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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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区,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倍受社会和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重要行业,但相伴而来的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凸显,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是业主投诉的焦点之一。究其根源,管理体制不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物业服务不够规范,服务水平偏低是主要因素。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群众利益至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加快城
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而且要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县区政府负责,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指导,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机构,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组织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协助综治、公安、工商、质监、文体广、教育、卫生、环保、城管、住建、规划、消
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督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事项;调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参与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对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
(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排查,并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发改、教育、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工商、卫生、环保、质监、人社、民政、消防、文明办等相关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依法及时查处居住小区内违法搭建、占用绿地、乱停乱放、无照经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污染环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等违法行为,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的监管,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相关物业服务管理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进行资质管理,并根据“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三级资质必须具有物管、工程维修、经济、水电、电梯、消防等方面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人员不得兼职。市外企业入毕登记后,与本地企业同等进入物业服务市场,服从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二)规范物业用房配置
物业管理用房是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是为物业管理项目提供正常管理服务的保证。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上下水、供电、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条件。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应设置在
开发项目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首期开发范围。
房产主管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三)严格物业服务选聘制度
新建小区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招投标,如投标人不足3人或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时应当有经招投标或经批准协议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所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拟订临时管理规约,应在15日之内报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销售现场公告公示。
(四)规范入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