为准。
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开展的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部门、市财政局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市直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市直部门、市财政局是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直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二)出具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报送市财政局;(三)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二)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三)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四)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统筹安排预算;(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事前绩效评估职责。
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新出台的申请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
是否与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津财预[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6]66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政办发12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七章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聊城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聊发〔2015〕30号)等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42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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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部门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六章财政决算
第七章监督和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实现依法理财,逐步建立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机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预算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全面反映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部门预算的编制是以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为基础,由财政部门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审核、汇总编制。
第六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和压缩对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预算内外资金,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逐步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预算定额,增强预算编制工作透明度。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编制的政策、标准、方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编制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布置。
第八条部门预算按照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方法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细化预算编制,将收入、支出编制到类、款、项,部分项目编制到目、节。
第九条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从基层单位编起,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审核、分析基层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第十条部门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可靠,不得少报、漏报、虚报。
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经营性收入)分收入项目测算编报。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由一般支出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一般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组成。
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部门可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比例或额度的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的比例或额度由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核定。
第十二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经费。
基本支出预算应按照优先保障、综合平衡、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项目预算应按照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预算编制。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水资源费、排污费,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规定用途,提前编制分部门的项目计划,落实到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视预算内外财力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认真审核,确定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据法定程序报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经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严禁擅自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必须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各项收支一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财政部门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对基本支出经费按序时进度拨款,对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资金性质、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予以拨款。
预算外拨款,在单位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拨付。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
第五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部门预算调整追加范围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整预算的详细说明材料,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动用部门预算不可预见费的,由财政部门批复调整;对需要追加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按法定程序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批复下达各部门、各单位。
第六章财政决算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汇总调整后,形成本地区汇总年度决算报表,并作为财政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章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着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