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倾斜摄影测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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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倾斜摄影测量技术要求
E.1低空倾斜航摄系统的要求
E. 1. 1倾斜航摄飞行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对航高不宜超过500米,最高不超过1,000米。
2 满载续航能力不宜小于0.5h。
3 应具备3级风力气象条件下安全飞行的能力。
4 巡航速度一般不超过100km/h。
任务载荷(包括相机和其稳定装置)不宜小于2kg。
E. 1. 2倾斜摄影相机的基本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相机镜头为定焦镜头,且对焦无穷远,各相机内方位元素可精确测定。
2 各相机的有效像素不低于2,000万,最高快门速度应不低于1/1000s。
3 各相机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姿态关系刚性稳定。
4 相机存储器可容纳的影像数量不宜少于2,000张。
E. 1. 3倾斜摄影相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定:
1 新购置的或上次检定已过有效期。
经过大修或主要部件进行拆卸更换后。
3 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产生剧烈震动以后。
4 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按照现行行业规程《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H/T 8021的规定执行。
E. 1. 4低空倾斜数字航空摄影系统中搭载IMU/GNSS系统时,机载IMU/ GNSS 系统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IMU/GPS辅助航空摄影技术规范》GB/T 27919的有关规定。
E.2低空倾斜摄影计划与设计
E. 2. 1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倾斜航摄计划,宜采用1:2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或影像图进行,或在三维模型系统中进行,航摄计划应明确任务范围、影像分辨率、航摄方法、技术参数、成果类型及精度、航摄期限等基本内容,并制定实施计划。
E. 2. 2航摄设计用基础地理数据应选择摄区最新的地形图、影像图或数字高程模型,设计用图比例尺与垂直影像地面分辨率关系应符合表E.2.2的规定。
表E.2.2 设计用图比例尺与地面分辨率关系对照表
E. 2. 3航线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布零散的建筑区域按建筑物分布、朝向以及地形敷设。
2 建筑密集区域加大航向旁向重叠度及敷设交叉航线。
E. 2. 4航摄宜选择阴影较少,光线较好的时间段。
E.3控制测量
E. 3. 1 基础控制点、像片控制点的精度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 7931的要求执行。
E. 3. 2 像片控制点布设应按现行行业规范《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2010的要求执行。
E. 3. 3基础控制点的测量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 7931的要求执行。
E. 3. 4像片控制点的测量应按照现行行业规范《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的要求执行。
E.4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
E. 4. 1垂直影像航向重叠度应保持在70%~80%之间,最小不应低于60%;旁向重叠度应保持在50%~80%之间。
E. 4. 2航向覆盖应超出分区边界线不少于2条航线宽度,旁向覆盖应超出分区边界线不少于2条航线。
E. 4. 3倾斜影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纹理影像色彩自然,颜色饱和,反差适中,色调一致,与实际基本一致,较为真实反映建模物体的颜色、质地和图案等。
2 建筑纹理中不得包含建筑以外的物体,物体外立面及屋顶主要变化细节应清晰可辨。
E. 4. 4漏洞补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航摄影像出现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
2 漏洞补摄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摄的设备应采用前一次航摄设备。
3 补摄航线的两端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