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担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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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

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经典例题单选题(共60题)1、某税务师2020年12月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发现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时将应计入成本的50000元运费计入了销售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经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部分产品已经出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5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

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3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2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4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420000元,则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应分摊()元。

A.14994B.15990C.16994D.14894【答案】 A2、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将房产无偿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不予征税B.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C.房地产评估增值应征收土地增值税D.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确认收入【答案】 C3、由()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继续使用。

A.省地税局B.省国税局C.设区市税务局D.国家税务总局【答案】 D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A.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B.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C.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D.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 C5、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该以()作为报告出具日期。

A.完成业务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B.完成报告初稿的日期C.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D.委托人认可业务报告内容的日期【答案】 A6、根据规定,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国税函[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2009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解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4日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税【2010】14号-税务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9.14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

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事项发生后,税务师事务所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该酒厂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是()元。

A.4368.93B.3203.88C.3125.83D.4077.67【答案】 B2、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理解,正确的是()。

A.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D.对税务机关作出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答案】 A3、(2019年)2018年度某企业购进房产缴纳印花税,下列会计核算中正确的是()。

A.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B.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C.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D.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答案】 D4、下列行为中,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部分商品房出租B.企业之间互换办公用房C.企业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D.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答案】 B5、甲公司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张某为其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在张某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时,甲公司明知此贷款合同存在却谎称无贷款合同,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公司要求张某无须审核上述内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B.应拒绝出具报告并终止服务C.应出具无法表明意见报告D.应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决定【答案】 B6、2020年1月,税务师受托对某商业批发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销售商品的成本多结转40000元,若该企业2019年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多结转成本的调整分录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117号【发布日期】2001-10-08【生效日期】2001-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2001年10月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表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

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和娱乐中心很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12月26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服务有哪些?都要如何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办法》的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办法》具体解读如下: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

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

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注册税务师[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注册税务师[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注册税务师[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下列不发生消费税的纳税义务的是()。

A.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超豪华小汽车B.首饰店销售金银首饰C.卷烟批发商销售卷烟给零售商D.礼品店销售高档手表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高档手表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零售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

2.某城市广场经营公司为吸引租户,选取新租户免征房租政策。

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该()。

A.不需要缴纳B.由城市广场经营公司以同类房租为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C.由城市广场经营公司以房产原值为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D.由租户以房产原值为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答案:C答案解析: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销售一栋“营改增”前外购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会计核算的借方科目应该是()。

A.应交税费—简易计税B.应交税费—已交税金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D.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答案:A答案解析:“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4.下列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调整中可能出现纳税调减的是()。

A.税收滞纳金B.捐赠支出C.业务招待费支出D.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答案:B答案解析:以前年度未抵扣的捐赠支出,可能会纳税调减。

5.在规定纳税期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首先应()。

A.核定其应纳税额B.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C.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扣押其商品答案:B答案解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任职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任职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任职条件1.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啊,那可得是个税务知识超牛的人呢!就像船长得熟悉大海的每一处暗礁一样,所长得对各种税务政策、法规倒背如流。

比如说增值税这一块,从一般纳税人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细则,都得心里有数。

要是有员工来问个复杂的税务筹划问题,所长得能像武林高手接招一样,轻松应对,给出靠谱的方案。

2. 这人啊,还得有管理能力。

你想啊,税务师事务所就像一个大家庭,所长就是家长。

不能光自己业务厉害,得能让所里的每一个人都发挥出最大的能量。

就像指挥一场交响乐,每个乐手都有自己的角色,所长得把大家协调好。

我见过一个事务所,所长安排任务不合理,结果大家乱成一锅粥,这哪行呢?3. 沟通能力也不能差啊。

所长得跟客户打交道吧,那得像个优秀的外交官。

客户有时候对税务问题一知半解,所长得耐心解释,把复杂的税务概念说得像讲故事一样简单易懂。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客户可能不明白为啥要调整某些费用,所长就得用通俗的例子,像“这就好比你家里记账,有些开支不能算在真正的成本里”,让客户恍然大悟。

4. 有远见卓识也是必须的。

税务这个领域变化快得很呢,就像时尚潮流一样,今天流行这个政策,明天可能就变了。

所长得像个预言家,能提前看到趋势。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事务所,他们所长很早就预见到环保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方向,提前让所里的人学习研究,后来在这方面的业务就做得特别好。

5. 诚信那是根本啊!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就像守护宝藏的卫士,这个宝藏就是税务的公正和准确。

要是所长不诚信,就像在城堡的墙上开了个大口子,整个事务所的信誉就完了。

比如说有个别的事务所所长为了一点小利益,在税务申报上弄虚作假,最后被查出来,那可真是声名狼藉啊。

6. 他还得是个善于学习的人。

税务知识不断更新,就像手机软件总在升级一样。

所长要是不学习,就会被淘汰。

好比以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时候,很多所长都得重新学习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如果固步自封,那事务所的业务肯定会受影响。

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涉税人员登记的人员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涉税人员登记的人员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涉税人员登记的人员要求以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涉税人员登记的人员要求为标题近年来,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咨询和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涉税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人员的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要求。

一、教育背景涉税人员应具备相关税务及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般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税务、财务、法律等。

优秀的税务师通常还会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专业资格涉税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例如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这些资格证书是评估涉税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涉税人员合法从事税务咨询和服务工作的必备证件。

三、工作经验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较高。

一般要求有一定年限的税务实践经验,熟悉税法的具体操作和应用。

有丰富的实际案例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四、道德素质涉税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税务咨询和服务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继续教育税务法律法规不断变化,税务师事务所要求涉税人员进行持续的学习和培训。

涉税人员应具备学习的意愿和能力,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应对税务领域的挑战。

六、团队合作能力税务咨询和服务往往需要涉税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

涉税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有效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团队合作能力是保证税务咨询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七、语言表达能力涉税人员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涉税人员应具备清晰、准确、流利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将复杂的税法问题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解释给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八、创新意识税务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涉税人员应具备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能够灵活运用税法知识,为客户提供创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帮助客户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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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担任条件
作者:米太平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
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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