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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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篇一: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况:
1、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抢黄灯);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
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2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
定系安全带的;
2、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
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扣1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
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篇二: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
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
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
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分局管理制度,项目部制定本交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
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项目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
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安环部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
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及项目部领导下,安环部全面负责项
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部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
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领导及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
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
第一节驾驶员
第十条项目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
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
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
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
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
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
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
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节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
“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