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001]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内容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接待效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单位的接待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接待经费是指为来访客人提供的膳食、住宿、交通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合规、合理、合节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接待经费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客人、组织内部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第六条接待经费管理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公司外部的接待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公司内部接待活动应当提前报备,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司接待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接待经费的预算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编制。
第十一条接待活动中所需费用必须经过预算核定,未经核定不得自行支出。
第十二条受理接待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实际情况与预算核定相符,不得超支。
第十三条所有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有票据、凭证,合理合法,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接待经费审批权限应当明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超支情况,责任人应当作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中将对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超支、浪费等情况将进行惩罚。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十七条公司接待标准应当与公司规模、地区、行业等因素相符,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性。
第十八条接待标准应当包括膳食、住宿、礼品、交通等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提供。
第十九条对于高级来宾的接待,应当注重礼仪、热情,体现公司的风格和形象。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内部接待,应当注意节约,提高效率,注重团队合作。
第二十一条接待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当满足来宾的需求,提高接待质量。
第二十二条对于大型活动的接待,应当提前进行准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对于外部接待活动,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交接待计划和预算。
郑州市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公示)
附件郑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接待受邀来郑访问的国外、境外来宾以及承接中央和国家机关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
第三条市直机关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机关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承接上级单位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要—1 —有上级单位发出的接待公函。
第五条接待单位应制定接待计划。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
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七条对应邀来郑的外宾,市直机关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地方政府友好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地方政府间友好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五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审批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市直机关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接待费用。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接待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接待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和部门来本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同级或下级单位因公来访的人员;(三)外省市党政机关因公来访的人员;(四)国际友好城市、外国政府代表团及其他重要外宾。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二)住宿安排:根据来宾级别和实际需要,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三)交通保障: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避免奢侈浪费;(四)其他费用:严格控制其他接待费用,如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接待内容、标准和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章经费报销与监督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的凭证和接待清单,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175号附件
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附件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指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
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
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餐厅,住宿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菜,一律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券、支付凭*、贵重礼品。
7、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1、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本办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⑴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接待活动,防范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及涉及单位公共关系、外事、对外交往等工作需进行接待的活动。
第三条接待经费应当按照合理、合法、节俭、适度的原则使用,确保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接待活动应当遵循廉洁自律原则,杜绝浪费、奢靡现象,不得追求形式,注重实效。
第五条接待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资金安全。
第六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按照“谁接待、由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七条接待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单位的整体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第八条接待活动应当明确接待对象、接待内容、接待目的和接待时间等要素,建立详细的接待方案。
第九条接待活动需求的产生应当经过审批程序,接待活动实施应当有明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流程和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第二章接待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单位接待经费的来源主要有预算拨款、专项经费、接待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接待经费使用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接待经费的支出应当按照接待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私划、挪用、截留等行为。
第十四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当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建议采用电子支付、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安全和便捷。
第十五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专项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做到款项专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各个环节和岗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十七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第十八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查找、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九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应对,保障资金安全。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经费的管理原则(一)节约原则:在保证接待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接待成本,节约开支。
(二)透明原则: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合理原则:接待经费应根据接待任务的性质、规模和标准合理分配。
第三条接待经费的来源和用途(一)接待经费来源:接待经费由公司或单位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二)接待经费用途:接待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接待活动的住宿、餐饮、交通、礼品等费用。
第四条接待经费的审批和管理(一)接待经费的审批:接待经费的使用需提前提交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经费应纳入公司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接待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接待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接待标准。
(二)接待标准的执行:接待活动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的报销和核算(一)接待费用的报销:接待费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报销,并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
(二)接待费用的核算:接待费用应纳入公司或单位财务核算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分析。
第七条违规处理(一)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或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涉及违法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或单位所有。
以上就是一份接待经费管理制度范本,总共不少于500字。
希望这份范本对您有所帮助。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59号【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71219【实施日期】 19971219【章名】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章名】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
接待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提高接待经费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接待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经费来源接待经费主要由单位财政拨款、自有资金等来源。
四、申请程序1.单位内部部门或个人申请接待经费需提出申请书,明确接待目的、时间、地点、人员名单、费用预算等内容,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2.外单位邀请到我单位进行交流、考察等活动,需要我方出接待经费支出的,应提前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邀请,并说明活动目的、时间、地点、费用预算等内容。
3.单位领导组织的接待活动需提前制定接待方案,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五、审批程序1.接待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的书面批准,并加盖公章。
2.部门或者单位因公出差需要接待的,应通过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接待经费。
3.外单位邀请我方进行交流、考察等活动需我单位出接待经费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使用范围接待经费主要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食宿、交通、会议、礼仪等相关费用。
七、管理要求1.接待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上的用途和费用标准进行,不得超支和滥用。
2.接待费用支出应保持适度、节约,提倡合理低价餐饮、住宿和交通等。
3.接待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礼品、办公用品、装饰品等非接待必需品。
4.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账务,做好相关报销和归档工作。
八、预算管理1.单位每年初制定接待经费预算,明确用途和分配标准。
2.接待经费预算中包括接待活动的次数、规模、费用等。
3.预算情况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年度执行计划进行核对和监督。
九、监督检查1.单位领导对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2.单位财务部门对接待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和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范的地方。
3.接待经费的管理应与单位其他经费管理相结合,形成全面的经费管理制度。
十、违规处理对违反接待经费管理制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将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
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提高财务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三条公务接待经费应当遵循“节约用钱、合理用钱、规范用钱”的原则,确保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与公务接待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严禁变相私用、浪费和挥霍。
第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所在单位的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措施。
第八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算并予以审批,未经预算或者超过预算的开支均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数额,并在财务预算编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类型应当经过规范制定,并公布于单位内部。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由财务部门在相关领导的审批下支付。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应当附有有效的发票和相关票据,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套取或冲销公款。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擦边球、虚报等形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经费的报销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迟延或者私自变更。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59号【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71219【实施日期】 19971219【章名】通知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章名】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外交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梅的外宾,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市直单位按经审批的接待计划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市直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锦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0日锦州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接待外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市直有关单位接待外宾实行定点接待,定点接待饭店(宾馆)名单另行公布。
如接待工作需要,可视实际情况,在定点接待饭店(宾馆)之外适当选择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味餐厅安排宴请和日常用餐。
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锦州市外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权限。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管理,制定外宾接待计划、编制接待预算,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额度等内容。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开展公务或者接待本市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履行公务活动中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和会议费管理;上级指定本办事处接待的客人。
第三条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的原则:年度限额、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额处罚、年度审核。
第四条在每年1月31目前,向上级廉自办申报本年度本单位招待费、会议费计划,廉自办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招待费、会议费财务科目单列,不得将招待费、会议费在其它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招待费、会议费中列支其它费用。
(二)实行招待费、会议费支出会审会签制度。
严格按照会审会签要求及程序,对招待费、会议费票据审核把关。
未经会审会签的招待费、会议费一律不得入账报销。
(三)规范招待费、会议费票据核销。
招待费的核销,要有:“三单一票”,即:派餐单、点菜单、会审会签单和原始发票;会议费的核销,要附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册。
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销毁原始票据。
(四)各部门的招待费、会议费必须当年结清,并在年终决算中如实反映。
对当年未能付款的,要先入帐,做暂存款处理。
(五)实行招待费、会议费公示、报告制度。
各部门招待费、会议费支出情况每季度要以张榜公布、召开通报会等形式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职工范围进行公示,每次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同时,在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向上级廉自办书面报告招待费、会议费的支出及公示情况。
(六)实行财务监督员制度。
从会审会签小组中确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财务监督员,每季度向廉自办报告一次本单位执行该规定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范围,提倡合并召开会议。
禁止以召开会议之名发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接待费用管理办法一、定义、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加强接待管理,使接待费用的支出明确化,对接待费用施行先申请、审批再使用的原则。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对于到访或拜访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于公司员工迎、送,红白喜事以公司名义慰问(除公司规定的福利外)等。
二、接待费用批准权限:三、接待费用审批办法:1、遇有接待任务时,各接待人员应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后),标明日期、对象、人数,预估接待金额,按照接待费用批准权限,进行核签。
审批通过,才能进行接待。
如:预估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审批同意接待;预估接待费用4000元以内,需要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监审批同意接待;以此类推。
2、报销时,应将《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在报销单据上,由同意接待的各级别领导审批报销.如因某些不可控原因,使实际接待费用超过预算的,报销时,必须陈述原因,呈签至总经理才可报销.(对于部分不宜注明的情况,应在《接待费用申请单》备注栏用铅笔注明或以口头说明。
)3、有接待费用批准权限的各级别领导,本人执行接待任务时,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在本人批准权限之内的,由其本人签字即可.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超出其本人批准权限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遇有出差等接待人不在公司,应先行电话向有批准权限的部门领导请示,告知其接待预算,经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再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执行。
5、有酒店签单权的公司领导签单接待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接待后第2天将《接待费用申请单》交行政部负责酒店结算的工作人员作为结算凭据。
6、200元以下不用刷卡。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接待费用申请单》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费用申请单 费用申请单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使用时间: 使用时间:。
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市直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市直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市直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财行[2015]13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5.06【实施日期】2015.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财行〔2015〕133号)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单位须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经费预算额度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单位应编制年度外宾接待支出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负责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及资金来源,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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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津财行政[20XX]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
宾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诗’
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各单位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
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
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五条外宾接待应当根据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制
定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范提出邀请。
第六条外宾接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外事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
第七条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根据我市中心任务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
统筹安排外宾接待工作,从严控制和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接待活动。
市外事领导小组
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列入下年度外宾接待计划。
第八条经市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办)审核同意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
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对外邀请。
对外邀请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切
合涉外活动的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
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
转嫁费用。
第十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
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自费。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十一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
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
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外宾级别
安排相应的宾馆及房间(见附表)。
(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
价格。
第十四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
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第十五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
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严格按标准安排(见附表)。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接待单位或有
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六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
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t~-l-。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
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
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见附表)。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
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对于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
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陪同外宾赴区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确需与外宾用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 0元。
第六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市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级单位负担,区县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区县负担。
第二十四条如外宾确需到区县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按级次明确划分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
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市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
天津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