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老年公寓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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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

养老机构的三大类型养老机构主要有三个类型就是救助型、福利型、市场型,三大类。

一.救助型养老机构定义:所谓的救助型养老机构,主要就是面向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五保”、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和特殊贡献者等。

主要靠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比如敬老院。

收养对象: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

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敬老院经常组织一些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入住条件及流程:不同的敬老院入住条件不完全相同,以下仅供参考。

入院须知与要求:1、入住老人自愿入院。

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

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

3、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4、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

入住老人需自带棉被、枕心、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

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5、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

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6、敬老院对老人提供流动服务与呼叫服务相结合。

老人及子女若有增项服务,应该与院方协商。

7、入住老人如果不习惯院里生活,可以出院,费用按天数退还。

入住流程1.咨询参观:有家属陪同,考察敬老院硬件软件建设,设施、服务、伙食、收费等详细情况。

2.受理入住申请:院方同意即可。

3.调查访问:了解入住老人的反映、老人家属的口碑。

4.入住评估:即老人试住感受。

5.入住申请:向院方申请入住,同时提交身体检查报告单。

6.预定床位:向院方提前预定养老床位。

7.签订入住协议:甲乙双方协议,由家属签字。

8.缴纳入住费用:生活物品自带,交付少许押金,以后养老服务费用按月缴纳。

9.开始入住正式入住二.福利型养老机构定义:社会福利院是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收养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杭民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各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杭政函〔2013〕15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除外)委托给主城区及萧山、余杭等各属地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五县(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申请设立200张(含)床位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使用“杭州***养老机构(不加某区)”名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

精选项目申请书范文集合10篇项目申请书篇1尊敬的领导:您好!随着我市新一年的规划,城市改造崔人奋进的形势下,政府真抓实干的精神带领下,工作思路明确,发展方何鼓舞人心,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市兴起。

为此,本人选择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它是我国今后社会养老面临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新一年规划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要求,随着老龄化逐渐显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生活照料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特申请政府给予批准,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的国家,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2.5%,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无所忱,是每个老年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由于老年人生理功能的逐渐衰退,心理状态的逐渐颓变,退休后的失落感、孤独感、消沉感等等,严重影响老年人们的心身健康,服侍照顾好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因此,作为五常市的普通市民,我有责任和义务为我市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经过我与同仁们一年多的考察、调研、资金的筹措,地址的选择,现愿申办一处现代化、专业化、高标准的老年公寓,解决我市老年人存在的问题,望政府给予关注支持批示。

特此申请申请人:__年月日项目申请书篇2肇庆市城乡规划局: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拟在肇庆市端州城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m2,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手续,请给予办理。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项目申请书篇3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____,依据__X,我单位拟建__X项目。

现已完成__X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全称____,单位性质____X,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X: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__X,法人代码(有关凭证)____,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老年公寓公示栏

老年公寓公示栏
1、通过乡级以上医院(卫生院)进行入住体检后合格的。
2、老人体检合格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入住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3、填写入住老人登记表及入住协议。
四、老年公寓出住自愿。
收支情况一览表
其它:
老年公寓公示栏
管理人员照片名单及职务
老年公寓人员生活组名单及照片
老年公寓基本
情况一览表
领导视察剪影
入需知
一、老年公寓宗旨“一切为老人着想,一切为老人服务”,以科学养老、文化养老、环境养老的新观念,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二、入住原则:未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六十岁以上老人。
三、办理手续: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老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筹建审核备案和服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税务、环保、安监、食药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布局布点及设置规模,编制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七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标准的服务场所;(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原则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五)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50张床位,改造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0张床位;(六)配置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办养老院的手续流程

办养老院的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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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准备。

1. 确定养老院的性质、规模、服务范围和目标人群。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现将《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作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

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

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和《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老年公寓申办流程和手续

老年公寓申办流程和手续

老年公寓申办流程和手续随着中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日益显现,近年来,老年公寓的日益增多,尤其是民营老年公寓的出现,也给老年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而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也有志于投身这项事业,但怎样申请如何才能开办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中国敬老院网把如何办理老年公寓手续和流程整理如下: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消费市场也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此外,要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于解决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晚年权益,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人口老年化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需求做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

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储备,每年均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二、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

一是积极挖掘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

三是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四是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安排使用。

集资房申办手续及办事流程(五篇材料)

集资房申办手续及办事流程(五篇材料)

集资房申办手续及办事流程(五篇材料)第一篇:集资房申办手续及办事流程集资房申办手续及办事流程申办手续 : 申请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证、集资建房申请报告、方案、地形图、具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职代会对集资建房方案的意见、厂(矿)会意见、主管部门意见、《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和经人事或劳动部门核实的职工名单表。

办事流程:1、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市政府指派规划、土管、房产局联合到实地查看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下抄告单,并抄送市规划、土管、房产局。

2、申报单位将前述所需提交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核,并将集资建房方案、集资职工现住房和资历情况以及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公示七日。

3、市房改办核实建筑地点,张榜公布情况。

4、市房改办例会审议,对合格项目下收款通知单。

5、银行按收款通知到单位收取各户集资款并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6、市房改办凭例会审核材料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进帐单,下达同意集资建房批文。

7、申报单位凭房改办批文到市发改委、地税、建设、规划局等单位办理手续。

8、申报单位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用款计划、施工进度,报市房改办。

9、市房改办凭施工合同、用款计划下达启动资金使用通知单。

10、收款银行根据市房改办启动资金使用通知及施工合同、用款计划对集资款使用把关。

11、房屋竣工后,集资建房单位请测绘单位确定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出具《房屋测量面积认定表》。

12、市房改办到现场检查集资建房方案的落实和公款装修情况。

13、申请单位凭《房屋测量面积认定表》、《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原住房退出或其他处理方式证明,到房改办填报《集资建房验收表》。

14、申请单位持房改办批文、发证通知单、房改资金到位证明、审批表、花名册、价格计算表或《全额集资建房验收表》,身份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测量面积认定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白蚁防治合同到产权交易处申办产权登记发证手续办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九江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九府发(2001)30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老年公寓建设实施方案

老年公寓建设实施方案

老年公寓建设实施方案老年公寓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书记石宗源的讲话精神(《黔办通报》第一期)和地委、行署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威宁试点”工作进程,全面提高老年公寓建设管理和五保供养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乡镇中心老年公寓建设要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城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建成黔西北民居特色。

2、坚持经济适用,保证质量安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五保老人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根据地委、行署安排,今年我县老年公寓建设共计18所,建设点分别为么站镇、二塘镇、东风镇、猴场镇、新发乡、哲觉镇、岔河乡、观风海镇、哈喇河乡、秀水乡、牛棚镇、玉龙乡、石门乡、黑土河乡、龙街镇、大街乡、兔街乡、板底乡。

(二)基本要求1、建房方式(1)对农村五保一级危房户改造实行集中建房,按照规范化老年公寓建设的要求,新建或扩建老年公寓,集中供养。

(2)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老年公寓建设主体工程必须采用黔西北民居图纸统一建造,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建设。

2、建房要求(1)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好老年公寓建设。

(2)老年公寓改建、扩建,应本着经济适用、功能合理、方便五保老人生活的原则确定建房面积,建房面积一般人均不低于20㎡。

3、建设规划(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镇中心老年公寓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

(2)新建老年公寓选址必须靠近学校或村公所,利于老人与学生及群众的交流,丰富老人生活。

要尽可能利用荒坡、荒地,防止占用良田好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D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官方解读——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4-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老年公寓入住需要哪些手续

老年公寓入住需要哪些手续

随着生活品质的升高,大众的心理思想也逐渐开放起来,尤其是老年人,在退休之后,更多人愿意选择去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不仅可以有自己独有时间,还能减轻孩子们的负担,并且跟公寓里的老年人在一起做有意义的事情更能舒展自己的身心。

但是想要入住老年公寓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不是想住就能进去的,对于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老年人,有的养老机构也许会收取高昂的费用,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进老年公寓之前要体检的原因了。

除了体检表之外,还需要的手续具体有:1、签订协议书这个是入住前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签订协议书对于住户以及养老院是一个法律保障,万一引起纠纷,协议书就是唯一的法律根据。

所以,住户在签订协议书前,必须过滤协议书的每一个条款,任何疑问必须马上提出。

一旦签订后,双方就必须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病史虽说入住前,住户都会经过体检合格后才能被养老院接受。

但对于老年人过往的病史,或许已经痊愈,或许体检报告没有写明,这里还是建议家属告知院方,不要隐瞒。

这样的话老年公寓心里有数,以便能够提供更加贴切的护理服务。

3、体检报告几乎每家养老院都会要求住户到医院进行体检,至于具体做些什么项目的体检,个别养老院会有各自的要求。

最好不要使用以前的体检报告,哪怕是三个月前的报告,毕竟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在日益变化,三个月前跟三个月后的状况是完全不一样。

重新体检,一是可以知道老年人最新的身体状况;其次,万一老年人入住后发生意外,追究起来,这份体检报告可是起了相当重要的依据。

4、生活习惯每个人有着自己的生活习惯,尤其是老年人,需要更加长的时间来适应新环境。

如果家属能够告知院方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尤其是特别的习惯,这样养老院可以更加了解并帮助老年人迅速融入新的环境、新的团体。

5、个人钱财物品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入住前必须当面点清所有钱财物品。

有些养老院不允许住户携带贵重的物品,否则遗失了就很麻烦。

若非得要携带一些珍藏品,那住户必须对此负责,万一遗失了,对于老年公寓也是比较麻烦的事情,所以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的物品到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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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老年公寓的手续
首先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其次是养老机构的开业审批,包括: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大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再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群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再有就是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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