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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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适应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规范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近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对于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公司常规电源相关规定。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所有分布式电源并网发电项目。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调控中心应根据所接入分布式电源的技术特性,及时制、修订相关规程规定。

第五条按照接入电网电压等级,调控中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进行并网调度管理。

1.第一类项目:220/380伏接入项目,按相应的电力用户并网管理要求处理。此类项目需定期向调控中心上传发电量信息。

2.第二类项目:10千伏接入项目,按相应的电力用户并网管理要求处理,纳入调度实时监视范围,必要时实施调度控制。此类项目应实时采集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开关状态,分布式电源输出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开关状态,并上传至调控中心。配置遥控装置的项目,应能接收、执行调度端远方解并列、启停机指令。

第六条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相关继电保护技术规程、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规定,装置定值应与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合整定。防止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第七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应具备防孤岛保护功能,能够监测孤岛情况发生并在发生后立即与公用电网断开电气联系。并网不上网的项目应装设防逆流保护装置。

第八条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运行信息采集及传输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并网调度管理

第九条调控中心应配合发展、营销部门审查项目10千伏、

220/380伏接入系统方案,重点检查短路电流、无功平衡、电压波动、三相电压不平衡度、一次接线方式、主要设备选型、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调度自动化与安全防护等内容。

第十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并抄送地市公司调控中心。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与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划分调度管辖范围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调控中心在配合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对项目涉网部分进行并网验收、调试时,应严格按照资产范围与安全责任边界开展。

第十三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首次并网前,项目方运行值班人员应已获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前,应向相应调控中心申请并获得调度标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调控中心组织地市公司调控中心按月统计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情况,汇总后上报国调中心,统计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类型、各种电压等级、各种运营模

式的并网分布式电源个数、装机容量及发电量。

第四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分布式电源项目自首次并网调试起,即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相关调控中心统一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调控中心应完整掌握所有220/380伏和10千伏并网运行项目的并网点位置及各种方式下可能由分布式电源供电的设备。

第十八条接有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220/380伏公用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抄送地市公司调控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并网方式,不得在低压侧并列形成电磁环网。

第五章倒闸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点开关的倒闸操作,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确认和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点开关的倒闸操作,须经地市公司调控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和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有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220/380伏公用电网安排设备停电消缺、检修工作时,应由地市公司营销部门按照供电服务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

第二十三条接有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公用电网系统侧设备消缺、检修,优先采用不停电作业方式。

第二十四条可能由分布式电源供电的设备,在检修安排、倒闸操作、安措要求中应按带电设备处理。在向现场下达检修票开工令前,应确认现场已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章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调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当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或项目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时,项目方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调控中心,并做好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当分布式电源项目因公用电网故障而停运时,对于第二类项目,应在确认公用电网已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调控中心提出并网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并网。

第二十八条在分布式电源项目可能威胁公用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公用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及恢复公用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包括解并列、启停机和调整发电功率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国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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