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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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原创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四、常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五、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标的物瑕疵纠纷: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纠纷。

2.价格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产生争议,包括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履行纠纷: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

4.合同解除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

5.其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调查取证: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以便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起草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明确诉讼或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庭审或仲裁审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或仲裁审理过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1.法律适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40812规范类别‖ 地方司法文件渝高法〔2014〕184号20140812阅读提示: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涉及买卖合合同纠纷八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垫资条款是否为设立借款关系、载明支付加价款的约定性质、买卖合同的结算、付款期限界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等。

1.买卖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是否设立了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应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

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2.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3.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

当事人以抗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格。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买卖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买卖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买卖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客户投诉或诉讼:当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出现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可能会通过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2.立案受理:法院会对买卖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并告知双方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

3.调解或审理:立案后,如果有调解条件,法院可能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

4.审判结果:法院审理结束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满意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5.实现判决:如果判决变成终审裁定后仍未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的买卖纠纷处理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决。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判断买卖合同纠纷的依据:1.合同的成立:在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是否存在合同缔约的有效意思表示、是否有合同条款等问题。

2.合同的履行:在执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如果买卖方违反合同履行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补救或惩罚。

比如,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4.合同解除:如果合同关系出现严重问题,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

总之,在判断买卖合同纠纷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履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裁定。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买卖对象与价款方面达成一致,买受人支付买价后取得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但如果出现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民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下是 7 条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啊,那可太重要啦!比如说,一方声称是被胁迫签的合同,这能算数吗?这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得清晰公正,不然怎么判出个输赢呢。

2. 对于合同的条款,咱得扒拉得清清楚楚呀!好比说合同里写了东西要“嘎嘎新”,结果收到的是个旧玩意儿,这咋整?这不就有纠纷了嘛。

3. 交货这事儿不能马虎呀!要是约定明天交货,结果拖了好几个月,对方能乐意?就像你等外卖,说半小时到,结果俩小时还不来,你不生气?
4. 价款支付可得明确好哇!说好了先付一半,结果另一半一直拖着不给,这不是耍赖嘛。

这不就好比你答应请朋友吃饭,结果吃完一抹嘴说没钱,合适吗?
5. 质量问题绝对是关键啊!买的手机没用几天就死机,这质量能过关?这就和买辆车刚开出去就抛锚一样让人闹心啊。

6. 违约责任要定得明明白白哦!不然出了问题都不知道该咋罚。

好比两个人下棋,总得有个规矩,谁耍赖就得有惩罚,对吧?
7. 证据可得收集全乎喽!没证据咋证明自己有理呀。

就跟打仗一样,子弹都没有怎么打胜仗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买卖合同案件审理和裁判得综合考虑这些要点,每个细节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啊!。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案件受理阶段1.受理范围: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申请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请求,确定能否受理该案件。

2.需满足条件:在受理案件的同时,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主体关系、争议焦点等进行认定。

3.受理程序: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发出受理案件的决定,并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审判人员。

二、事实认定阶段1.归责问题:法院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装修质量的责任归属,包括装修公司、施工队、卖方等。

2.证据收集:法院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装修方案、施工图纸、交付验收单、装修收据、质量问题的照片等。

3.证据审查:法院应当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证据提供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三、法律适用阶段1.合同约定:法院应当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在装修质量问题上的权利义务。

四、权利保护阶段1.侵权损害赔偿:对于装修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害,法院应当在确认装修责任归属的基础上,判决相应的侵权赔偿金额。

2.退货返还:对于装修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商品,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执行阶段1.判决执行:对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2.判决生效: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买卖双方,并告知买方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时限。

在审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法院应当注重调解、离婚问题处理、公证执行监督等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权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权 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解除权审理指南1.1 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达成如下协议:1.2 卖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将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买方,以便于买方进行核查与确认。

1.3 买方应当在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1.4 双方确认,房屋买卖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该价格为房屋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包含任何附加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1.5.1 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2 中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_________日前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5.3 尾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买方应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1.6 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首付款、中期付款或尾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__%计算,买方应在收到卖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

1.7 卖方应在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买方交付房屋及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

卖方应在房屋交付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物业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8 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配合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的过户延期,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延迟费用,费用标准为每日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1.9 双方约定,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具体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具体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另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买卖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

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问题产生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主要包括案件立案、受理、举证、庭审、判决等程序。

首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协议等。

法院将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其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材料转交给相关法官进行审理。

同时,法院还会通知被告方进行答辩,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下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

举证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方可以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承诺书等。

被告方也可以提供反证材料,进行辩解。

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辨别。

然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

庭审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由法官主持进行。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自己出庭进行辩论。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质证,并进行当庭调解或判决。

最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判决书是法院最终对案件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必须履行判决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案件不能调解,就需要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合理有序地进行。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公正地解决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1.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语言、上下文和交易意图等因素进行解释。

2.合同履行的要求: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等要求支付货款。

3.违约责任的判定:当买卖双方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4.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举证自己的主张,如买方应当提供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的证据,卖方应当提供证明已经交付货物的证据。

5.合同效力的认定:当存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进行认定。

6.合同解除的判定:当买卖双方一方存在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7.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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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第1篇一、前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在所难免。

本文将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几个问题,提供相应的解答方法。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1. 问题: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方法如下:(1)买方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2)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更换或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若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问题:合同履行期限问题解答:若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2)若卖方仍不履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3. 问题:合同价格问题解答:若合同价格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解决,重新约定合同价格。

(2)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价格。

(3)若合同价格存在欺诈行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问题:合同履行地点问题解答:若合同履行地点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2)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3)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5. 问题:合同标的物数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数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标的物数量,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2)若卖方拒绝补足,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数量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6. 问题: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

交易纠纷处理规则

交易纠纷处理规则

交易纠纷处理规则
交易纠纷处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买卖双方应首先尝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2.平台介入: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平台进行调解处理。

平台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决定是否受理相关争议投诉。

对于决定受理的争议,平台将根据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双方均有义务提供相关依据,平台将根据搜集到的资料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处理结果。

3.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或平台调解无法解决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而诉讼由法院进行。

4.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有效书面协议确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辖法院协议,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担保交易:在线交易可以采用担保交易模式,平台方负责监控整个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过程,保证交易双方的资金和货物安全。

此外,具体的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可能因平台、行业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处理交易纠纷时,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平台的规定,同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今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出现了界定继续履行条件、确定违约损失赔偿幅度等新问题。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高院民一庭组织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一些具体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就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审理上述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和条件,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条件,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依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本《通知》中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不包括公产房、企业产房屋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通知》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或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如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江苏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不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面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仅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对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论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双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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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而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权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也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依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对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3、对于合同内容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经过变更,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凭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时,双方王易于就何为合同实际内容发生争议。

(二)认定买卖合同订立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订立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注意通过对书面合同的审查作出认定,在书面合同条款内容不明时,注意以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正确解释。

2、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考察合同订立中当事人的认知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3、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之间就诉争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轻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内容作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同的认定。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订立的争议问题1、有书面合同,但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及成立与否提出不同于书面合同主张的。

对此首先应针对书面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内容进行审查,并审查书面合同是否经过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成立条件的订立程序来确定合同的主体、内容及是否成立。

当事人主张内容和书面合同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实际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以有效成立的书面合同来认定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体、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有关货物和款项交接中签署的送货收货凭单、收付款项条据凭证、税务发票等书面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综合作出认定。

3、在订立合同的名义主体与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的认知,结合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认定,不应简单以书面合同作出片面认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经过有效签署并成立,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审查不同文本合同内容上的关系以正确认定合同内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涵盖而导致后一合同对前一合同的变更,还是不同文本的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后一合同仅仅对前一合同作出补充而并非否定。

5、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形成对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对此主张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如其对合同变更的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合同订立后出现合同履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情况下,应首先审查该情形是当事人违约所致,还是当事人以履行行为实际形成对合同变更的合意。

6、买卖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内容与证明力问题。

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合同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易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中的认知、合同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效力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否因其违法而无效的争议。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所违反的法应当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实践中对合同法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一范围的法中,哪些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明确,由此对于合同所违之法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进而对合同是否因此无效,也存在争议。

另外,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要考察该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或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属于效力性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同样限于立法技术,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并不明确,由此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对于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性质不明,导致对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争议。

2、对于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赃物,是否买卖合同一律即告无效;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实施犯罪行为准备条件,是否买卖合同因此即归于无效等。

有观点认为合同一旦涉及经济犯罪,则必然属于无效合同,甚至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合同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形各异,其后果也有不同,对此应针对具体情形区别处理。

3、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相对人之所以通过行为人订立合同,是基于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等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的市场信用、履行能力等的信任,基于和行为人所代表的主体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愿,因此在无权代理发生后,相对人多主张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本人发生效力。

而在此情况下,本人因根本未授权行为人代其订立合同,其最常见的抗辩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未经其授权,已不构成表见代理。

双方易于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产生合同是否对本人生效的争议。

4、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效力的争议。

对于以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如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少,但对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时,该条款的效力如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属于对合同法第39条所做的解释,从解释的文义上看,对于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中第9条未对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如同时符合合同法第40条中无效条款情形的作出除外规定,但对于该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作出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1、主动审查原则。

合同效力问题是法律对于合同有效与否的评判,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即便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应当主动予以审查认定。

2、注意适时释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基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在法院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适时释明,以使当事人有机会变更诉讼请求,避免讼累。

3、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审慎稳妥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避免不当否认合同效力。

(三)审判实践中常见涉及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1、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应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是否一概无效长期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注意,一是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即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时,应注意并非合同违法一概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考察合同所违之法的性质,包括所违之法律规范是否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抑或管理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行性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对于涉及经济犯罪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应当简单一概以涉及经济犯罪而认定无效,而应根据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一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

此时如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则不应仅以涉及经济犯罪而否定合同效力。

二是经济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

此时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提起合同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外,应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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