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处 理 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人11108
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省航运规划设计院: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科函[2011]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文编号无拟办李媚审核吴维佳、袁登平电话 83730150
粤交科函〔2011〕2531 号
转发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顺德市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交通检测继续教育△办法通知抄送:各交通行业协(学)会、交通行业各职业院校、交通行业各培训机构。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质监办字[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质监办字[200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摘要: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概述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考核
五、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正文: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概述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是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职业素质,进行的一种持续性、系统性的学习。
这种学习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提升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可以帮助试验检测人员及时了解行业的新发展、新动态、新技术,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同时,继续教育学时也是对试验检测人员的一种管理和监督,可以促使他们积极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内容主要包括:新政策、新法规的学习;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案例分析;业务交流等。
这些内容都是紧密围绕
试验检测工作的,对于提升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有着直接的帮助。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考核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主要由相关的行业组织或机构负责,他们会定期组织各类学习活动,供试验检测人员参加。
同时,为了确保学习效果,还会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得相应的学时。
五、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推行,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着积极的影响。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号:质监综函[2014]10号
颁布⽇期:2014-08-18
执⾏⽇期:2014-08-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有关单位、有关⼈员:
根据《公路⽔运⼯程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办法(试⾏)》(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步做好试验检测⼈员继续教育⼯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员,以第⼀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员证书审验⼯作(有关要求另⾏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员,在补⾜继续教育学时后,⽅可进⾏审验。
交通运输部⼯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1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8.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2019年整理】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 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2.具有相关专业咼级技术职称;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我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需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11]2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我区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我区年度计划,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保证学时,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区质监机构”),负责全区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委托继续教育机构和建立师资人员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盟市质监站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地区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区质监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我区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按照区质监机构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原创版)目录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公路和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试验检测在公路水运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我国开展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
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和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教育培训制度。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旨在强化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试验检测质量,确保公路水运建设安全。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具体内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试验检测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试验检测的目的、任务、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2.试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随着科技的进步,公路水运试验检测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新方法,继续教育学时将及时更新这些内容。
3.试验检测质量管理:质量是公路水运建设的生命线,继续教育学时将重点培训试验检测质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4.试验检测安全管理:试验检测过程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继续教育学时将教授试验检测人员如何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
5.相关法律法规:试验检测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学时将进行普及。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方法和要求1.实施方法:继续教育学时通过线下培训、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以满足不同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需求。
2.学习要求:试验检测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定的学时任务,以保证自身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3.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学时制度将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作用和影响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制度的实施,将对试验检测行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1.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公路水运建设质量提供保障。
2018试验检测考试模拟试题(公共基础2)
2018 年公共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单选(40*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为()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学时。
A.1;24B.2;24C.1;12D.2;122.在合同签订之前,由检验检测机构的()进行合同评审。
A.检测室主任B.样品管理员C.程序文件规定的业务人员D.技术负责人3.()必须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A.企业内部的检测部门B.大专院校的实验室C.计量检定研究院D.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4.检验检测机构在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投人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程序。
这里的校准是指()。
A.检查是否具备检定证书B.检查仪器设备是否能正常开机、显示数据C.检查设备检定精度、偏差值是否满足检测要求D.检查设备与检定证书信息的一致性5.为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其相关测量和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标准。
A.可靠性B.正确性C.精确性D.准确性6.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
A.7B.5C.2D.17.检测机构在具备相应的业绩条件下,年限满()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A.2B.3C.1D.58.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由检验检测机构的()负责保持。
A.最高管理者B.内审员C.技术负责人D.质量负责人9.()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A.升B.毫升C.尺D.克10.计量认证的专业类别代码中,代表交通的是()。
A.RB.NC.PD.Y11.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A.管理B.强制性C.自愿D.第三方12.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若检验检测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教程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从业人员使用手册目录1.登录 (2)1.1 注册 (2)1.2登录 (3)1.3 忘记密码 (3)1.4 首次登录 (4)2、我的首页 (5)2.1 通知公告 (5)2.2 提示信息 (6)2.3 我的课程 (6)3、个人信息 (8)3.1 个人信息 (8)3.2 修改个人信息 (8)3.3 修改密码 (9)4、继续教育 (11)4.1 课程列表 (11)4.2 我的订单 (13)4.3 我的课程 (14)4.5 学时记录 (19)4.6 在线自测 (19)5、服务专区 (20)5.1 常见问题 (20)5.2 使用手册 (22)5.3 软件下载 (22)1.登录1.1 注册进入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网络课程网站首页,如图1-1,如果您是非持证人员,请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注册页面如图1-2所示。
如果您是持证人员,请使用身份号直接登录。
图1-1 首页图1-2 非持证人员注册页面1.2登录在登录区模块内输入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为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6位。
点击“登录”,进入学生工作室,如图1-3。
您可以选择“记住我”,当您下次登录时,无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直接登录。
图1-3 从业人员工作室首页1.3 忘记密码当您在登录时,忘记了之前的密码,请点击【忘记密码】,进入到重置密码页面,如图1-4,输入您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后,系统向您手机发送验证码,验证正确后,重新输入您的密码进行重置。
图1-5 忘记密码1.4 首次登录持证人员和注册后的非持证人员在首次进入继续教育平台时,系统会提示建议您修改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修改密码的页面,点击【取消】直接进入到学员工作室下。
修改的新密码长度不小于8位。
如图1-6图1-6 首次登录2、我的首页2.1 通知公告系统管理员和各级管理员在公告管理中进行添加公告后,从业人员可以在通知公告下区域中查看,见2-1,点击公告可以查看公告的详细信息。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质监字[201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部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检试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关于持证检测人员继续再教育的通知公司所有持交通部检测员或检测工程师证书人员: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至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人员,以第一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网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面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工作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局计划于2016年底组织开展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审验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在补足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进行审验。
为了避免公司范围内已取得试验检测证书的人员,因在审核期内未及时完成相关课程的继续再教育学时,导致证书年审无法通过,公司检测站,特此通告相应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自主完成自身的继续再教育学时。
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年审不通过人员,其证书将无法继续在公司检测站使用,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个人承担!望公司所有持检测证人员重视,特此通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恒信试验检测站2016年8月25日关于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相关问题答疑一、那些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文件精神,所有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员或工程师证书人员均要参加继续再教育学习。
我公司相关人员名单见后附表1.二、怎样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进行继续再教育学习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其一、参加由省厅质监局组织的统一学习培训班学习;其二、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网络课程网站”进行学习。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
(最新版)
目录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内容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要求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是指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时,所需要接受的继续教育学时。
这个学时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公路水运建设。
一、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性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对于提高试验检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保证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学时,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可以学习到新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管理经验,从而更好地适应公路水运建设的发展需求。
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内容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的试验检测理论和技术;二是新的试验检测方法和设备;三是新的试验检测管理和服务理念;四是新的公路水运建设标准和规范。
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与要求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实施,需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般来说,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每年需要接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才能满足其职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也需要对
试验检测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学习效果。
四、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意义和影响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时的设立,对于提高我国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保障公路水运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继续再教育
继续教育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
2013年5月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市场发展 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 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 导则 第三部分 交通运输行业计量管理与应 用 第四部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 评价办法
第一部分
试验检测市场的发展和现状
二、试验检测市场的发展和现状 1998年交通部质监站发布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暂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和试验检测 技术的快速发展,2005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首 次 以部令的形式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进行明确 规定,且具有法律效力。《办法》出台以来,试验检测市 场主要以培育为主,随着公路工程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对试 验检测机构的需求,试验检查机构迅速发展,截止目前全 国评定的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已达到1900多家,从业人员 达到10万多人,河南省试验检测机构已达110多家,试验 检测人员近1万人,已基本满足当前的建设需求。
唯一性标识:用于区分记录表的管理编码。采 用2+2+2+1四段位的编码形式,即用专业编码 +项目编码+参数编码+方法区分码
XJ XX XX X
方法区分码 参数编码 项目编码 专业编码
表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
等 级
序 号
项目 土
主要试验检测参数 颗粒级配,界限含水率,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CBR, 比重,天然稠度,回弹模量,粗粒土最大干密度,凝聚力, 内摩擦角,自由膨胀率,烧失量,有机质含量 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磨耗值,磨光值, 细集料含泥量,砂当量,吸水率,密度,坚固性,碱活性, 软弱颗粒含量,细集料棱角性,含水率,泥块含量,有机 质含量,亚甲篮值MBV,矿粉亲水系数, 单轴抗压强度,抗冻性,含水率,密度,毛体积密度,吸 水率 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 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烧失量,SO3含量,MgO含量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若干意见》特点
5、能力验证常态化扁平化
6、各检测机构和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树立与行业一荣俱 荣、一损俱损的理念,共同参与到行业管理,促进人员专业化、行
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 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
(一)建设依据
(二)指导思想
(三)贯彻要求 (四)建设要点
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 应用问题:
(1)部《标准化建设要点》 比较宏观,我省《地方标准》、
指南以及规定比较具体。
(2)通过比较,采用高标准条款。
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 (四)标准化建设要点
• 1、基本要求 • 作用:质量控制+质量评判+质保体系
• 要求: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数据真实准确
≥2 ≥20 ≥2 ≥20 ≥15 ≥20 ≥25 ≥20 ≥25 ≥15 ≥25 ≥20 ≥35
0m2 m2 0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求
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 • (四)标准化建设要点
1、表中面积均指使用面积。建设单位在考核试验室场所面积时,根据申
请的项目类别分别叠加所需要的面积。未列出的功能室一般按面积不小
我省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基本要求
功
能
区
基本功能室
类
别
专业功能室
功 能 室
授 权 负 责 人 室
检 测 人 员 室
资 料 室
现 留场土 样检工 室测室
室
集 料 室
水 泥 室
水 泥 混 凝 土 室
沥 青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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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
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
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