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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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

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五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客运包车业务,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经营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优质服务乘客。

第四条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包车服务安全、舒适。

第二章经营单位规定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等证照,开展客运包车业务。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保障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靠,乘客乘坐舒适。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损坏和故障情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客运包车业务管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和事故处理,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规定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规。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出租车辆包车的相关规定,如准时出发、不擅自更改线路、不乱收费等。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随意拒载、辱骂、欺诈乘客,如有违反者应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应维护车辆卫生和整洁,保持车内空气清新,定期开展车辆清洁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保持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服从指挥,确保包车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安全。

第四章服务规定第十七条乘客在包车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规定,如系安全带、不在车内吸烟、不随意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乘客应尊重车辆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礼貌待人,不得对他们进行辱骂或施加暴力行为。

第十九条乘客应遵守包车线路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需更改需提前告知车辆驾驶员和经营单位。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包车,是指旅客或者单位向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者预订车辆,按照约定的路线、时间、用途等进行运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条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条国家鼓励客运包车服务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三)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证明文件;(五)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车辆购置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复印件;(三)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五)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三)不得安排或者同意旅客站立行驶;(四)不得招揽或者同意其他经营者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运包车服务;(五)按照约定的路线、时间、用途等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六)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 座以上(不含7 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 )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川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作为一种便捷舒适的交通选择,客运包车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客运包车: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因团体活动、旅游观光、商务考察等需要,通过租用汽车进行的由包车运输合同约定目的地的商业运输服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客运包车行业,包括客运包车经营企业、包车司机和乘客等相关方。

三、主要规定第一条:运输许可证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私人包车司机应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二条:车辆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

2. 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包括喷火器、紧急安全锤、安全带等。

3. 车辆应保持清洁、整洁,并有定期的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驾驶员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3. 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运输合同1. 乘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包车运输合同,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 运输合同应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路线、车辆类型、价格、服务时间等内容,双方应共同确认并签署。

第五条:安全管理1.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

2.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遵守作息时间规定,防止疲劳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服务质量管理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并予以反馈。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接受旅客提前预约、预定,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市场,保障旅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按照旅客提前预约、预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第四条客运包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重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客运包车企业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营运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维护能力。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车队调度中心,统一对车辆进行调度和管理,确保车辆能够按时到达接送地点。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车辆工厂、维修站等单位的合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和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行业知识,及时解答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了解客运包车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整理]《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整理]《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____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_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____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汽运公司包车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汽运公司包车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汽运公司包车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集团包车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是关系企业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促进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的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一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运行、文明驾驶、爱护车辆是驾驶员的基本职责和要求。

驾驶员应牢记“安全第一、游客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通过规范、严谨、可靠的驾驶,履行好本岗位职责。

一、出车前一)准备1.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并确认通信工具处于正常状态。

2.备齐行车所需各种证件,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购置证、保险卡及派车单等。

二)到岗1.按调度指令和规定时间到达车场。

2.核准接团任务,确认车辆。

3.检查车辆外观状况,如倒车镜、玻璃是否有裂痕,车身是否有划痕,底盘、地面有无油、水痕迹,气囊有无裂纹、漏气等。

4.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气压是否符合标准,螺母有无松动、轮毂油量是否充足,轮胎是否扎入石块、钉子等物,备胎是否完好。

5.检查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规定值,制动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后视镜、车内后视镜位置是否正确。

7.检查油压、充电、驻车制动(ABS、减速器)等报警指示灯电流表、水温表、燃油表的工作情况及发动机点火开关是否正常。

8.检查雨刷器是否正常,禁止雨刷干刮。

9.转动方向盘,检查其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是否有松动现象。

公司运输包车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运输包车制度模板范文

公司运输包车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输包车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包车活动,包括内部员工通勤、商务出行、货物运输等。

第三条公司运输包车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节能减排、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运输包车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包车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定期进行环保检测。

第七条车辆应购买足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商业保险。

第八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包、三角警示牌等。

第九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且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条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三、包车流程第十一条申请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包车申请,明确出行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信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包括运输费用、责任划分、服务标准等。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后勤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告知申请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部门负责安排乘客上下车,确保乘客安全。

四、运输服务第十六条驾驶员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准时接送乘客,确保出行顺利。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确需停车时,应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后勤管理部门和申请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费用结算第二十一条运输费用根据实际行驶里程、车型等因素计算,具体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申请部门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运输费用。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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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

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

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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