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资料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PDF 85页)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做好辅导工作,提高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依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辅导监管工作采取辅导备案监管、辅导报告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重点是辅导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辅导监管对象为山东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已在境外上市又回归国内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聘用的辅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四条山东证监局实行保荐机构执业信息报送制度。
为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以下资料:(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保荐机构执业动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二《主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关于保荐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辅导备案监管第五条辅导备案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向山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后,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辅导机构补充材料报送齐备之日起计算;(二监管人员对辅导备案材料初审后,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见附件7,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复审;(三《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监管人员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见附件8,该受理单交辅导机构,存根联由山东证监局存档;(四山东证监局分管局领导在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上的签字日期为受理日,受理日即为辅导监管起始日;(五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辅导机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材料。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282410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2010年3月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第一节释义 (4)第二节项目运作流程 (7)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7)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9)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9)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31)第三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32)一、立项评估决策 (32)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32)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53)五、内核小组会议后补充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68)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70)第一节释义本发行保荐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本公司/公司/中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小组指中信证券下设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内部核查部门指中信证券内核小组下设的内部审核工作小组内核工作指中信证券投行业务的内部审核工作投行业务指投资银行有关业务发行人/众业达指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A股发行/A 股发行/A股公开发行指发行人根据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发行人律师/律师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市指本发行人次发行股票获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公司章程》指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IPO 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缩写,即首次公开发行平安创新投资指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汕头众业达指汕头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汕头众业达设备指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汕头达源成套指子公司汕头市达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广州众业达指子公司广州市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圳濠指子公司深圳市圳濠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众溢达指子公司上海众溢达电器有限公司天津普新指天津市普新电气有限公司,子公司天津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前身武汉众业达指子公司武汉众业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众业达指子公司福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成都众业达指子公司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业达指子公司陕西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众业达濠指子公司北京市众业达濠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汕头众业达工程指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自动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众业达指子公司沈阳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众业达指子公司杭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南京达濠指子公司南京达濠电器有限公司昆明众业达指子公司昆明众业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众业达指子公司济南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兰州达濠指兰州达濠电器有限公司,子公司甘肃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前身郑州众业达指子公司郑州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汕能指子公司上海汕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北京柯瑞伦指子公司北京市柯瑞伦电气有限公司汕头德通指汕头市德通开关有限公司达濠机电指汕头市达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前身ABB 指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施耐德指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门子指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常熟开关指江苏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人民电器厂指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电器厂蓝格赛、Rexel 指Rexel S.A. ,国际著名工业电气产品分销商第二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中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第58号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辅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必易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303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乐视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创业板上市流程第一阶段:企业改制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要选择好中介机构。
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
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
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
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
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接受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 (4)一、保荐人项目审核流程 (4)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6)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6)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25)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5)一、立项评估决策 (25)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25)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组落实情况 (31)四、内核小组会议关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组落实情况 (36)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45)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人项目审核流程中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第58号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辅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中小企业项目由企业发展融资部负责实施,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一)立项审核1、预立项。
企业发展融资业务线建立预立项制度,以加强项目质量的源头管理。
8.【保荐业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保荐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项目除外;(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荐代表人应当通过所在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登记。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关于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华融证券发[2015] 146号关于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我公司”)接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泰德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机构。
此后,我公司辅导工作小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泰德制药实施了辅导工作,并于2010年12月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2010年12月22日,泰德制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4年10月25日,泰德制药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XX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经整改,泰德制药拟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继续聘请华融证券担任其本次申报的辅导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延续2010年辅导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对泰德制药的辅导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辅导过程概述2010年,华融证券与泰德制药签署了辅导协议后,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成立了辅导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辅导计划。
华融证券2010年辅导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通过对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对公司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业务运作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及时督导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规范工作,并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完成了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集中授课和培训,强化股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第二阶段,对泰德制药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准备工作。
接受华融证券辅导的人员包括泰德制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会计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其他尚未完结事项。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结束时间 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上述事项纠正完成后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代表与保荐 业务联络人
2名保荐人
两个保荐代表人和3个保荐业务联络人
上下半年各至少一次,考核是C和D的,至少每季度一次,两名保代
定期现场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参加。
至少一人参加。(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保荐代表人参加现场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先发表
意见再公告):(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
勤勉尽责,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文件真实准确 无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保证
不配合报告 -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应报告交易所
协议
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签订。
保荐协议中明确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荐公司上市前签 订。
协议修改和终止
修改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终止5个工作日 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处分的;(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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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42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Ⅰ 最近2年连续亏损(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低者为依据)Ⅱ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Ⅲ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Ⅳ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A.ⅢB.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2.关于持续督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 甲证券公司为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4年4月1日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4年10月31日,A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乙证券公司为A公司定向增发并于2014年12月31日上市交易的保荐机构,则乙证券公司对A公司持续督导的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Ⅱ 丙证券公司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4年4月1日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6年4月1日,丙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B公司于20A.Ⅰ、ⅡB.Ⅰ、Ⅲ、ⅣC.Ⅱ、ⅢD.Ⅱ、ⅣE.Ⅲ、Ⅳ3.某上市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008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为750000万元、营业成本为50000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500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000万元、管理费用为30000万元、财务费用为200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5000万元。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二○一○年一月声 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上市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释 义 (4)一、项目运作流程 (5)(一)华平信息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5)(二)华平信息IPO项目执行过程 (5)(三)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1)(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1)(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1)(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3)(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9)(五)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情况 (20)(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20)释 义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发行人、股份公司、华平信息 指 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有限公司 指 上海华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000万股A股的行为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我公司众华沪银 指 发行人会计师,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指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华平电子 指 上海华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华平信息全资子公司华平软件 指 上海华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华平信息全资子公司广州爱微 指 广州爱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 指包括2009年、2008年度、2007年度ISO9001:2000 指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种国际质量管理体系CMMI 指CMMI的英文全称是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
XX天丰电源股份有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doc
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4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首发申请文件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逐项说明差异内容及差异原因,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针对本次首发申请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程序,挂牌期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报文件显示:公司设立时控股股东为万马电子,2007年2月变更为海久控股,2007年12月变更为浙江海久,直至2011年10月变更为宇川投资。
截至目前,宇川投资持有公司2,666。
7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2。
32%;陈刚、任旭东、陈婷、潘美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66.90%股份的表决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宇川投资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历次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近五年工作经历,若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入职时间、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说明浙江海久、海久控股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变动以及主营业务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现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披露发行人设立原因和背景,设立以来历次控股股东变更以及万马电子转让股权的原因,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申请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xx]8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部)。
创业板发行部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综合处分发至审核一处、审核二处。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各确定一名审核人员审核发行人的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2、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申请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发行部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确定需要发行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负责人及该项目审核人员等。
反馈会后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并抄送发行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
见面会前不安排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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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目录
一、东北证券项目运作流程 ....................................................................................... 3
1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内,除非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 含义如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行人/公司/天保重装
指 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保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成都天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普通股(A 股) 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陈杏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 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保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我公司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所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 2012 年 3 月 2 日变更
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0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 ................................................................. 10 (二)项目执行成员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1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落实情况 ..................................................... 16 (四)内核小组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落实情况 ............................................................. 18 (五)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及专业意见差异情况 ......................................... 27
三、项目补充核查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27 四、保荐机构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 ................................................................. 32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核查情况 ..................................................................................................... 33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情况核查 ................................. 35 七、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查 ................................................................. 37 八、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 61 九、发行人期间费用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 73 十、发行人报告期净利润的核查 .............................................................................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